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角度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社会化

点赞:26867 浏览:12090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当前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教育环境闭塞,教育内容与方法滞后,教育师资队伍素质较低,教育基础设施不健全,教育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监狱的改造教育成果,因此有学者提出了监狱教育社会化理论,本文从法律角度对监狱教育改造社会化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 键 词]法律监狱改造教育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6-0021-01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类型不断变化而且呈现多样化趋势,犯罪人的成分也越加复杂,这便增加了监狱服刑人员改造工作的难度.当前,做好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已经成为社会稳定工作的重要环节.有效的监狱改造可以起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作用,监狱改造教育的社会化便为解决服刑人员的犯罪教育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笔者在文中先介绍了改造教育的社会化内涵,后又基于法律角度分析了监狱改造教育社会化的可行性.

一、服刑人员的监狱改造教育社会化概述

(一)监狱改造教育社会化含义

监狱改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包含的内容繁杂,主要有监狱改造环境的塑造维护、教育改造公益化、教育主体社会化、经济赔偿法定化等.监狱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走向社会化对改造教育的环境与赔偿法定工作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常的教育环境、减刑限制及刑事经济赔偿法定化工作的有机统一将会推进监狱改造教育的社会化进程.

监狱改造教育社会化主要基于人的社会性让监狱的服刑人员回归社会,进而构建一种能进行互动教育的外在社会化改造环境,将社会教育机构代替监狱成为监狱教育改造的教育主体的方式.改造教育的社会化可以实现用社会的教育资源与手段进行服刑人员的重新塑造,使服刑人员形成正常的社会道德观念,从而进一步降低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监狱的改造教育社会化是对改造教育方式的改革,而且改造过程中由政府主导,社会改造工作实施.

(二)监狱改造教育社会化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意义

监狱的改造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五大环节,分别是教育改造环境社会化,社会改造公益化,教育主体与手段社会化,服刑人员的原判刑期实刑化,刑事犯罪经济赔偿法定化.笔者于此着重介绍服刑人员的原判刑期实刑化与刑事犯罪经济赔偿法定化环节.

首服刑人员的原判刑期实刑化方面,我国的刑罚执行中减刑制能起到督促服刑人员改恶从善的作用,但是当前的监狱减刑制度运用中存在减刑滥用的问题,以致减刑制度失去了其原有的正义性.此外,减刑制度的实施也违反了社会防卫论,刑罚是保护社会利益、预防未来犯罪的重要手段,而减刑使用不当会使刑罚的预防作用大打折扣.因此说,当前的监狱改造教育中的刑罚量定与减刑工作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刑罚的公平、公正执行.理论上,减刑制度的实行应该结合区别对待与刑罚经济性,与罪、责、刑形成统一.监狱改造教育的社会化变教育改造社会化,将服刑人员的原判刑期实刑化,可以对监狱服刑人员实行较为宽松的改造,还能保证服刑人员在正常的生活环境内服完刑期,减少了减刑制度的应用.


监狱改造教育社会化中的刑事犯罪经济赔偿法定化工作方面,刑罚的发展过程伴随着经济处罚的力度加大,当前我国的刑事犯罪中的经济赔偿相关方面的制度并不完善.司法实践多遵循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首先关注的是犯罪的刑事责任,而经济赔偿的判处执行却存在盲点,执行难度较大,而且经济赔偿的内容不全面,以致刑事经济赔偿在执行中过于形式化.教育改造社会化能够减轻服刑人员的自由束缚,相对便为经济赔偿的执行与落实创造了条件,还实现了服刑人员的教育刑罚平衡,这是教育改造社会化对传统的刑事经济赔偿诉讼模式的改革,也是对我国刑罚赔偿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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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狱改造教育社会化的法律思考

当前的监狱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以致教育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教育重点不突出,服刑人员的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方面的教育并未起到应有的教育效果,教育预防犯罪的作用也大大降低.而监狱教育的社会化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监狱教育的不足,作为有效的服刑途径,它还对法律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监狱改造教育的社会化要求对服刑人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而且保证社会服刑期间不能犯罪;社会化教育采用开放式行刑方式,并在不脱离社会情况下,加大惩罚力度.有学者称监狱教育的理想形式应该是让社会教育机关及志愿者走入监狱,同时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活动迈出大墙.因此,监狱服刑人员的社会化改造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制度保障下的社会开放教育.笔者认为,监狱的改造教育应该着重加强分类教育与等级教育,并在教育中全面开展思想教育、职业技能教育、法制教育等.

监狱服刑人员的改造教育也要基于法律人权,对服刑人员生活待遇、教育奖励等各关节进行权益保障.此外,服刑人员的减刑、检测释及保外就医的奖励呈报工作要多部门联合监管,监狱、参与罪犯改造的机构或人士及法院等来共同参与审批,可以有效保障监狱服刑人员的法律权益.

三、结语

本文着重分析了监狱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的情况,监狱改造教育的社会化设想具有理论与法律基础,其可行性价值非常高.笔者认为,开展监狱服刑人员的改造社会化教育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法律完善.

【参考文献】

[1]刘勇刚.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社会化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14).

[2]王明迪.“忆往昔峥嵘岁月稠”——监狱工作改革开放30年的回顾与思考[J].罪犯与改造研究,2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