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区域法律合作机制的与完善

点赞:16138 浏览:7076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东北振兴以来,区域法律合作机制正式建构并在运行的过程中不断提升,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环境.东北区域法律合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立法、司法与执法方面的合作机制.区域法律合作机制在东北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区域法律合作机制;立法;司法;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3)11―0133―02

在我国,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与地理位置等多方面影响,逐步形成了不同的区域,在区域协调发展基本思想的指导之下,我国先后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区域性发展战略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支持.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已成规模、势头强劲,成为今后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发展模式.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良好势头相适应,以东北区域立法合作的发起为始,区域各方纷纷探索构建区域法律合作机制,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立法、司法与执法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引人瞩目的成果,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东北区域立法合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东北三省区域法律合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方面

受现行制度与固有观念影响,区域立法合作程度较低.从事务性合作到制度性合作的区域合作层次的提升与成熟需要经历一个较为漫长的时期,目前东北三省在立法层面上的区域合作更多体现在一些较为具体的事务性事项上且主要集中在部门行政执法领域,区域立法以及在法治方面的合作成果不多,成效不明显.目前东北三省区域立法合作的实践之中还存在分散性与任意性特点,区域立法实践的协调机制没有形成体系,还较为零散,已经颁布施行的区域立法规范也较为粗糙,科学性与严谨程度不足,很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形式特征.部分区域立法带有政策宣言特点,缺乏刚性约束能力,难以确保其正确执行.

(二)司法方面

司法方面,在现行司法体制下由于受当地政府制约,各级法院在人事、财政上难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审判中,一些地方法院为维护地方局部利益,或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在立案、审理、上诉、再审、执行等环节给非本地区的当事人设置重重障碍,违法审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声誉,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不利于形成健康规范的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法律理念与适用上存在差异,同时审判水平也有较大起伏,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审理时常会得到不同结果,破坏了区域的法治环境.

(三)执法方面

在执法方面,东北振兴战略实施以来,东北区域执法合作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提升,执法合作意识不断增强,执法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但是在整体上,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同其他发达省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一直以来部门分权、级别管辖、属地管辖是各地开展行政执法时遵循的普遍原则,但这些原则在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法部门之间讲分工多、讲合作少、执法效率不高等现象的发生.各地在政务环境建设上尚缺乏广泛合作,没有形成统一的执法标准,部分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还存在信用缺失、政策朝令夕改、审批手续复杂、办事效率低、怎么写作质量差等问题,很难建立起长效的执法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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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东北区域法律合作机制的对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东北区域立法合作机制

首先,组织研讨制定区域法律法规.通过区域立法的方式,在法律层面明确区域内各级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各级政府做出的区域发展的综合规划与政策措施有法可依,促使区域内各级政府角色的转变,从而加强对区域经济怎么写作的职能.

其次,建立完善区域立法专门委员会机制,设立长期、稳定、权威的组织机构,由区域各参与方选派专门的工作人员,形成稳定的工作制度,负责区域立法活动的组织协调、决策制定与监督执行.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面的立法信息交流机制,节约区域立法资源,避免区域立法冲突.

最后,建立完善立法跟踪评价机制与考核立法协调工作机制.为了保证区域立法的约束力与执行力得以有效实现,冲突协调结论或裁决结果做出后应建立相应的检查机制,对执行情况予以督促与监督,对拒不执行协调结论或裁决结果的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裁决.充分发挥法学专家队伍在区域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提高东北区域立法的质量与实效性.

进一步加强东北区域司法合作机制

首先,统一区域司法裁判标准,实现区域同案同判.要建立区域法院间的定期交流机制与审判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共同探讨审判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以及共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以及关联性案件的分析与运用,积极研究制定规范性意见,促进区域司法裁判标准与裁判尺度的统一,提高各合作法院的审判质量与水平.

其次,加大区域司法合作力度,建立区域司法联动机制.东北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协作,减少管辖权冲突与平行诉讼,在司法文书送达、案件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案件执行以及区域法律怎么写作等方面为对方法院及时办结案件提供帮助与便利,并在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普法宣传、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劳教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深入扩展区域司法合作领域,形成多层次、多内容的长期、稳定的区域司法联动机制.

最后,保障区域司法执行效果,建立区域司法监督机制.为使区域司法合作切实收到预期效果,要建立区域司法监督长效机制,成立专门的区域司法监督机构,对各合作方法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合作事项的执行效果进行调查跟踪,对不协助、不配合或态度消极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共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进一步健全东北区域执法合作机制

首先,推进区域执法合作的制度化进程.要抓紧制定东北区域执法合作的规范性文件,强化执法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应当保持一致,同时规范裁量权,统一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格式,使得区域内各地方在执法实践中所把握的尺度、标准与处理方式尽可能保持一致,以营造统一的区域执法环境,使区域执法合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其次,提升区域执法合作的认识与能力水平.要健全执法合作的交流、调研与培训机制,增强区域内各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合作意识.在各领导班子、对口部门之间建立互相考察机制,加强日常工作联络,定期交流有关文件、资料,及时互通信息、交流情况,促进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与综合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最后,完善区域执法监督合作机制.要将区域执法监督合作纳入到各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中,加强对各级执法部门合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克服地方保护等因素的消极影响,集中执法监督合作力量,明确执法监督合作的职责和义务,由专门的区域合作组织定期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将各相关部门执法合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执法评议考核、行风评议范围内,推动执法部门合作责任制有序运行,确保执法合作的实际效果,不断提升区域合作效能,推进执法监督合作向更广的范围、更宽的领域、更深的层次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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