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对基层法官的挑战其应对

点赞:21661 浏览:9633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基层法官在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认识上不存在原则性的障碍,其对待裁判文书上网的态度和其应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能力相一致,因其能力不足而在态度上显现出并不积极的一面.裁判文书上网对基层法官而言存在工作量增大、职业压力增大、能力与需求不相称、内部考核压力大等挑战,应从转变思想观念、增强责任心、提升自身能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效应机制等方面来助推基层法官积极投身于裁判文书上网这一伟大的法治工程中.

关 键 词基层法官裁判文书上网挑战

作者简介:黄双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21-03

推行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对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彰显司法自信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大势所趋,引领着司法改革的方向.上网的裁判文书作为司法的“产品”,均由法官这一“生产者”所制作、修改、发布,法官对待文书上网的态度和制作、修改文书的能力直接决定了裁判文书这一“产品”的质量.在全国法官队伍中,基层法官队伍最为庞大,因此,基层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认识和制作、修改裁判文书的能力对于裁判文书上网这一伟大法治工程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为了了解基层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认识,找出裁判文书上网对基层法官存在的挑战,笔者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西部地区某四个基层法院的部分法官进行了调研,以期为基层法官高质量高标准完成裁判文书上网这一法治大业提出对策建议.

一、总体认识:基层法官眼中的裁判文书上网

笔者对西部地区C市东北地区四个基层法院共发放调查问卷47份,回收有效问卷43份.被调查对象中45岁以上法官19名,45岁以下法官24名,男性法官31名,女性法官12名.在问卷第一部分,笔者为了了解法官对裁判文书的总体态度和自身能力对裁判文书上网的适应性,设计了“您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态度是什么?”“您觉得您自己的能力是否适应裁判文书上网的需要?”“您认为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大吗?”三个问题,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情况分别见以下图表:

表一对问题“您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态度是什么?”的回答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仅有不到40%的受访者对裁判文书上网持非常支持的态度,发自内心的愿意主动将自己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而有将近50%的受访者并不是自己主动愿意将自己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而是基于院内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迫不得已选择将裁判文书上网.剩下的14%的受访者明确表示不怎么支持裁判文书上网,并指出裁判文书上网让自己很烦恼.

图一对问题“您觉得您自己的能力是否适应裁判文书上网的需要?”的回答情况

从上图可以看出仅有3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能力非常适应裁判文书上网的需要,而超过50%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的能力勉强适应裁判文书上网的要求,还有12%的受访者表示自己的能力不能适应裁判文书上网的需要.

表二对“您认为裁判文书上网的意义大吗?”的回答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受访者都能认识到裁判文书上网意义重大,是中国法治建设大势所趋,还有不少受访者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应对其期望太高,仅有极少受访者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基本没什么意义.总体来讲,基层法官在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认识上不存在大的误区,但还有可以提升的空间,有待进一步加强.

通过受访者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基层法官对与裁判文书上网在认识上不存在原则性的障碍,而对于自身能力能否适应裁判文书上网需要的认知与对待裁判文书上网态度基本一致,因而可以推断出基层法官整体能力水平不能满足裁判文书上网的需要,所以他们才在对待裁判文书上网的态度上表现为“一般支持”,只是由于有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所以才很不情愿的选择支持裁判文书上网.

二、诸多挑战:基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的现实境遇

在问卷的第二部分,笔者对裁判文书上网对基层法官的挑战进行了调查,从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裁判文书上网对基层法官主要存在以下挑战(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裁判文书上网对基层法官主要有以下挑战:

首先是工作量增加,在受访者中有38人选择这一指标.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频发,各种纠纷纷纷涌入法院,基层法院案件呈稳步增长趋势,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每个基层法官每年承办的案件都在百件以上,除去休息时间,平均每3-5天就要完成一件案件的送达、开庭、调解或判决并结案,其间的工作繁琐而且要求严格,工作量之大不可小觑.在信息化社会背景下,裁判文书上网即为将生效裁判文书上传到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在外人看来也就是动动鼠标的举手之劳,但实际上在这一简单的工作背后蕴含了法官严格按照要求制作裁判文书、仔细校对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履行严格审批程序等内容,其间花费的时间并不短,这对于每日都忙于处理各种案件的基层法官来说,不得不说也是较大的工作量.当然这并不是说如果裁判文书不上网,承办法官就不认真制作裁判文书、不花费时间进行仔细校对,而是想表明裁判文书上网以后,法官需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制作、修改裁判文书,确保裁判文书在形式上和内容上趋近完美.除此以外,现阶段在基层法院还有一批出生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老法官,他们习惯于传统办案模式,网络知识缺乏,裁判文书上网操作对于他们来说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增加他们的工作量的同时也容易给他们带来一种疲于应付的懈怠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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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职业压力增大.裁判文书上网后,文书全文被毫无保留的展现在案件当事人、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他社会公众面前,法官会有几种担心:一是害怕文书质量出现问题,被业界笑话,调查中有29位受访者选择此项;二是担心被网络、新闻媒体炒作,调查中有41位受访者选择此项;三是担心因汉字的多义性,害怕被误读,调查中有26位受访者选择此项.汉字语言本来就博大精深,每个字词从不同的角度理解都有不同的意思,加之裁判具有很强专业技术性,若评价主体、角度和对事实法律理解的不同,判词上网后,难免会被公众误读,并引致舆论炒作,让法官深陷舆论攻击漩涡,给法官徒增压力四是担心因为文书出现问题引起当事人缠诉闹访,调查中有27位受访者选择此项.上述几种担心给基层法官带来巨大的职业压力,成为裁判文书上网对基层法官的一种挑战.再次是司法能力不能满足客观需要.在调查中,有39为受访者担心因为自己能力不够而导致文书质量出现问题,有15位受访者担心自己网络知识欠缺,因技术问题出现错误公开,值得一提的是,此15位受访者均为年龄在40岁以上的基层法官.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精细化发展的具体表现.裁判文书向社会公众开示了法官查明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是法官综合司法能力的全面展现.正如前文所述及,在广大基层法院还有一大批老法官,由于历史原因,他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习惯于传统办案模式,不愿意接受挑战,整体司法能力水平不高,不能满足裁判文书上网背后所承载的对法官司法能力的高标准和精细化要求,这也正是法官感觉裁判文书上网给自己带来较大职业压力和增加工作量的根本原因.

最后为法院内部考核压力,在调查中有31位受访者表示内部考核压力大,怕因为上网的裁判文书质量问题而影响自己的前程.裁判文书上网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出台规章制度措施贯彻落实这一司法公开的重大举措,同时也纷纷将裁判文书上网纳入对法官个人的绩效考核,在平日的工作中不时开展法官裁判文书上网评查并将评查结果进行通报.若法官上网的裁判文书因存在重大的错误而引来社会公众的负面评价或新闻媒体的负面炒作,会给法官的年终考核或者升迁过程中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裁判文书上网内部考核也潜在的给法官带来压力,成为裁判文书上网对基层法官的一种挑战.

三、对策建议:基层法官应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可行路径

第一,法官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意义.虽然从调查结果来看,基层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不存在原则性的认识障碍,但还有值得改进的空间.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之一,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对于法官而言,从裁判文书的制作、审核、发布,均需要投入不少的精力,特别是对于办案任务繁重的基层法官而言更是如此,与此相对的是社会公众可以更加简易、方便的获得裁判文书,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其他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上的裁判文书了解法官心证的全过程,对于法官裁判文书中的瑕疵可以通过发布负面评价、等方式予以放大,给法官带来巨大职业压力,对法官的工作态度、责任心、司法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部分法官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具有正面效应,而对于法官而言,只具有负面效应.这种观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职业压力,提升了工作难度,但同时也扩大了裁判文书的传播范围,强化了裁判影响力的传导,最终促成法院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从宏观层面而言,裁判文书上网对于法官职业群体、法院系统都是都具有正面的意义.因此,身处于裁判文书上网这一伟大浪潮中的基层法官,要转变思想观念,消除对裁判文上网的消极懈怠情绪甚至是抵触情绪,积极投身于这一伟大的工程,主动迎合网络时代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期许,让自己为中国司法公开事业而努力的足迹永远留在法治建设的长河中.

第二,法官要树立起强烈的责任心.美国著名大法官、法学理论家之一本杰明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写到:“一个法官的工作,在一种意义上将千古流传,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又如白驹过隙.那些好的将千古流传,而那些错误的可以肯定会死去.”一个好的法官,强烈的责任心是必不可少的素养,从事审判工作是如此,裁判文书的制作更是如此.在已经上网的裁判文书中出现的诸如当事人身份信息错误、字词书写错误、标点符号错误、法律条款引用错误、日期错误等“门面”上的瑕疵都是法官责任心不强所致.在裁判文书制作、修改过程中要求法官树立起强烈的责任心表现为法官要细心和耐心.有很多时候在裁判文书中出现的低级错误并不是因为法官能力不足,而是由于缺乏细心和耐心,无意识的造成了低级错误的出现.中国的汉字数量庞大、含义丰富,同一个词语在不同的语境有不同的含义,不同的词语在同一语境下有可能是同一种含义,标点符号用法多样,不同的标点符号表达的感情也不一样,因此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要细心斟酌每一个用词的准确性,正确书写、准确运用标点符号,尽最大努力让裁判文书不出现诸如字词书写错误等瑕疵.同时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过程中要有耐心.裁判文书制作过程是一个需要伴随不断思考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极为枯燥的过程,法官在制作过程中要耐得住寂寞,耐心反复修改,才能确保裁判文书不在“门面”上给社会公众留下负面把柄.

第三,法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身能力.一切的不适应都来自于能力的不足.在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法官首先要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在网络时代背景下,任何信息化平台建设都需要借助网络这一平台,而大部分基层法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计算机知识教育,面对对于年轻人来说显得极为简单的网络上传操作显得有些不知所措,害怕因为自己不懂网络知识而在上传裁判文书过程中出现错误,心生懈怠情绪.因此对于缺乏网络知识的法官来说,在时代浪潮冲击下要自觉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掌握裁判文书上网所需的技能.其次法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司法能力.裁判文书是法官司法能力的综合展现,法官在裁判文书展现出来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充分都直接关系到法官的裁判能否以理服人,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因而法官不能单纯仅仅提升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而是要以提升综合司法能力为目标,综合司法能力提高了,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自然就提高了.要以高超的司法技艺将法律与事实充分结合,溶情于理,溶理于法,既不以丧失法律的威严来单纯满足道德情感的需要,也不以牺牲合理情感的要求来彰显法律的强制,实现法理与情理的高度结合,用公众能够看得明白并能接受的方式说理,让社会公众能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要为裁判文书上网创造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和合理的效应机制.首先是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面对裁判文书上网要持一个客观冷静的态度,不能因为在裁判文书中出现一个并不会对裁判文书内核形成重大影响的错别字或标点符号就大肆怀疑法官的能力或者在恶意在网上进行炒作,发布损害承办法官声誉的负面评价,即使在裁判文书中发现了影响裁判结果的实质性错误也不能在网上恶意进行炒作,而是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如进行申诉等合法程序进行更正;其次法院要关注社会效应,建立起裁判文书上网后的处理机制.在裁判文书上网过程中,法院不能在裁判文书上网后对其不闻不问,而是应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裁判文书的瑕疵和问题所造成的司法被动局面在事前有充分的预估.对于裁判文书上网后网民针对裁判文书所发表的评论,要认真进行分析,看这些评论是针对裁判文书中不影响实体的小瑕疵还是影响实体结果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对于前者要积极做出合理解释,消除公众心中疑虑,对于后者要积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如启动再审程序等.对于一些舆论倾向不利的评价,要积极进行合理解释和疏导,避免因解释和疏导不当而引发司法与公众的关系紧张.另外,在法院内部不能过度依赖裁判文书上网评查结果对法官进行绩效考核,合理确定裁判文书上网评查结果在法官绩效考核中所占的比重,更多的加强对法官应对裁判文书上网能力的培训,提升法官应对裁判文书上网的能力,激发法官对裁判文书上网的内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