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我国遭遇的双重救济问题

点赞:4783 浏览:138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为应对我国遭受的日益严重的双重救济问题,本文从WTO法、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报告、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上探讨了双重救济的认定,再分析了双重救济对我国造成的危害,然后从企业与政府的角度提出了我国的应对策略,重点论述了政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双重救济的具体策略,并以近来欧盟对中国提起的光伏“双反”案为例进行阐释.

【关 键 词 】双重救济;WTO争端解决机制;“双反”措施

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摩擦层出不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其中“双反”调查被某些发达国家频繁使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业受到严重打击.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近几年所遭受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次数最多、危害最大.早在2007年10月,美国商务部就宣布对来自中国的铜版纸征收双反税.2009年11月,加拿大边境怎么写作署做出初裁,决定对来自中国的石油管材征收临时双反税.2012年11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对从中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征收双反税.不难看出,几乎所有的“双反”裁决结果都是征收高额的双反税,从而抑制国外产品涌入本国市场.但是,双反税的征收很有可能出现对同一进口产品补助减抵两次的情形,即对同一进口产品重复征税,产生双重救济问题.

一、双重救济的认定

在双重救济问题中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如何认定双重救济,WTO法、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报告、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中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WTO法中关于双重救济的认定

GATT第6.5条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情况.”①这是WTO法中对于双重救济认定的规定,根据条文,对“同一种情况”的理解是判定是否构成双重救济的关键,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判定.此外,双重救济还涉及到GATT第6条的其他条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0条、第19条第3款、第19条第4款和第32条第1款等的内容,在认定时应综合考虑以上条款的内容②.

(二)中美“双反”案中关于双重救济的认定

在中美“双反”案中,关于“双重救济”的认定得到明确,第一次界定了双重救济的判断标准,为今后WTO成员对进口同一产品合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1]在此案中,上诉机构对双重救济的概念作了界定,认为是由于对同一进口产品同时适用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同一补贴行为的两次抵扣.在对双重救济的认定上,上诉机构认为,依据非市场经济体方法计算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同时适用并不必然会导致双重救济,判断双重救济的存在,取决于国内补贴是否降低了产品的出口、降低程度如何以及调查机关是否采取了必要的调整,调查机关有义务确保其征收的反补贴税是适当的.[2]

(三)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中关于双重救济的认定

2012年3月13日,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经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新规定明确赋予了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权利,且效力追溯到2006年11月20日,规定了“双反”调查程序,对“双重救济”问题的调整措施进行了十分严格的约束.而且,根据修正案规定,证明双重救济的责任事实上落在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企业上,加重了出口过企业的举证负担,导致了举证责任分配不公.综上,美国《1930年关税法》修正案理论上承认了双重救济问题,但事实上增加了双重救济问题解决的难度.[3]

二、双重救济的危害

第一,出口量减少是双反措施引发的双重救济最为直接的影响,进而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双重救济沉重的税收使出口企业效益降低,又迅速波及关联产业,使产业规模缩减,大量职工面临裁员危机,国内市场秩序混乱.[4]出口企业若应对不当,盲目转向其他市场,则有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双反”调查.


第二,出口国国内政策受到挑战.一方面国内补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重新审视.的宏观调控政策应尽量避免专项性,地方政府为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不得再纯粹以各种减免政策吸引投资商,这无疑给我国的引资政策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国内产业政策也面临着严峻考验,优势产业尤其是高新产业失去政府扶持,将难以维持良好的发展态势,所以高新产业的发展需要重新制定科学的政策.

第三,由双重救济建立起的贸易壁垒将扰乱国际经济市场秩序,不利于各国间互利局面的形成.针对外国频繁的双反措施,一些国家也开始利用双反措施对此展开报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抗衡不公平竞争的作用,但这绝不是国际市场发展的长久之策,因为只有加强沟通与合作才能创造出双赢的经济效果.

三、对于双重救济的中国对策

(一)企业积极维权

面对各国对我国日益增多的“双反”调查,企业不能坐以待毙,应当积极应诉或向对方申诉.在以往许多案件中,我们中国企业大多消极应诉或持观望态度,不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也近一步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5].而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企业,多数都获得了较低的税率甚至被免征.

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商务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胜利③,可谓是我国涉案应诉企业寻求美国国内司法救济的典范[6].而在中美实木多层地板“双反”案中,最终裁定浙江裕华木业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均为零,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首家应对美国双反调查取得“双零”的企业.此外,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重救济中,裁定对中国光伏企业征收14.78%-15.97%的反补贴税18.32%-249.96%的反倾销税,其中积极参加应诉的企业都获得较低税率,而未应诉的光伏企业为高税率.

因而面对双重救济,企业应保持冷静,仔细研究法律,做好准备,积极行动来应诉或者申诉,维护自身利益.

(二)政府积极应对 1.政府主动出击

2013年6月5日,国家商务部发布消息称: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启动对欧盟葡萄酒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7].这是继欧盟委员会公布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后,中国政府作出的战略性反击,但也是根据国内葡萄酒产业申请,同时也是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及程序开始的正常的贸易调查④.如果说对美国汽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⑤,是中国国际贸易针对“双重救济”问题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政府处理世贸争端更加成熟[8],那么此次对葡萄酒展开的双反调查,无疑是中国政府主动出击的又一升华.

有评价说“美国今年来对中国产品发起了20多宗双反调查,中国政府必须有所回应,以确保中国企业在美国获得公平竞争的环境”[9].确实的,针对外国对中国频繁展开的双反调查,我们政府要时刻保持积极性,建立预警机制,主动出击,更好地保护中国的贸易安全.

2.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向完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许多国家在对华实施双反措施时以此为借口给我国不公正待遇,这种不公正待遇在反倾销调查中体现为替代国制度,在反补贴调查中体现为外部基准.正是因为这种不公正待遇,我国遭受了双重救济的损害.因此,我国应逐步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避免我国贸易遭受双重救济的不良影响.

在现实中,美欧等国往往以别国市场作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内,从而确定倾销与补贴幅度,如此一来便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同一产品带来的同一损害进行了重复征税,形成双重救济.[10]鉴于此,我国需要做的是在WTO诉讼中着力证明中国已迈入市场经济国家行列,出口产品已具有市场经济运作,以对抗外国“双反”调查的替代国制度和外部基准.具体来讲,我们可以通过个案,一步步证明我国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一样,各行业都在以市场为主导进行运转,形成判例,让外国逐步转变观念,承认我国已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事实.虽然2016年《中国入世议定书》中承诺的15年“非市场经济国家”缓冲期便会到期,届时外国将不再能够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但是反补贴调查中的外部基准却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外国仍然可以在反补贴调查中使用外部基准.⑥由此可见,为避免遭受双重救济对公平交易的损害,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证明,我国仍然任重而道远.

3.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通过WTO诉讼得到的结果最易被各方接受,而且运用WTO诉讼解决贸易纠纷也符合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11]第23条所强调的加强多边体制的意图.[12]因此,作为一种针对国际间贸易的问题,双重救济需要我国应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以WTO的原则与规则为依据有效地进行处理,以恢复贸易的公平与自由.

对于双重救济的问题,根据上文提到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第六条第五款的所谓“一事不二罚”的规定[13],双重救济是违反WTO法律的,也违反了WTO促进贸易自由的宗旨.此外,在以往中美“双反”案中,上诉机构明确判定双重救济违反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第19.3条所规定的征收反补贴税应当“在合适的数额”,应当被禁止.[14]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我国可以充分利用上诉机构的报告维护自身合法的贸易利益,弥补双重救济为我国带来的损害.我国应以此作为支撑,把激烈的贸易争端提交至WTO争端解决机构(以下简称为DSB),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平等磋商、专家组阶段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以及上诉机构阶段的法律认定,针对“双反”措施的实施造成双重救济进行有力的论证,不断形成对我国有利的判例.这样,便能通过更多判例的实现敦促各国根据WTO的促进国际贸易公平与自由原则不断完善自身法律,以及对利用双重救济限制我国发展的国家进行交叉报复,限制美欧等国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

以最近的欧盟与中国之间的光伏“双反”案为例,2013年12月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欧盟光伏反倾销与反补贴案终裁公告,除承诺企业外,对我国20%企业的光伏组件与电池征收47.7%-64.9%不等的双反税,但承诺协议有效期只维持两年.[15]这样的结果对我国还是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庆幸80%的企业免于被征双反税的同时,也可以向DSB提出申诉,要求对欧盟征税行为进行审查,若符合双重救济的情形,便能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敦促欧盟减免对我国光伏产品征收不合理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避免双重救济对我国贸易造成严重危害.如欧盟拒不整改,我国还可获得报复的权利,对欧盟出口我国的同类或不同类产品以及怎么写作实施同样的双反措施,保护我国的正当贸易权益.

注 释:

①该条英文原文:“No product of the territory of any WTO Member imported into the territory of any other WTO Member shall be subject to both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pensate for the same situation of dumping or export subsidization.”

②认定是否是双重救济时不能单一依据某个法条,应当结合上下文以及其他法规中有关双重救济的条例综合考虑.

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针对“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商务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作出的判决: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采用针对非市场国家的替代国方法计算并征收反倾销税,同时又征收反补贴税,很可能导致税率的重复计算.该法院还要求美国商务部在90天内过该案重新作出裁决并提交法院审查,并指出美国商务部应“要么放弃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要么修改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政策和程序”.

④针对对欧洲葡萄酒启动“双反”调查是否为“报复”措施这一争议,商务部发言人所做的回应. ⑤我国商务部于2011年12月14日发布2011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且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到2013年12月14日.

⑥“外部市场基准”的适用强调市场经济原则,但对一国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在所不论,这也就是说,2016年,即使反倾销替代国制度不再能对我国实施,只要进口国调查机关认为我国在特定产业或行业内没有满足市场经济条件,它仍可适用外部基准,并最终以外部取代国内,届时中国企业仍然难以走出贸易保护主义的重重阴霾,仍然很可能会因为“外部基准”的滥用而受创.

#8220;双反”之违法性分析[J].法学,2010,03:112-122.

[7]牛思远,欧志葵,宋婷婷.中国启动对欧葡萄酒“双反”[N].南方日报,2013-6-6.

[8]黄少华.“双反”背后的博弈:正当防卫有理有节[J].汽车工业研究,2012,02:15-16.

[9]张毅.对美汽车“双反”雷声大雨点小[N].新华汽车,2011-12-15.

[10]李玉.同时使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法律分析及中国应对策略[D].北京交通大学,2011.

[11]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

[12]王衡.“打包”起诉了美国对华反补贴只是一个开始[N].法制日报,2012-06-12.

[13]王璐宁.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的现状及应对[J].人民论坛,2011,24:88-89.

[14]王中美.美国对非市场经济体反补贴措施分析:历史转变、双重救济与合法性[J].财贸研究,2013,03:71-76.

[15]韩莹.欧盟光伏双反终裁出炉:八成企业免征重税[EB/OL].新华网.http://.cs../ssgs/hyzx/201312/t20131207_4237312.,201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