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舞弊民事赔偿制度的变迁

点赞:6366 浏览:220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美国证券民事赔偿法规是通过罗宾斯、安然等判例的推动逐步得以确立和完善的.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没有造法的权力,但典型案例对于完善立法以更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对于推动同类案件得到公正地审理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尝试勾画出我国会计舞弊民事赔偿制度演进的脉络,以期推动证券民事赔偿的法制化进程.

关 键 词 :会计舞弊;民事赔偿;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130-02

随着我国会计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司法实践中涌现出以东方电子、科龙电器等为代表的典型案例.由于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美国会计舞弊民事赔偿法规是通过数个著名的判例逐步得以确立和完善的,如本世纪初受安然会计舞弊案的影响,美国颁布了萨班斯法案,强化了公司高管的责任并对会计行业加强了监管.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没有造法的权力,但典型案例对于完善立法以更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对于推动同类案件得到公正地审理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通过对渤海集团等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尝试勾画出我国会计舞弊民事赔偿制度演进的历程,以期推动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法制化进程.

一、我国虚检测民事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

(一)渤海集团案.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集团)于1994年5月在上交所上市.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10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渤海集团1996年中期财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已构成会计舞弊.1996年底安徽投资者刘中民以该行政处罚为依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渤海集团赔偿其股票交易损失.1997年底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充足证据证明渤海集团的会计舞弊行为与刘中民股票交易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于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1998年初刘中民上诉至济南市中院,同年8月12日,二审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本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出现,法规对此无明文规定,致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因此实际上该案从起诉之日就已注定了败诉的结局.但是本案作为中国会计舞弊民事诉讼“第一案”,具有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开创了我国会计舞弊民事赔偿诉讼的历史;其次,它为立法部门提供了十分有研究价值的素材,该案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同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舞弊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前置条件、举证责任等规范都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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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广夏案.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广夏)于1994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当时号称“中国第一绩优蓝筹股”.2001年8月《财经》杂志揭露了银广夏的会计查重行为,银广夏也因此成为中国大陆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代名词.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4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等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2004年4月银川中院开始接受原告诉讼材料,进入正式立案程序,同年12月银川中院就本案做出第一份民事判决书.2007年5月银广夏按照法院调解协议赔偿给各位原告的股份过户完毕,银广夏案在历时六年之后落下了帷幕.

银广夏案的社会影响之大、涉及范围之广都是空前的,这说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建设的稳步推进,人们开始认识到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在本案的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时代需要,从2001年9月发布《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转变到2002年1月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检测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1·15通知》),宣布人民法院将有条件受理由会计舞弊导致的虚检测陈述案件,从而使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本案拉开了我国会计舞弊民事赔偿诉讼的序幕,它给我国法制化进程带来的影响是深远而长久的.

(三)大庆联谊案.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庆联谊)因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存在会计舞弊行为,于2000年3月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随后,上海和北京两地律师团代表679位投资者以共同诉讼方式起诉大庆联谊,要求其承担因欺诈上市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时要求承销商申银万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8月做出了投资者胜诉的一审判决,同年12月黑龙江省高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大庆联谊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15通知》后,国内最早立案,也是首例采用共同诉讼的证券类案件.由于《1·15通知》仅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对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程序性和实体性内容缺乏相应的规定,致使哈尔滨市中院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本案议而不决.本案的意义在于它直接促成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检测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即《1·9规定》).《1·9规定》分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损失认定等八个部分,与《1·15通知》相比,《1·9规定》内容更加完善和详实,在诉讼中更具操作性.本案对中小投资者维权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四)东方电子案.1997年1月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电子)上市,股价持续攀高.2001年检察机关查明东方电子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通过虚开等手段,将炒股收益15.95亿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以虚构经营业绩.2002年12月烟台市中院以提供虚检测财会报告罪做出刑事判决.此丑闻一出,东方电子股价大幅缩水,数千名股民遭受重创.2003年2月投资者诉东方电子案被青岛市中院立案受理,涉及全国各地的6989名投资者.同年9月青岛市中院正式审理此案.2006年12月该案第二次开庭,最终原被告双方接受法院调解以和解收局.

东方电子案是我国目前所有同类案件中,原告人数最多的一起共同诉讼侵权纠纷案件,本案在解决机制上充分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1·9规定》中明确规定的鼓励双方和解的条款,为以后群体性案件的审理积累了经验,因而被称为“和解结案第一案”.本案表明,诉讼双方采用和解方式结案对减少投资者诉讼成本、降低上市公司诉讼压力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从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证券民事侵权案件,法官一般都鼓励诉讼双方达成和解以降低社会成本和减少双方的负担.本案标志着我国在证券民事诉讼领域和国外的先进做法成功实现了接轨,为今后我国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经典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