加强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

点赞:3515 浏览:960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形势

众所周知,农业技术创新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植物有育种者共培育出40多种优良作物和5000多个新品种和新组合,使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在全国范围更换5―6次,每次更换一般都增产10%以上.在一系列增产要素中,新品种发挥了30%―35%的作用,品种的品质和抗逆性大为改观,对解决我国近13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品种权人通过品种转让或者许可实施,从市场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能更好地调动和发挥积极性,培育出更多更好的新品种.

加入WTO后,我国农业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而农业的国际竞争,说到底就是科技竞争和人才素质的竞争.要提高我国的农业科技竞争力,就必须制定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九五”期间,我国农业以优质高效为目标,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以农业科技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农业常规技术和高新技术的结合,在基因工程、超级稻、抗虫棉、疫苗工程、农作物育种、生物农药研制方面,已取得一批重要的科技成果.如果不对这些农业技术成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会使这些对我国农产品发展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被外国或外国农业企业无偿利用,影响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我国农业生产和出口贸易产生巨大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国际条约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不断提升,而在WTO框架下,主权国家加入国际条约的自主性逐渐受到削弱.对发达国家而言,在全球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意义早就超出了知识产权保护本身,而转化成为一种经济竞争手段.因此,发达国家总是在寻求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并通过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WTO,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其设计的主要反映发达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为了发展经济,在一定时期内很大程度上还是以知识产品的输入为主,这就意味着越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越对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构成约束.在农业领域,农业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同样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的渗透和控制,从而实现其国家利益在全球的拓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知识产权的劣势状态,国家利益受到很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地促进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必须加强和制定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有重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二、我国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自实施专利法以来,专利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已初见成效,一是申请数量增势较快,审查授权工作顺利,截至2002年8月15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618件;二是规章制度基本建立,农业部先后制定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保护名录逐步扩大,农业部相继发布了四批共30多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为大多数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提供了获得保护的机会;四是保护体系初步建立,农业部先后组建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复审委员会、繁殖材料保藏中心、测试中心和分中心,各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也正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队伍;五是品种权实施初见成效,据对102个已授权或已申请品种权的品种的情况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两年来共销售种子13908万公斤,推广面积达8376万亩,获得收6918万元.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还很薄弱,存在大量知识产权流失现象.这不仅使农业的科研水平大打折扣,而且对保护我国尚处于幼稚状态的高新技术发展极为不利.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落后.目前我国私法制度尚不发达,人们的私权观念淡泊,农业科研工作者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不能依市场情况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价值,偏重学术水平,轻视经济效益.农业科研人员、农科管理人员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管理观念陈旧,农科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未能摆上议事日程.例如,福建农大研制成功的菌草伐木栽培食用菌等十几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只有3项申请了中国专利,12项申请了外国专利.菌草技术已通过各种渠道传到16个国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仅蘑菇一项的年产值目前在全世界就达100亿美元,由于专利的地域性,这项发明在别国不受法律保护,被多个国家无偿使用.

2、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支持滞后.我国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专利法以来才较好地保护了发明者的应有权益,然而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晚了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时间.但植物品种方面的发明创造还是得不到保护,导致农业科研领域中植物新品种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统计数据表明,自1986―1993年,国家发明奖中农业项目约占80%,而在农业获奖项目中,植物新品种平均约占52%.直到1997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新发明的植物品种才得到法律保护.这表明,我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和政策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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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管理必须在市场经济框架内运作,并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目前无论是农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还是农业知识产权经营机构,仍然沿用的是计划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使得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中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问题,这导致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人员流动性加强,要求有一个非常全面、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个体系应当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海关、科研单位乃至个人,构筑一道坚固的防御网.但是,由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各部门各自为政,国内一些物种资源甚至现成的农业科学技术被某些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借来华参观、考察或者进行学术交流之机,私自偷运出境的问题时有发生.而且,国内大多数科研单位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没有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办法,没有设立专项管理基金,缺少单位内外专利技术、作物品种许可开发合同管理规定和利益分配办法,知识产权工作无章可循.

4、知识产权对农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不显著.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方式是对农业科技成果进行评定或对科研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表更高水平的论文是科研人员晋升职称和获得相关待遇的重要前提.这种非市场化成果鉴定和驱动机制形成的重学术、轻市场,重论文、轻专利的评价和奖励机制,造成农业科研与产业脱节,极大地限制了农业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建议

1、做好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为开展农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

首先,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持谨慎的态度,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原则,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设计有利于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对于高于农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立法保护应当谨慎态度;对于现行国际条约未予规范的,根据情况斟酌立法;而对于像农业遗传资源这方面对我国有利的领域,则应尽快立法加以保护.其次,做好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知识产权法的自觉性.

2、注重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人才的开发和培养

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人才的开发和培养应通过学校培养、工作培训和自学成才来实现.由于我国学校教育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专业和教程对学生进行培养,现阶段的农业知识产权人才主要是通过在职培训来实现的.各级行政部门、科研单位要抓紧对参与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随着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超过保护本身,而上升为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工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有大量的专门人才.因此,建议在高等院校设立农业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专才.

3、鼓励发展农业技术知识产权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机构,健全知识产权怎么写作体系农业知识产权相似度检测机构是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主体,也是市场与社会链接的纽带.农业知识产权相似度检测机构怎么写作的内容包括:农业知识产权的写作技巧、诉讼、转让、相似度检测许可、信息怎么写作以及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它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农科单位、涉农企业以及行政部门农业知识产权人才不足的状况,在农科单位、企业和市场之间起到桥梁作用.对此,我国应该抓紧制定规划,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事务所,为国内农科单位、涉农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相关怎么写作.

4、建立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提高农业科研工作的起点水平

调查表明,农业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与实施的程度取决于其内在质量.因此,必须坚持科学研究的高起点,尤其是立项前的查新检索.这就要求农业科研单位建立自己的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收集国内与国际最新信息,对国内外农业知识产权信息有全面的了解.这样既可避免侵权,又可避免因重复研究而造成浪费,进而提高科研工作的起点与水平.

5、建设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农业科研人员的工作思路是科研项目立项、完成、验收、鉴定和报奖,获得政府奖励是其最高奋斗目标,并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因此,有必要对农业科研工作的目标进行重新确定,即农业科研的任务不只是出“成果”(奖励意义上的成果),更重要的是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农业科研管理思路也应加以调整,把能否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来衡量.

6、设立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基金,扶持农业技术专利申请与开发

农业技术成果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很难区分农业科技的受益者并依其受益大小来支付技术创新成本;然而农业生产的长周期和自然影响的非可控性,使得农业科研与推广具有较长周期、较大风险和高成本特征.导致我国的农业科技研究与推广的效益主要是社会效益,其成本支付的部分应当是社会的代表―――政府和社会财团.因此,农业科研与推广的物质利益的目标应主要通过财政渠道来加以满足.世界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发展中国家,其农业科研与推广机构均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主体.鉴于此,建议设立国家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基金,资助优秀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使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科技立项或科技成果推广费用中划出部分资金,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基金,资助优秀发明专利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内外申请等.在农业科技成果转让取得效益后,应返还或部分返还此项资金,使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基金流动发展.

(作者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农科院农经所博士后)

*本文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我国农业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与对策研究》和科技部软科学项目《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