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问题的

点赞:5216 浏览:1520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作为最新融资方式中的一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困难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已有29个不同省市的试点单位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但鉴于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独特性,这一融资模式在我国进展得却并不十分顺利,甚至可以说是困难重重.该文通过探讨这一新型融资方式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针对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力图可以帮助全国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改善融资难的现状,也为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寻找发展前景,让知识产权市场换发新活力.

关 键 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相关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4(a)-0202-02

在当代,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已经将世界经济带入知识化时代,根本性的变化正发生在全球经济的增长方式中,在经济增长中,知识变得越来越重要,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经济发展中,知识也在向着支配地位发展.此外,中小企业这一经济主体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也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协调运行的基础性力量.在这一背景下,科技型企业在创新之余要能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合理利用法律法规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经济的重要特征,以高新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解决企业自身融资难的问题.


1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现状

当前,国内不少大中城市已经开始进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目前有29个地区可以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的同时受到国家财政策的扶持.尽管如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进展得却并不十分顺利,甚至可以说是困难重重,就如,在1996―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记录在案的质押专利一共有470件,也就是每年30多家;在2008―2011年,这个数字变成了平均925件.直至近几年,状况才逐渐好转.

从整体来说,国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作模式,主要代表是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北京模式是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浦东模式是间接质押模式;武汉模式则是在北京和浦东两种模式基础上借鉴推出了混合模式.

表1是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三种典型模式的比较分析.

2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2.1关于观念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不是很强,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也仍处于起步阶段,虽因其重要性与发展前景而走入国人的视线,但就其本身而言仍难被广泛认可,或者说这种融资方式兴起的时机还不够成熟.

而中小企业要采用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首要前提就是要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很多中小企业仍忽视自身的知识产权的建设,不注重开发、挖掘知识产权,限制了自身的发展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整体进程的推进.此外,由于中小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缺乏投资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开发能力、申请到的技术含量高的专利较少、核心竞争力较弱.因此,要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进程就必须要加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设,强化国人的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

2.2关于立法

知识产权的质押同时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操作性,其经济效用可以被充分开发,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给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提升中小企业自身的潜在发展空间.但在这个融资过程中,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非物质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它的法律特征以及实际经济效用应该如何应用都与传统的动产、不动产担保物存在明显差异.获得知识产权之后,在其权利存续时间范围内内,仍有很大可能受到潜在挑战和威胁,随时都有可能因为外部的环境发生了改变而发生某种动态性改变.因而一旦在没有法律保证的情况下,遇到了例如商标权到期后未能及时续期,取得知识产权之后被其他人提出异议被撤销等情况,质押物就会失去其质押担保的价值.另外,进行融资的质押物,即使已经顺利通过金融机构完整严密的知识产权核查,并且确认该企业确实拥有该项专利权,且该项专利权也是依法申请注册、并仍在有效期间之内,在质押物存续期间,贷款企业也不可能预知或者说没有任何办法保证该项现在有效的产权不会在将来因为受到某人挑战而失去拥有权.这种存在法律上的现实效果,毫无疑问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很大的阻碍.

我国现行的诸多相关法律虽已对权利质押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也对知识产权的质押过程做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在如何保证知识产权质押物在外界环境改变之后继续充当质押物或何种情况下该质押物失效等方面仍存在很严重的法律漏洞.

2.3关于风险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最大阻碍之一就是其不可预见的风险.在这里,我们所说的风险主要是关于评估和处置知识产权时产生的风险.

第一,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但在我国,到目前,仍没有一个十分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出现,因此不仅难以精确衡量承担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价值,更不能确定在不可预知的将来该知识产权的会不会发生价值变化.而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的差异不仅存在于方法上,也存在于其产品市场上.例如,我们在对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同时,还应该对此项产权的应用、推广等可预计的经济价值进行评估.而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到如今都未能标准化、规范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等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评估的随意性强,尚未出现科学可靠的评价机制等等众多不可忽视的问题都会给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带来风险.

第二,开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新兴渠道,一是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繁荣,为其提供资金以扩大规模,摆脱困境;二是有利于质权人,当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便可通过处置被质押的知识产权来降低甚至是抵消其损失.但是,以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状况,如果企业因经营困难而难以无力偿还债务等情况出现时,处置被质押的知识产权是有很大的难度的.如果企业通过质押传统的有形实物资产进行融资,在陷入困境而无力偿还债务时,质权人可以通过拍卖、租赁、转让有形实物资产等方式及时收回资金,挽回损失.然而要使流动性较差、价值浮动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被认可,必须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使其能够及时变现.如果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够公开、完善,那么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处置就难以进行,而难以将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会使得质权人在获得知识产权的拥有权的情况下仍无法挽回损失,如此一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一方式就难以普及.此外,在现阶段,国内被质押知识产权处置的变现难度较大主要是由产权意识不强,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够公开完善,交易信息相对封闭、透明度不高导致.还有评估和转让知识产权的程序复杂严格,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得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处置成本过高.这些也是金融机构不愿意接受这种融资方式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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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存在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

3.1增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观念

企业想要在现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中生存,不仅要具备土地、资本等硬性条件,更要具备技术、人才等软性条件,知识在经济增长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因此,若想使企业在知识化的经济发展浪潮中占有一席之地就一定要强化自身知识产权意识,加强自身知识产权建设.当前,中小企业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建设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专门机构,加大开发、积累、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力度,充分挖掘可开发的知识产权;其次,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资源,注重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建设.时刻关注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在知识产权建设中实现对信息的搜集、整合、处理的一体化进程;再次,加大知识产权信息的开发力度、加强研究和利用企业的相关竞争情报,有效地推进企业技术开发活动的开展,使我国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逐渐增加;最后,指派专业人员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和自主创新等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人员实施激励机制,使得国家、项目的完成企业与实施单位之间的产权关系清晰明确.

加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设,不仅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与竞争力,更可以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3.2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

目前,国内知识产权质押仍缺乏法律保障,如:邻接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要开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新渠道使其快速全面地发展起来,政府就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立与知识产权流转相匹配的管理机制,具体来说,修订完善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的抵押、担保、质押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该加强监管,使得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逐步减小.在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种新兴融资方式相匹配的机制的建立过程中,银监部门、金融机构及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管,有效控制质押知识产权和发放贷款过程中的风险.

3.3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

为了降低或从根本上杜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评估风险与处置风险,需要政府、金融机构、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以及企业自身等几方面人员共同作出努力.

一方面,金融机构在放贷之前应该进行科学地评估和预测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预测体系,旨在减少和防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价值变化的风险.为了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变化的风险降低,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建立专门的评估小组,组成由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二是要在评估小组的基础上建立相关制度,如:由评估人员产生的过错而造成损失的应由其承担相关责任,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在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当企业陷入困境而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金融机构就可以通过处置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减少其损失.但是怎样将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变现?在变现时其价值如何衡量?是否能足额变现?谁来对此种知识产权交易负责?都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解决的问题.要降低这种处置上的风险就应该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公平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大多很不成熟,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不适应,远远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交易的要求.因此,建立由政府保障的、公开的、透明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降低处置风险的首要任务.

此外,保险机构也应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扮演重要角色.当被质押的知识产权不能变现的情况下,可以由保险机构根据投保金额及其相关的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同时对于这种处置的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购写者,政府可以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如在一定年限内减免赋税等,促进处置的被质押的知识产权的成交,降低知识产权的处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