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存在的税收问题和管理建议

点赞:6124 浏览:2022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挑战

1.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1)对纳税登记的影响

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管理登记.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不需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只要具备上网条件就可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整个交易过程都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进行.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如何在网上进行税务登记、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税务登记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发现通过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应税行为,从而造成事实上的漏税.

(2)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

传统交易方式下的税收征管以纸制合同、凭证和报表为课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纸制凭证、订单、合同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纳税人提供的账簿、凭证的真实性,导致对电子凭证审核、管理失去依据.

(3)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下,很难确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要求广大网民及上网企业自行申报可能性很小,从而影响了纳税申报的效率.纳税申报资料是纳税人提供给税务机关的重要税源资料,而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使得现行的申报方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


2.对税收稽查的影响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的特点无疑给税收稽查带来的巨大的挑战.一是“无纸化”增加了税务稽查的检查难度,二是“无址化”使原有的所得来源确认标准难以适用,三是“无形化”使稽查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能力的挑战

1.网络对接问题

目前,税务信息化网络与电子商务存在着较大障碍.税务系统内部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的、规范的、完整的内部信息网络,基本在各省、市税务系统联网运行,各地国税、地税运行的软件不一.另外税务系统内部网络加装了防火墙,关闭了相关端口,并没有向外界敞开,接入互联网,并不能有效对接电子商务网,这与电子商务税收的开放性存在着技术障碍.

2.税务专业人才缺乏

由于税务机关受用人机制的制约,目前税务系统在队伍年龄、专业结构方面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因此能够适应现代税收工作要求的税务人员不多,大多数的税务人员知识跟不上变化,这样对于电子商务税务征管是不利的.

3.缺乏相关的技术支持

电子商务的网上运作是税收征管难度大的重要因素,而税收征管却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以至传统的手段很难对此进行有效管理.主要表现为:(1)企业端电子商务平台参差不齐.(2)税务端缺乏电子商务怎么写作平台.(3)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传统交易中,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银行报税务机关备案,这有利于今后开展资金流向查询等.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得少,通过网络支付的居多,税务机关很难取得纳税人银行相关信息.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开征新税、不开征新税而在现有税制基础上改进,以及不征税.

从经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的本质都是商务活动,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交易方式上.电子商务只是一种交易媒介,其过程中交易的课税对象依然是有形物品,其交易本质并未变.虽然从目前来看电子商务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某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其盈利情况可能也不太理想,但是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商务活动的重要形式,必将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暂时的税收优惠并不能抹杀其在经济上的可税性.

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就要做到,国家在课税时,除了使人民因纳税而发生负担以外,尽量不再使人民受到其他额外负担或经济损失.如果对电子商务免予征税,则必然使通过传统方式交易的市场主体处于不利的地位,进而对产品、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以及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等产生重要的影响,并最终影响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从税收公平原则看,公平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之一,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也不能脱离公平.具体到电子商务的征税上,只要对传统商务交易征税是合理的,则没有对电子商务不征税的理由,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没有本质的不同,只是贸易方式的改变而已,若因为电子商务是新鲜事物而给予特别的对待,对传统商务主体来说是不公平的.

从财政收入角度看,对电子商务征税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避免税收流失.目前来看,电子商务免税对于我国的财政收入影响不大,但是从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来看,若对电子商务长期免税必将对财政收入造成重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经济实质和税法制度的角度来分析,对电子商务不得采取比其他商务活动更为优惠或更为不利的税收待遇,以避免在电子商务企业与传统商务企业间形成税负不公,扭曲正常的经济活动.因此,综合分析来看我国对电子商务不能免税.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与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基于国情我认为我国有必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并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但没有必要单独开征电子商务税,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认为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任何与电子商务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问题将会凸显,立法工作势在必行.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可以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基本原则仍是坚持税收中性.

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

1.完善税务登记制度.构建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针对个人用户规定其使用实名认证制,要求其在网上注册时如实提交个人身份资料及银行账户资料,包括用户的姓名、、资料等,同时相关主管部门通过登记系统审核其提交资料是否真实.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则应该要求该企业在入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要求纳税人取得税务登记号后必须亮证经营,否则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2.实行电子.电子具有纸质同等的法律效力,形成具有数据库唯一、记录唯一、检索方便快捷的特点,可从根本上杜绝纳税人开具检测,也可解决使用与税源管理脱节等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

(三)加强电子税务监控稽查力度

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部门,重点检查纳税人在开户银行的结算账户和电子商务交易信息,掌握纳税人通过银行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资金流向.针对电子商务所具有的特点,应对偷税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电子商务交易信息而造成偷税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交易中存在认证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税务机关可在稽查时要求相关机构履行举证义务,这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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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加强对税务机关人员的不断培训

为适应时怎么发表展的要求,税务部门应加大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资金投入,在提高硬件的配置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的同时,从引进人才和培养人才两个层面,提高税务干部队伍运用网络处理相关业务的能力.同时鉴于高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知识的快速更新,税务人员需具备不断学习和创新的能力,以满足电子商务征收管理的需要.

(五)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收电子化管理

一是进一步以“金税工程”建设为基础,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强税务系统内部的四级广域网的建设,尽早实现与互联网的全面对接以及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相互连接,实现全国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不断强化网上监控与稽查的力度.二是加快税务网站的建设,逐步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网上征管和网上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