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分配制度观点综述

点赞:22763 浏览:1056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本文在明确界定初次分配的概念及研究范围的基础上,从国内外要素收入份额变动的趋势、政府对初次分配的影响等方面对初次分配的已有研究进行了文献综述,重点对我国要素分配格局、问题及深层原因的不同争论及其引申的不同政策导向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不同观点作了简要评述和思考.

一、初次分配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现有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概念的理解主要存在三个不同的角度:

一是从收入分配的顺序考察,认为初次分配是个人收入的第一次分配.这种观点把个人通过自己的工作取得收入的过程称为“初次分配”,因为这是收入第一次分配到个人手中;相应地把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转移支付活动称为“再分配”,把“再分配”理解为收入到个人手中后再从个人手中流出、转移的过程.沿着这一思路,又进一步把通过慈善机构募集资金资助困难群体的活动称为“三次分配”.

二是从功能性和规模性收入分配理论出发,认为初次分配等同于功能性分配.经济学理论对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遵循两条线索:一条起源于古典经济学派,讨论了劳动、土地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即功能性收入分配.它旨在说明各种要素的形成,各个要素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目的在于如何确定要素收入份额以使生产效率达到最高.另一条来自于帕累托,分析某一类阶层的人口或家庭的比重与其所得的收入份额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研究每一经济单位所得到的收入,着重于经济单位在分配后的相对地位的研究,旨在解释微观经济单位中的收入分配形成的特征和与此相关的收入不平等的测量,称之为规模性收入分配.由于功能分配决定和影响着规模分配的结果,任何强化功能分配的措施都会恶化规模分配,功能分配在整个总分配结构中处于基础、首要地位,初次分配是奠定分配格局的基础,因此,国民收入的功能分配就是初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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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从分配的主体出发,认为初次分配是企业内部分配,政府参与的分配是再分配.这种观点认为,初次分配是指企业单位内部的分配,其依据主要是效率原则,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带来的总收益多少进行分配,高效率获得高回报.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政府通过税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调节各收入主体之间或实物的分配过程,也是对要素收入再次调节的过程.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在整个总分配结构中处于基础、首要地位,并不是指“第一次”,但客观上看,“第一次”分配又是决定收入分配结构最重要的一环,因此,上述第一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不能用它来界定初次分配概念.对于第三种观点,政府参与的分配并非都是再分配,也不能用于界定初次分配.第二种观点明确了要素分配的基础性地位,是界定初次分配概念可取的观点.

二、要素收入份额长期变动趋势的实证分析

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柯布和道格拉斯首次对国民收入功能分配的理论做了实证分析,得出了Y等于ALaK1-a公式,并根据美国1899―1922年的统计资料,得出工资和利润各占国民收入的75%和25%,两者之比为3∶1.只要生产函数是柯布―道格拉斯型,则工资(利润)性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是恒定的,劳动报酬份额作为CD函数中的参数将不随时间变化.Barro对1890―1913年期间英国功能分配进行了经验分析,认为劳动份额不变,这就是所谓的“博尔雷法则”(Barrorule).Kaldor(1961)通过对发达国家自工业化开始的数据考察,得出关于经济增长的一些基本事实,其中之一是,各种要素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是长期平稳的.由此,要素收入分配比重保持不变被认为是一个“典型化事实”,此观点在相当长时间内被新古典经济学家们认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情况与这一判断高度一致,导致要素分配份额问题在20世纪70和80年代的研究中一直乏人问津.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一些国家要素收入分配比重的变化引起经济学家们的兴趣.Harrison(2002)发现工资性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呈现截然不同的变化规律:工资份额在发展中国家下降而在发达国家上升.Guscina(2006)的研究表明工业化国家的平均劳动报酬份额从1975年的57%下降至2000年的52%.同时,新兴市场国家如中国的劳动报酬份额也呈显著下降趋势,其由1995年的51.9%下降到2007年的39.7%.一些研究指出,劳动份额与经济发展水平呈同向变动趋势(Elias,1992;Young,1995);Gollin(2002)对上述针对“收入份额空间稳定性”的质疑予以回应,认为导致结论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的数据质量问题.尽管在常用计算方法之下,Gollin所用跨国数据显示各国劳动份额在约0.05―0.8的巨大范围内变动,但对各国收人数据做深入考察和重新计算后,绝大多数国家的劳动份额都落入0.65―0.8的范围之内.Bernanke和Gurkaynak(2002)使用扩大的跨国样本,再次确认了Gollin的发现.作为最主要的发达国家,美国的初次分配结构代表了发达国家的一般特征.利用Mitehell(1988)和BEA(1986,1990)的数据,Gollin(2002)表明英国的初次分配结构和长期趋势与美国高度一致.Jeandro和Joan(2003)也表明,其他一些具有长期历史数据的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荷兰,其初次分配也体现出与美国类似的规律.

综上所述,在劳动份额空间稳定性争议中,对“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具有比较一致且长期稳定的初次分配结构”是有共识的,发达国家初次分配结构的长期演进规律可作为我国研究收入分配问题的前车之鉴,发达国家初次分配结构也能进一步用作评价发展中国家初次分配问题的经验标准.

三、我国劳动报酬份额的变动及其原因分析

(一)劳动报酬份额变动的实证研究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劳动要素以外的生产要素绝大部分归社会成员共同所有,生产要素和要素收入份额都通过计划手段来确定,因此,在讨论收入分配时往往关注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三大收入主体之间的分配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末期以来,经济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一直都是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的问题以及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问题.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宏观收入分配问题以及居民间收入分配问题两方面,而对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要素收入分配问题的研究明显不足. 随着我国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确立,形成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新体制.在此过程中,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资本收益不断增加,部分学者开始关注要素收入分配问题.2007年,党的十七大后,关注要素收入分配的研究不断增加.具有代表性的实证研究结果如表1所示.由于选取的研究年份、数据来源和测算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但从中仍可以看出,2003年以后的研究大都认为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二)我国劳动报酬份额变动的原因分析

关于我国劳动报酬份额的变动,有一种解释认为是因为统计口径差异和统计核算办法调整导致的(白重恩、钱震杰,2009),然而,这方面的研究并没有推翻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结论.张璐琴(2011)对不同数据来源的优缺点,及其与国际标准的统计口径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包括农户收入在内的劳动报酬比重不断降低,说明了我国非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比重下降幅度更大.

对劳动报酬份额变动背后原因的分析,已有两种观点为:

一是经济发展阶段市场自发作用因素,包括劳动力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劳动对产出的贡献率低、产业结构和企业性质结构变动因素等.如汪涛(2010)认为: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分配比例主要是由资本和劳动的投入各占多大比例来决定.白重恩和钱震杰(2009)分析农业、工业和怎么写作业中劳动报酬占比来说明,产业结构逐渐从劳动收入份额较高的农业部门转向较低的非农部门,使得全国劳动收入份额在1995―2003年间降低了3.36个百分点.持不同性质企业变动因素主导的观点认为:劳动报酬比重变动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中,私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不断提高,而私营企业劳动报酬比重较低,同时,国有企业盈利能力不断提高,使劳动报酬比重有所下降.例如,李韬葵(2007)指出GDP中劳动收入份额下降已成为无可争议的事实,并指出怎么写作业比重较低、资本密集型技术的使用和国有企业盈利能力的提高是可能的解释.李稻葵(2009)也以刘易斯二元经济理论为背景,建立了一个二元经济中劳动力转移的数理模型,发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当劳动力不断从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转移时,由于面临的摩擦力大于资本运动所面临的阻力,因而劳动力转移速度低于资本的转移速度,所以劳动力份额在经济发展初期是下降的,当劳动力转移逐步完成,劳动份额开始上升,呈现出所谓的U型规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政府不需要对劳动报酬比重进行干预,随着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变,劳动报酬比重会自发提高.现阶段政府在初次分配中可以做的是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率,进一步扩大就业.

二是深层体制机制和立法执法因素,包括劳动力市场不健全、集体谈判机制缺乏、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垄断、户籍制度制约、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等.如宋晓梧(2010)指出,我国劳动报酬比重的下降虽然受到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产业结构变动等上述因素的影响,但劳动报酬过低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劳动力资源配置转型不到位,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合理发挥作用的结果.张曙光(2010)劳动者工资的增加不仅取决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还取决于劳资谈判,而要进行劳资谈判,工人就需要组织权,但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之下,劳资谈判作用发挥非常有限.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劳动报酬比重的调节应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入手,尤其是要打破不合理的行政和资源垄断,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破除户籍制度阻碍,完善相关劳动保障法规,健全集体谈判制度.

在我国整体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结果是工资水平的下降,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然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不能成为劳动报酬比重低的充分理由.由于市场完善程度不同,劳动报酬比重下降并非都由单一的供求关系决定.已有实践证明,即使在工业化推进过程中,收入分配也是向劳动者倾斜的.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工业化进程的高峰时期,大量劳动力从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转移,在当时的劳动力市场上,资本占强势地位,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这一时期美国劳动报酬比重虽然达到了历史最低点55%左右,但即使是这一最低点水平也远高于我国现有水平.劳动报酬比重并非与劳动要素的贡献直接对应,技术进步创造的新价值实质是人的进步,是劳动主观能动性的体现,因此,仅通过要素投入的生产函数来决定要素收入的分配显然也缺乏依据.我国劳动报酬份额下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不完善造成的,这与政府对初次分配的直接干预有很大关系.

四、政府调节初次分配的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初次分配重效率,再分配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而把重效率简单地认为是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政府不干预.在这种思想影响下,认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是调节再分配.2007年,党的十七大之后学术界研究的重点开始转向政府调节初次分配的职责.

许多学者也认同调节初次分配的重要性,但却认为政府在调节初次分配中缺乏有效的抓手和有力的措施,而只能通过调节再分配来实现.这种观点突出表现在:认为对不合理行政垄断行业劳动报酬的调节应主要靠财税制度.诚然,不合理行政垄断产生的暴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税收机制进行调节,然而,既然承认是不合理的垄断,为什么不改革造成不合理垄断的制度基础,而是反过来去调节已经产生的暴利?而且税收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若对暴利进行高税率调节,在现有体制机制不变的环境下,是否又会使暴利进一步增加,从而强化已有的垄断和既得利益?

强调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其前提是在尊重、不破坏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找到着力点.政府是否可以直接干预企业的工资发放?有学者提出:使企业工资与利润挂钩,认为这是劳动者分享利润、提高劳动报酬的重要举措.还有学者借鉴日本上世纪60年代的经验,提出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希望年均工资增长15%以上.针对以上建议,不少学者表示担忧.宋晓梧(2010)指出,这些建议如果形成行政指令,将使政府完全界入企业内部分配,在短期内劳动报酬可能会提高,但这将是对市场机制的严重损害.我国的收入差距之所以大,不是市场之过,恰恰是市场不规范的结果.我们不能一方面给正常的市场博弈设限,另一方面又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各种各样的微观干预,妨碍市场的良性运行.余斌(2010)指出,强调初次分配的重要性,是需要政府打破阻碍市场有效运行的各种体制和政策障碍,推动市场整合,而不是直接干预市场运行甚至直接管制要素、商品和劳务的.

强调政府调节初次分配的重要性,并不否认或忽视政府在再分配领域的作用,而是在充分发挥政府税收、社保等再分配调节手段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现阶段合理定位政府职能、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调节初次分配中的基础性、紧迫性和重要性.那么在初次分配环节,政府的职责有哪些?

曾国安(2009)认为,在促进国民收入再分配公平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中的干预机制存在着差异.在初次分配中,政府促进公平主要依靠消极干预和积极干预两种办法,消极干预主要是指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禁止或者限制不公平行为的法规来促进初次分配公平(例如制定禁止克扣工资等保护劳动者利益,禁止就业歧视来促进机会公平);积极干预是指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促进初次分配公平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来促进初次分配的公平(如禁止或者限制垄断,促进要素市场竞争等).但是无论是消极干预还是积极干预,总体上来看,政府在初次分配中采取的干预措施都属间接干预.黄泰岩(2009)认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就必须从加快自主创新、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和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三方面推进我国的产业升级.宋晓梧(2012)认为政府可以从深化机会均等的市场化改革、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积极推动农民工城市化、健全集体谈判制度、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等方面来调节初次分配.

(作者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体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