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原因

点赞:4629 浏览:173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不得不引起全民的关注.本文针对目前存在的食品安全现状探索性地分析了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希望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可供参考的思路.

【关 键 词 】食品安全 政府监管 原因

俗语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存最基本的物质保障,食品安全问题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要的影响因素.食品安全若得不到有效保证,不但冲击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更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因此,食品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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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已取得很大进展,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从“苏丹红一号”色素、“阜阳奶粉”事件、“广东毒大米”事件、“”事件、“人造鸡蛋”事件,到各种添加剂的使用、“三聚氰胺”事件、蔬菜残留农药、转基因农作物以及塑化剂事件等等,这些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无论从食品源头的安全状况还是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状况都令人堪忧,让人不得不思考:究竟我们还能吃什么?

二、引起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

人们常说,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法律、政府、社会力量、媒体、消费者等多方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食品安全事件究竟是哪些环节出了问题[1]?

(一)生产者诚信缺失

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竞争愈演愈烈,不少生产者为了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不得不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因此,不少生产者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开始不择手段,置他人安危于不顾.例如:在2008年的人造鸡蛋事件中我们知道,1公斤的检测鸡蛋成本在0.55元左右,大大低于市场,经营“人造鸡蛋”充满了暴利[2].在利益的驱使下,不少生产者漠视生命,丧失道德,扭曲人性.

(二)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

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在消费活动中发挥“双刃剑”的作用,既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样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进一步了解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笔者对消费者食品采购进行了调查总结,结果发现:消费者在食品采购时关注保质期的人占29.7%,关注包装情况的占25.5%,可见消费者对食品的产地、人造食品添加剂的含量、矿物质、维生素、纤维素的含量关注较少.这一调查表明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这样会给生产者以可乘之机,蒙蔽、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给消费者的人生和财产安全带来很大的损失.

(三)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食品安全法》表决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的提出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提够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由于此法颁布时间较短,有些法律法规实施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首先,食品安全法内容不够全面导致法律针对性不强,在实践操作中具有很大难度,主要表现在我国现在未出台农产品、酒类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其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笼统,操作性有待于提高;再次,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突出,还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迫切要求[3].

2.食品安全标准不健全.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的技术保障,是法制化食品安全监督的基本依据.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已做出了很多努力,也收到了良好成效,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标准体系不完善,只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部分,而除此之外的林业、商业、轻工业等指标标准相互交叉;其次,标准不统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不同的标准制度中相互不统一;最后,中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这一问题导致国际社会的疑问.

(四)政府监管机制存在不足

政府监管一直采用“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的原则,但这一管理模式随着食品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机制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不很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具体表现如下:

1.监管人员权责不明确.政府下设六个监管部门监管食品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但是这些部门仅限于软性机构的协调而缺乏垂直管理职能,导致这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用薄弱;地方政府由于想要提高人民受益而追求经济利益,一般采取抓大放小的监管原则造成监管部门缺位或越位;平行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沟通协调不很及时,导致监管失衡,造成食品监管效率不高.

2.政府惩罚力度有待加强.虽然我国已经加大处罚力度,但相对于技术进步所引起的查重带来的暴利而言,处罚力度仍然不够,远远低于违法收益,因此,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甚至部分生产者持有“抓住就抓住,大不了罚几个钱而已”的观点.


3.政府监管力度有待加强.政府监管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和手段皆不很先进,并且没有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比如在打击检测冒伪劣食品和促进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往往是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由上级行政机关发布条文,进行阶段性的检查处理,缺乏应有的监管持续的威慑力[4],并且政府没有有效发挥其动员作用,借助社会力量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4.政府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力量不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实现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科学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可以将食品安全中出现的有害物质检测出来,并对食品本身存在的致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估,最终根据准确评估得出相应的监管对策.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比较缺乏,加之技术落后在评估过程中出现很多漏洞,导致非法生产者能够规避风险评估和质量检查,从而发生食品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