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

点赞:26378 浏览:12767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网络已经成为司法腐败领域一个严峻的问题.网络在改进我们生活的同时,也逐渐成为民众打击腐败的有力武器.它作为新兴事物,在现实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通过法律和制度规范和完善网络,使其健康发展成为一个亟须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关 键 词网络制度立法规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永葆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总书记也在十八届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党这一系列的举措表明:,刻不容缓!

党的十八大以后的一个月时间里,已有10名不同级别政府官员落马,其中多数是通过网络而一举成功的.民间网络已成为中国特色建设的新手段、新平台、新渠道和新路径.其实,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民间网络”这个新词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这是从我们熟悉的纪检、监察、审计等体制内监督框架之外,生长出的一支力量.其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参与主体广、信息传递快、舆论监督压力大等优势,他们对腐败等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周久耕、林嘉祥、杨达才等问题官员因网络的和追击而迅速倒台,彰显了民间网络的强大威力.

一、网络发展下的网络现状

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着我国全面进入现代化信息社会的进程.截止2012年7月,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民数量总数已达到5.38亿,平均每人每周上网时长由2011年下半年的18.7小时增至19.9小时,网民接触网络媒体的时间涨幅是2011年6月的3倍.同时,互联网数据中心《2012中国微博蓝皮书》也给出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拥有3.27亿的微博用户,将近7成的微博用户仅拥有唯一,人均微博数1.45个,平均每天发表微博2.13条,转发3.12条.腾讯用户超过7.8亿,微信用户已经达到2.7亿.这一系列的数据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了网络社会,网络融入普通百姓日常生活之中,成为大众日常交往的主要信息工具.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这个新词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周久耕、董锋、杨达才等官员的相继落网,使得此番言论更加甚嚣尘上.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2012年类舆情所占比例最大,达到28%,而与之相对应,2012年热点舆情部门和行业分布排名较为靠前的是公检法部门、纪委监察部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在2009年通过民意中国网和腾讯网做了一项在线调查,其中71.5%的人表示自己会参与,75%的人将“网络“置于首选,远远高于“信访”等方式.毫无疑问,网络是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新形式,开拓了人民监督政府的新渠道,为人民参政议政提供了一条新道路.

二、网络方式特有的优势

网络方式的“走红“,必有其道理所在.人民群众将网络置于其参与方式的首选位置,说明其具有相较于传统制度先进性、创设性的一面.

第一,民间网络参与人数众多且范围极光,基本涵盖社会各阶层群体.网络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激发了人民群众的参政热情.与传统的制度相比,网络的渠道更广,群众的参与意愿更强,参与的主体也更为广泛,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畅达民意、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作为体制外、来自民间的监督者,网民作为第三方具有超然的独立性,不容易受到相关因素的干扰,可以对腐败事迹进行全面而具有深度的揭示.而且网络社会中的个体都已匿名的形式存在,网络信息传播方式极为迅捷,这种监督模式进入门槛较低,能极大激发广大群众的参政议政的热情,加强对于官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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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民间网络传播速度快,受到关注程度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网络上获取和传送信息具有极大的便利性,它几乎不受时间、地域、国别、民族、信仰等限制.一旦在网络上如论坛、微博等出现重量级的败信息,就会成为网民关注和议论的焦点并以几何型的速度扩散传播,当该信息传播引起社会大众关注达到一个临界点后,纪委、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就会主动或被动介入.此种信息在网络这个动态流通的空间里传播,信息透明度极高,对社会大众来说具有革命性的的力量,会成为腐败分子头顶的一把斯芬克斯利剑.

第三,民间网络具有匿名性,相对安全.这是网络相较于传统方式的一个特色.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能够隐去腐败者的有关信息,给者提供“保护罩”,使者在进行监督活动时能减少顾虑.传统方式者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制,受到干扰性较强,而网络环境本身就具有便利、快速进入的特点,对信息的处理由鼠标的轻轻点击即可完成.这就使网民对腐败行为的减少了一些繁琐的中间环节及程序性限制,线索和信息的来源也更加广泛.

三、网络方式存在的弊端

网络给带来了有益补充,而却不能止于网络.网络带来的及时效应的确很大,但其本质上并不法治,其体现更多的是一种“人治”,甚至是运动式的思维,这并不能成为防治腐败的根本武器.

第一,网络信息具有真伪二重性,难以辨别来源.网络社会归根结底是个虚拟社会,在网络上活动的个体都是以匿名的形式存在着.互联网的一个致命缺陷,就是缺少权威性和公信力.一般网民对一些腐败现象的监督、揭露和评论,是根据网络上的信息,但是对信息发布者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等很难进行规制,这也使得网络成为产生虚检测信息的温床.


第二,民间网络极易受非理性因素干扰,进而导致网络暴力的产生.由于网络社会具有虚拟性,网民可以更好的隐藏自己的身份,在网络上发言不必有太多顾虑,而且网民素质、文化层次良莠不齐,大多数人网络法制意识薄弱,网络舆论,尤其是关于腐败方面的舆论一旦被热潮起来,就会导致民意的沸腾,这股民意不仅是指向政府公信部门,事件当事人亦会受到巨大压力.在网络世界中,人们淋漓尽致进行道德宣泄的同时也容易走向极端,演变成一种全社会自发性的道德宣判的群体暴力行为.第三,民间网络失当会导致舆论审判现象,干扰司法机关正常工作.民间网络常存在几个问题:不坚守中立立场,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倾向性十分明显;偏听偏信,刻意只给某一方当事人表达观点的机会和平台而无视另一方;案件审理还没结束即为案件定性等.舆论并不总是正确的,网民看到的很多都是经过精心处理安排的信息,而法律是理性的,法律看重的是是证据,因此网民心理与案件审理结果往往会显现落差.无论案件处理过程与结果是否公正合理,网上舆论总显示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武断认为处理结果是不公正的,给司法工作带来极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司法权被社会舆论所“绑架”,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民间是在网上公开进行,这样容易打草惊蛇,让对象及早准备,事先串供或者隐匿、销毁罪证,这往往会导致侦查工作无法顺利展开,给案件的侦查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压力.

四、网络制度化、法制化出口

在过去的几年里,网络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们的社会政治生态,但对于网络制度化、法制化的出路选择则需要更加理性的认识以及客观合理的评判.在承认网络增加社会透明度、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同时,如果把互联网作为反对腐败的主战场,则容易本末倒置.“房嫂”李芸卿、“雷政富情妇照”等几起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更加表明,要想让网络真正发挥出更大的正能量,必须通过包括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在内的法律制度建设,使网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一)加快网络的立法进程

网络暴力事件的屡屡发生,主要归咎于其匿名性特征.不法人士打着的称号,恶意诽谤、中伤他人而不容易被侦查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对网络发帖的立法规制希望.但网络的特殊性使得我们要紧紧把握住立法规制的度,对其进行立法规制应以引导性立法为主,避免过于细密、严厉的立法而约束到网民的积极性.立法范围主要围绕网络监管的范围、方式、手段以及权力边界等问题,依据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明确政府在网络监管中权力的行使界限,规范其网络监管行为.而规制网民行为方面则要明确网民的权利义务,明确其网络言行的边界和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加强倡导性、授权性和网络利用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以此形成结构完整、功能配套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

(二)促进民间网络与制度的有效衔接

网络的随意性、偶然性等原因决定了它只能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它本身并没有直接惩治的能力,而只是形成一种舆论压力对政府施加影响、形成舆论监督的目的,网络最后的成功与否更多的是取决于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情况.要使民间网络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必须引导其与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司法机关与门户网站的合作.

网站方面,应当鼓励实名制,实行会员注册制度.一旦注册成功成为该网的用户,每个用户就要对其账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责.如果用户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网站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怎么写作.而在怎么写作受理方面,网站可以将包括涉及国家政治、统一等在内的问题设置为不予接受范围.政府方面应当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有效的对网民实名中反映的相关问题立案调查、作出回应,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调查明细情况允以公开,保证调查依据正当、公开的程序有效进行.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民间网络的盛行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大众对政府职能部门的不信任,而不信任的原因归根结底是政府政务工作的不透明.目前政务公开的主要问题是吞吞吐吐、半遮半掩.有的地方给公开政务信息贴上“国家秘密”的封条;有的部门对政务公开缺乏热情,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列宁说过:“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当一切工作都在阳光底下进行时,也就没有了暗箱操作,也就没有了灰色空间,也就没有了无理质疑.

网络走向成熟理性,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我国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网络法律法规,将网络与制度有效链接起来,把工作推向新的阶段和更高水平,充分发挥网络这把“双刃剑”有利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