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点赞:24943 浏览:11742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本文是以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作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科技进步法》《担保法》等专业的法律知识理论,具体分析这一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实现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更好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同时,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的研究提供第一手的理论资料,进而探索出知识产权质押发展的一般规律,不断丰富和完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的新途径.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作为质权标的有其现实的必然性.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一些重大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远远高于有形财产的价值.知识产权地位的提高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其巨大的担保价值.仅以日本为例,有些学者提出,“以不动产为中心的有体物一直是债权担保的主要标的.”但由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时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日本经济一蹶不振,用以担保的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价值大幅缩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摆脱困扰,日本开始积极寻求新的担保资源,其通产省专门委托财团法人知识产权研究所考察知识产权的担保问题.该所公布了《知识产权担保价值评估方法研究会报告》.经过评估,该报告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可用来融资的有潜力的资产.”日本的知识产权担保发展很快,尤其是以让与担保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担保形式占据了主导地位.这充分证明知识产权的担保作用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

现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学者和法律学者所认可,已经成为美国现代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借贷者(主要是贷款公司)的一项基本业务.较传统银行相比,这些银行更加重视出质知识产权本身的担保价值,通过控制出质知识产权,来控制相应的风险.被许可人必须将所有该出质知识产权的许可收益,包括专利许可实施费、版权许可使用费等,直接汇入银行或贷款公司指定的账户.许多现代商业银行或贷款公司都会先截留大约20%的许可收益,再将剩下的80%汇入出质人的账户,并随之将这些操作告知出质人.当出质人不是借款人的时候,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会储存这笔资金,以备将来需要实现知识产权质押权时,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当出质人为贷款人时,一方面,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会直接将这笔资金用以偿还贷款和利息,出质人还款不及时,它们还可以直接从收益中截留违约金,另一方面,80%许可收益的回归,可以使得企业的流动资金更充足,得以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这些内容均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方法对于出质人来说,尽管受到了银行或贷款公司一定的控制,但是相对于项目融资中受制于投资银行的全盘操控,已经最大程度地保留了出质人的自主经营、开发权.

知识产权质押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政府的扶持引导和银行的积极参与.从我国商业银行实务部门所反馈的信息看,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权的质押贷款业务发展并不顺畅.目前,我国相关的市场职能分工还有待细化,除存货、仓单等可出质物权外,其他如知识产权、未上市企业股权等可出质权利的价值判定、出质物的保管和监督以及处置所需要的专业怎么写作机构和交易平台多还处于市场空白.这就使得商业银行一方面出于回避风险的考虑,普遍地将质押权利作为贷款资金的第二还款保障,从而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借助质押贷款来缓解中小企业抵押资产有限的困难局面,另一方面,银行为拓展业务又不得不“招贤纳士”,设置相关部门,形成大而一统的“全能型”金融怎么写作机构,这无疑会导致经营成本增加,并且将创新风险集中在银行体系内部.此外,贷款利率弹性固化导致了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无法在银行创新业务中得到充分体现,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现行的贷款标准普遍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30%~40%,而抵押、质押和信用贷款定价的差异性并不明显,商业银行产品定价权的缺失也限制了质押贷款业务快速发展.


近年来,有些国内学者认为,在理性经济人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精神激励等外部因素的驱动,这就要求建立合适的“双赢”市场机制,这种机制应该考虑到组织和知识员工、知识传授者和知识接受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要使得知识创造者意识到不仅可以从知识产权保护中获得益处,还可以从积极推动知识循环和知识共享中获益,而且知识产权质押可以成为活跃融资方式的新途径,并且要让他们感到从后者获得的益处更大.所以,建立合理的组织知识贡献评价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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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关键环节,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的完善更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发展.对此,业内专家建议,主管部门应严格、合理地确定评估人员,组成由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

也有些业内专家认为,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全面发展,政府首先必须完善法律制度,突破质押贷款的瓶颈限制.目前,除了《担保法》规定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这三种知识产权的质押外,知识产权还包括邻接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对于这些权利的质押实践,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探索畅通其质押的渠道.此外,有关方面还必须加强监管的力度,有效地防范知识产权抵押的风险.在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配套措施的过程中,银监部门、知识产权局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管,有效控制知识产权质押和贷款发放过程中的风险.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表示,如何促进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使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资金支持,已经成为国内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权利人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如何使最需要资金的知识产权获得关键支持,也是目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最渴望解决的突出问题.因此,国家将尽快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使自主知识产权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