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女遭遇连环医疗事故两医院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点赞:34978 浏览:1591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今年42岁的农家女王华,出生在山清水秀的江南水乡――江苏句容的一个小镇上.辛苦劳作了半辈子的她,因“难言之隐”――尿频、尿痛、尿急,于2000年4月19日到所在的小镇卫生院就诊,被诊断为“尿路感染”,同时发现王华患有“前壁囊肿”.然而,此后的一次次手术令王华不堪回首,痛不欲生.由于医院的过失行为,导致她出现膀胱瘘,丧失了排尿控制能力,刚过不惑之年的她,将与猪油膏袋、防漏药膏、护肤粉、集尿器、防水胶布等陪伴她度过痛苦的余生.柔弱的农家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毅然走上了法庭,经过两年多的艰难诉讼,她最终讨到了说法.

接踵而至的医疗事故,让她痛苦终身

俗话说,“没有金刚钻,甭揽瓷器活”.现实中,一些小医院为了经济利益竟也做起了大手术,没有人手就到大医院请一些医生来“走穴”,由于小医院条件的限制,很容易发生医疗事故. 2000年4月19日,时年38岁的王华被小镇卫生院诊断为“尿路感染”,行抗炎、补液、膀胱冲洗等治疗.虽经医生一番折腾,症状却不见好转,复查发现“前壁囊肿”.小镇卫生院担心凭借自己的技术力量做不好这样的手术,即邀请镇江市某医院常医生前来为原告行“前壁囊肿剥离术”.未曾想到,这次手术中却损伤了王华的膀胱壁,出现“膀胱瘘”,小镇卫生院随即又邀请句容市某医院医生会诊,并行膀胱修补术.

2000年5月25日,王华开始出现间断性血尿,并出现休克症状,经上级医院医生会诊后,行“膀胱切开取血块术、经腹左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膀胱造瘘、耻骨后引流术”.因王华术后仍有尿液漏出,并出现高热等感染症状,6月17日,王华以“尿瘘、上呼吸道感染”人住镇江市某医院治疗,经抗炎对症处理后,王华体温正常,自觉症状转轻,指检可触及膀胱瘘,于7月20日出院,嘱3个月后行修补术. 10月30日,王华再次人住镇江市某医院,11月28日行“膀胱瘘修补术”,术中发现有“尿道瘘”,尿道瘘未做处理.术后王华仍有尿瘘,于2001年4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膀胱、、尿道瘘”,嘱“转外地进一步诊治”.

虽然经过一次又一次的痛苦手术,王华的病情不但不见好转,反而在逐渐加重,王华不得不外出求医.

远赴上海另寻“高医”,终身残疾责任在谁

2001年4月10日王华人住上海华山医院,入院诊断为“膀胱、尿道、瘘”,行“尿道、瘘修补术”,术后仍有尿漏.后王华又多次入住上海华山医院复诊、手术,并到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就诊,诊断为“顶端与膀胱间相通,有缺口约4厘米大小”.

但是无论怎么治疗,王华的排尿控制能力都彻底丧失了.上海华山医院出具证明材料,要维持正常生活,王华需终身使用猪油膏袋每年72套(85元/套)、防漏药膏每年7支(87元/支)、护肤粉每年2支(90元/支)、集尿器每年10套(50元/套)、防水胶布每年5卷(14元/卷).

这一切,都是源于小镇卫生院和镇江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这两家医院的过失不仅给王华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难以弥补的创伤,而且在经济上也给这个农家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有关的内行人告诉王华,要想讨个说法,得先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申请鉴定路漫漫,终定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经王华申请,2002年7月11日,句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经鉴定认为:王华与小镇卫生院之间的医疗事件构成二级医疗技术事故.

同年9月3日,王华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镇卫生院及镇江某医院常医生赔偿损失以及今后医疗费共计41万余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2 239元,并要求常医生承担连带责任.9月27日,法院依法追加镇江市某医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审理中,王华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11月 4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鉴定认为:王华手术治疗中损伤膀胱、尿道致膀胱、、尿道瘘,现膀胱萎缩,膀胱功能丧失,为四级伤残.

2002年9月24日,小镇卫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3年1月20日,镇江市医学会经鉴定认为:小镇卫生院术前诊断不明、草率,术前检查准备不足,手术过程中未按常规操作,术前已估计到损伤膀胱的可能极大,但又不具备处理这一并发症的能力;镇江市某医院术前检查、诊断未排除尿道瘘的存在.因以上违规事实导致了以后的一系列损伤,小镇卫生院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镇江市某医院负轻微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定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被告小镇卫生院对上述鉴定不服,申请江苏省医学会再次鉴定.江苏省医学会经鉴定认为:“小镇卫生院术前对诊断认识不足,术中操作不当,致膀胱瘘”;“镇江市某医院对膀胱瘘行修补术,术前检查不全面,对手术难度估计不足”;“医方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膀胱瘘,排尿控制能力丧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卫生院对患者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镇江市某医院对患者损害后果应承担轻微责任”.

一审判决:两家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句容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华因病到小镇卫生院就诊,小镇卫生院对诊断认识不足,手术中操作不当,该过失行为导致原告膀胱瘘;镇江市某医院在对原告王华行膀胱瘘修补术时,术前检查不全而,术中发现有“尿道瘘”,但未做处理,造成术后仍有尿漏.上述两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原告王华排尿控制能力丧失.对此,两被告应根据各自的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镇江市某医院常医生应小镇卫生院的邀请为原告施行手术,系履行小镇卫生院的职责,是职务行为.因此,原告王华要求被告镇江市某医院常医生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王华的残疾辅助用具费用,应根据上海华山医院的证明,结合原告王华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残疾器具的使用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据此,2003年12月14日,句容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小镇医院和镇江市某医院赔偿王华的经济损失并大部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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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诉讼:维护弱势,法锤敲下一锤定案

一审判决宣判后,镇江市某医院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的:“王华在小镇卫生院住院费及后期门诊治疗的费用计11 480.80元,由小镇卫生院负担10 217.80元,被告镇江市某医院负担1 263元;小镇卫生院为王华在镇江市某医院垫付的门诊治疗费及王华在该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计37 322.94元,由小镇卫生院负担 9 835.63元,镇江市某医院负担27 487.31元;王华在上海华山医院及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的医疗费用计42 361.48元,由小镇卫生院负担 31 771.11元,镇江市某医院负担10 590.37元;小镇卫生院为王华购写的药品计人民币 10 097.61元,由小镇卫生院负担7 573.21元,镇江市某医院负担2 524.40元;小镇卫生院为王华垫付的交通费用计人民币7 200元,由小镇医院负担5 400元,镇江市某医院负担1800元.驳回王华要求被告镇江市某医院常医生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句容市小镇卫生院赔偿王华医药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62 247.82元,镇江市某医院赔偿王华医药治疗费、护工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4 010.69元.


两家医院最终为他们的医疗事故侵权将付出46万多元的赔偿代价,但金钱又岂能挽回患者终身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