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点赞:15146 浏览:681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鉴写作度各有其优势和弊端,我国的司法鉴定启动程序比较特殊,其弊端主要在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权利分配不均,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性难以保证,“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严重.针对上述弊端,我国应当把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分配给当事人,决定权交给法官,改革司法鉴定机构,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


【关 键 词 】司法鉴定,启动,决定权

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就是司法鉴定启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大致包括鉴定的申请程序、鉴定的决定程序、鉴定人选任程序.

1.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立法背景

1.1国际研究状况.依据法理学中对于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的分类,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两大法系之中的表现也各有特点.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司法鉴写作度被称为司法官启动制度,由法官决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与否、实施鉴定的具体事项以及该鉴定结论是否被采纳.英美法系国家的鉴定由当事人启动,当事人自行聘请专家证人作为科技助手,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被视作证人证言的一种,但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所以通常能被法庭采纳.

1.2国内立法情况.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司法鉴定法》规定司法鉴定启动程序,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证据模块和公检法机关自行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在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分为申请权和决定权,申请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决定权一般由公检法机关掌握.

2.各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利弊

2.1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应的司法鉴定也是司法官启动模式.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决定司法鉴定是否有必要启动以及鉴定人的选任、鉴定事项的选择.其优势在于当事人双方获得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避免了经济弱势演变为诉讼弱势.法院掌握司法鉴定程序能避免重复鉴定,最大程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也有效避免了鉴定结论不一致导致的难以取舍.弊端是当事人可能怀疑鉴定人提前知悉法官在案件中的倾向而在鉴定结论中弄虚作检测刻意迎合法官观点,或是法官完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裁决,鉴定人代替法官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审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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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在司法鉴定方面是当事人委托鉴写作度,由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鉴定事项由当事人决定,鉴定人对当事人负责.在英美法系鉴写作度中,专家证人制度在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克服鉴定结论的片面性以及维护法官居中裁判的消极地位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专家证人制度也有其弊端.一是邀请一名专家证人上庭作证的花费不菲,二是有着更加雄厚经济实力的当事人更有机会找到对自己有利的专家.经济上属于弱势的当事人相应的难以在诉讼资源中占据优势,成为了诉讼活动中一种变相的地位不平等.

2.3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弊端.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弊端首先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权利分配不均.司法鉴定多数情况下由公检法机关启动,当事人无权自行启动司法鉴定.法院不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就做出了判决,但该判决不被当事人认可,反而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其次,现存的司法鉴定机构总是与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就导致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性难以保证.再次,有的诉讼中,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当事人进行“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得出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令法官在裁判时难以取舍.

3.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完善措施

如今世界司法制度的潮流是两大法系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因此为了克服上述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弊端,可以对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启动制度进行如下的改革.

3.1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分配给公检法机关和当事人.针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缺乏司法鉴定启动权的缺陷,应当将司法鉴定启动权重新分配给公检法机关和当事人共同享有.当事人认为应当启动司法鉴定的,公检法机关应当启动该程序不得阻扰.鉴定事项由当事人决定,鉴定费用也由当事人支付,公检法机关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选择有建议权但没有决定权.

3.2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分配给法官.由于司法鉴定中出现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导致当事人不服从法院不利于己方的判决,笔者认为应当回归法院司法裁判的权能本身,由法官对不同的鉴定意见进行取舍.法官是中立公正的裁判者,民众应当相信司法的公信力,相信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会选择证明力最大的司法鉴定结论.当然法官在判决中也应当做好解释工作,详细说明对不同鉴定意见的取舍原因.

3.3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和启动鉴定机构改革.建立独立于公检法机关的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该提高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包括人员门槛和设备门槛;引入鉴定机构的淘汰机制,每年考核鉴定机构的运行情况,对于在案件中弄虚作检测的鉴定机构应当坚决取缔其鉴定资格;同时对鉴定人的专业资质应当由各行业资质机构组织统一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担任鉴定人.

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的鉴定意见甚至可以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所以为了保证鉴定人公正客观地进行鉴定,方便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当面询问鉴定意见的制作过程,鉴定人应当参照证人出庭的方式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询问.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总结:有必要借鉴国外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写作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