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税收公平思想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

点赞:29011 浏览:1325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税收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与税收公平原则密切相关,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过程就是税收公平原则精神的实现过程.通过回顾西方税收公平思想,认为税收能力赋税原则较好的体现了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进一步从税收能力赋税原则所要求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方面分析了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不符合该原则的缺陷.

关 键 词 :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178-01

1.西方传统税收公平思想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导一个国家建立公平合理税制的基本准则和规范.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大原则,公平原则仍然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根据对构成纳税人条件内容的不同认识,在税收公平理论中形成了两大原则: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从理论上讲,受益原则要求各纳税人所承受的税收负担,应与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中所享受到的利益相适应,使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能够较为理想地解释政府公共物品成本的分配问题,但无法解释收入的再分配问题,能力赋税原则客观上要求国家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与每个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相适应,能够较为理想地解释再分配问题.另外,从实践上来看,能力原则的运用,具有较为广泛的意义,而受益原则只适用于某些特定场合和对象的运用.因此,本文主要从能力赋税原则方面讨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公平问题.

对于能力原则的要求,具体表现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要求税制应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如果税制能够不使纳税人之间的经济能力发生变化,则这一税制就被认为是公平的.纵向公平是比横向公平更复杂的问题,不仅需要能够判断何时人们的福利水平相同(横向公平),而且还需给出衡量不同福利水平的标准.尽管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都很重要,税收的横向公平是纵向公平的逻辑起点,即实现纵向公平首先要实现横向公平.但更为重要的是纵向公平是横向公平的进一步延伸,税收只有做到纵向公平才能真正保证横向公平的实现,税收公平最终体现为纵向公平.

2.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公平方面的扭曲

2.1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横向公平”上的缺陷

(1)分类征收制有违“横向公平”.

我国目前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是按照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和性质不同,分类计征个人所得税.虽然该征收模式有利于对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区分性质进行区别征税,能够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但这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即体现不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实际上造成了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具体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的分类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项,随着公民的收入渠道呈现多元化,分类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造成了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收入来源不同而应纳税额不同的结果.另一方面不同应税项目之间的扣除费用标准不一致,税率设置不统一,使得纳税人可以在不同的项目之间进行收入转移,以避重就轻,税收的调节力度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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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纳所得税额的确定不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

个人所得税横向公平目标主要是通过税基体现的.所得并不是所得税的最后税基,所得税一般是以在所得基础上调整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基的.一般来说,应纳税所得额是总所得减去成本费用及对个人的各种扣除额,扣除额的确定一般都遵循纯收益原则、纳税能力原则、特殊扣除原则.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模式,扣除项目也只能是分类确定的,这也就导致在费用扣除方面的不公平.所得来源范围与收入集中程度不同时,等量的所得负担着不等的收入,不符合横向公平的原则.

2.2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纵向公平”上的缺陷

(1)税率设置不符合“纵向公平”要求.

“纵向公平”要求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为了实现这一要求,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税率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用的方式,但承担实现“纵向公平”目标的超额累进税率仅仅适用于工资薪金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的承包、承租所得而已,而且不同所得之间最高边际税率的差异也显然违背了“多得多征,少得少征,不得不征”的纵向公平原则.其次,我国现在对工资薪金采用的是9级超额累进税率,可是由于我国的税级设置并不合理,无法实现“多得多征”,这亦不符合纳税能力原则.再次,采用比例税率的这些方式的收入一般不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税率也随之增加,而大量的高收入者获得收入的方式是除工资以外的这些方式,因此仅仅对工资和薪金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根本不可能实现纵向公平.同时,从现行制度的税率设置来看,资本所得的税负小于劳动所得的税负,与“纵向公平”原则背道而驰.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由于税级和税率设计的不合理而无法充分实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纵向公平.


(2)个税征管不力加剧纵向不公.

除了个税制度本身设计上的缺陷造成的不公平以外,我国目前在个税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也加剧了纵向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目前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由于制度不健全、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征管模式存在问题,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另外,当前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约束力差,对税收执法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税收负担的公平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