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中的教师道德行为与引导

点赞:4163 浏览:1126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广大教师在汶川抗震救灾中展现出优良的道德行为.然而“范跑跑”行为的出现,与传统师德观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教育立法工作稍显滞后不无关系.在新形势下,加强教师道德行为引导,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是建设为人民怎么写作、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的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以德治国的需要.因此,必须正确认识法律法规在教师道德行为强制规范中的重大作用;积极吸收借鉴各国教育法制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成果;立足国情,不断健全完善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关 键 词]抗震救灾;教师;道德行为

[作者简介]张伟,广西大学政治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7-0148-04

在学意义上,所谓道德行为,或行为,就是人们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表现为有利或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道德行为或行为,就其动机和效果来看,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即优良的道德行为和不良的道德行为.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我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教师和广大教育工作者,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灾难,恪尽职守,顽强拼搏,奋战在抗震救灾第一线,经受了大灾的严峻考验,以自己的鲜血和生命践行了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体现了对人民教师崇高职业的无限忠诚,诠释了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在这场抗震救灾斗争中,涌现出彭州市白鹿镇九年制学校、汉源县第一中学以及谭千秋、苟晓超等一大批临危不惧、勇往直前、舍生忘死、无私奉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然而.在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的过程中,不可否认的是,教师队伍群体中也出现了重视自身安全、弃学生于不顾的“范跑跑”行为,引发了社会和公众的广泛争议和普遍谴责.

一、抗震救灾中的教师道德行为原因分析

生死关头,抗震救灾中优秀教师爱生如己、舍生取义的高尚抉择和自觉行为,源自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师德的传承发扬,归功于长期以来师德建设的卓有成效.而“范跑跑”行为的出现,也有着深刻的原因.

(一)传统师德观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

传统师德观认为师德纯粹属于道德范畴,强调个人自我修养,而没有给予法律支持.传统师德观注重修养自我,把修身作为其他一切活动的根本,“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道德修养的根本办法就是反身内省,靠自己的努力达到道德的完善.对此,孔子说:“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曾子则日:“吾日三省吾身.”这种以崇高的道德理想为目标,强调高度自觉、注重内讼反思、提倡严于律己的道德修养方法,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强力支撑,使之不能成为具有强制权威且广大教师易于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教育立法工作稍显滞后

长期以来,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的依据是基于教师职业崇高性认识而作出的对教师的人格期待,而且教师道德行为的教育引导也往往过于偏重道德目标的指引、道德榜样的示范起作用,简单依靠教师个体道德认知的提高和道德选择的正确来实现.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作为调整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两种手段,道德与法律在调整范围、作用机制方面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割裂道德和法律内部联系上的紧密统一、割裂道德和法律作用目的上的殊途同归,仅仅依靠道德的教育和自律功能来要求人们的内在行为动机符合道德标准,而忽视法律的强制和他律功能来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关系和行为方式,只能使教师道德行为的规范引导事倍功半.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近10余项教育行政法规,各地制定了200余项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这些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均涉及到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对推动和加强教师道德建设、规范和约束教师道德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教育系统的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教育法律的配套性法规、规章尚不完善;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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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不妨看一下“范跑跑”的辩解言论:“《教育法》并没有规定在地震时,老师一定要救学生,我一个人跑了,没有违反国家法规.”这种辩解尽管苍白无力、漏洞百出,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法制建设中,针对规范教师职业道德、引导教师道德行为,存在立法不及时、内容不具体等缺憾.

二、抗震救灾中的教师道德行为引导的重大意义

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面对亲临灾难恐慌无助的学生的质疑,“范跑跑”虽振振有词,从“人性本能”等角度竭力辩解,以求开脱,但澳大利亚《悉尼时报》曾撰文一针见血地指出:“范美忠也许可以有自己的想法,但是作为一位人民教师,他的行为已无法去说服孩子也无法被原谅.”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教师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对学生有着重要影响,其言谈举止、精神面貌、道德情操及思想作风等,都对学生起着熏陶感染作用,都对学生具有示范性、渗透性和权威性.俄国教育家乌申斯基认为:“任何形式、任何纪律、任何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表,都不可能人为地代替人的个性的影响.”苏联政治家、革命家、早期的国家领导人加里宁在《论共产主义教育》中也曾指出:“教师以世界观、他的品行、他的生活、他对每一现象的态度,这样或那样地影响着全体学生,在学生身上,经常可以看到教师的‘影子’.”因此,教师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身教重于言教,只有通过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影响,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使自己真正成为学生的楷模、社会的表率.

(二)建设为人民怎么写作、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的需要

“范跑跑”行为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引发公众谴责,其根本原因在于:作为一名教师,“在关键时刻抛弃了责任,抛弃了良知,抛弃了自己的学生,同时也抛弃了人们对他的信任”.

前教育部部长周济曾经指出:“人民教师有两层深刻内涵:一是为人民怎么写作的教师;二是让人民满意的教师.”作为教师,是否能真心实意为人民怎么写作,是否能让人民切实满意,是检验教育工作成败的准绳.而师德修养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社会和群众对教师队伍的整体评价是好的,广大教师忠于职守、为人师表、无私奉献,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与全社会的尊重.但也存在着部分教师自我要求不严、自身行为不端等现象,虽然说是极少数,但破坏了教师整体形象,败坏了社会良好风气,人民群众颇有微词、反应强烈.

教书者须先强己,育人者须先律己.师德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谆谆厚望、殷切期盼,必须紧随形势的发展变化,大力加强和改进以教师道德行为为重点的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同时,广大教师也必须按照教师道德规范的要求,不断学习,躬身实践,努力培养高尚的师德,以德修身、以德治教、以德育人,以人民教师特有的人格魅力、学识魅力开展卓有成效的教育教学工作,真正为人民怎么写作,切实让人民满意.

(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以德治国的需要

学校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教师担负着文化传承、道德引领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在推动人类文明传承和促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教师道德行为教育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约束凝聚作用.通过教师道德规范的约束,教师道德行为的引导,能将教师凝聚成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职业群体,使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先行一步,做出表率.(2)辐射影响作用.西汉末年著名思想家、教育家杨雄说:“师者,人之模范.”教师道德意识的提高、道德行为的改善,对整个社会风气的影响非常深远.一方面,会直接通过教师对学生的造就培养影响社会风气的改变;另一方面,还会间接通过学生对其家庭的积极作用而实现社会风气的好转.

正是因为教师肩负着道德期望的重任,担负着文明传播的使命,所以当“范跑跑”事件一发生,公众便把教师不良道德行为推上了风口浪尖,进行了激烈的口诛笔伐.因此,以抗震救灾中的教师道德行为为例,弘扬崇高、鞭挞卑劣,对于在广大教师中统一思想认识、确立价值标准、规范言行举止,进而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抗震救灾中的教师道德行为引导的对策建议

灾难锻造了教师的灵魂,大震重塑了师德的高尚.抗震救灾中广大教师展现出来的优良道德行为,集中展示了人民教师忠于职守的良好情操、献身使命的光辉形象,让世间动容,让公众敬仰.而极少数教师表现出来的不良道德行为让舆论哗然、让世人谴责.“范跑跑”的行为也给人们以深刻的启示:在教师道德行为的规范引导中,除了以师德倡导崇高外,还必须以法治防范无耻.

(一)正确认识法律法规在教师道德行为强制规范中的重大作用

所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作为调节、规范人们日常行为关系的手段之一,法律以显著外在约束力量,对行为主体实施强制和他律,作用方式直接而强硬.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看,二者犹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相互补充、不可偏废.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因此,教师良好道德行为的养成、巩固和发展,要靠道德,更要靠法律.

被西方人誉为“政治学之父”的尼科罗马基雅弗利提出“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也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因此,当社会提倡的道德原则还没有成为教师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时,仅靠教育是很难奏效的,还必须辅之以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把倡导性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惩戒性的法律约束,并逐渐转化为教师的内在自律,从而提高教师道德素质,规范教师道德行为,促进师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积极吸收借鉴世界各国教育法制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成果

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在长期的教育法制建设中,形成了内容完备、结构严谨的一整套体系,有效地规范了教师道德行为.这些成功经验和先进成果主要体现在:

1、教育立法坚持紧随时转.在西方许多国家,教育立法不仅表现出法律应有的前瞻性、稳定性,而且体现出相当的灵活性、变化性.教育立法的紧随时转,不仅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的缺陷不足,而且使之更加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

2、法制要求体现明确具体.在西方许多国家,师德规范的提出首先是基于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各种行为规则都定位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它首先是对公民的基本义务要求,然后在充分考虑教师工作职业特点的基础上提出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以美国和日本应对紧急状况为例.美国不同的州对学校老师有各自不同的安全规划,但总的原则就是:教师必须对学生负责,不能扔下学生不管.加州Claremont校区“紧急状况职责”文件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每一个教师都有责任直接监管学生,一直与学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此外,“教师有责任在火灾、爆炸、地震等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从建筑物里撤离”.而在地震频发的日本,则有明确规定:“老师不能离开学生.”

3、教育判例予以支撑补充.在西方许多国家,除建立完备成熟的教育成文法外,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德国等国还重视运用教育判例法.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互渗透,通过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规范了纷繁复杂的日常行为,调整了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以德国为例.德国各州的教育法对教师的监管义务、监管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如《下萨克森州学校法》规定:“教师有义务照看好在学校内、在学校区域内的公共车站、以及在校外举行的学校活动中的学生.”同时联邦政府、各州相关司法实践的判例,也对教师在课堂教学、课间休息、上放学路上、外出郊游、参观活动等具体情境下的监管义务做出了详尽解释.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必须按照“批判吸收、选择借鉴”的要求,坚持“洋为中用、为我所用”的原则,将国外借助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教师道德行为的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参考运用到我国教育立法工作中来,细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教师道德行为引导.

立足国情,不断健全完善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与时俱进推进教育立法进程.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稳定性和变动性是法律的内在属性;法律的变动性是绝对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因此,作为对现实社会关系的一种反映,任何法律都必然要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情况的变化而不断修订完善.我国2006年由教育部等十部门联合颁布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必须采取的行为措施,但出于密切各方、协调联动、维护学校安全的考虑初衷,使行为实施主体只笼统拘囿于行政部门,没有明确规定教师个体的责任义务.然而,个别法律法规中条款依据的漏洞,却给了今天的“范跑跑”以可乘之机,其“我一个人跑了,没有违反国家法规”的辩解言论也扰乱了部分民众的视听,博得了部分民众的同情,迷惑了部分民众的思想,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在保持教育法律法规稳定性的同时,必须根据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适时灵活地对条款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注释、删除,通过完善教育立法,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2、完整科学构建教育法律框架.任何一部法律必须内容上前后呼应、结构上上下衔接,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体系,才能实现法有所规、人有所依.反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虽然明确,’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义务,但在法律责任部分仅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三种情形,作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相应法律法规中条文细则的缺失,使之对“范跑跑”玷污师德的行为只能简单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而没有上升到法律惩戒的高度.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教育法律法规建设,重点做好违法强制的界定明确、法律解释的梳理细化工作,努力形成内容完整全面、结构科学合理的教育法律框架,使广大教师深化对“什么是违法、违法会怎样”的思想认识,树立“遵法守法、违法必究”的行为自觉.

3、适时适宜建立教育判例法.“教育判例法是根据教育纠纷而产生的,经法院或法官裁决之后,适用于教育活动中的惯例性原则.”从德国、美国等国家教育法律实践来看,仅仅依靠抽象性的教育成文法难以概括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复杂事件,必须充分认识教育判例法在增强法律操作性、强化法律意识方面的巨大价值,潜心研究教育判例法在我国教育立法中的前景条件,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作为教育成文法的有益补充,用更加多样的形式来表现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用更加翔实的判例去彰显教育法律法规的威力,进而推进教育法制进程,约束教师道德行为.

1999年12月2日实施的《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指出:“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方针,将教育事业的管理与发展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形成与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层次合理、内容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等努力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使依法办事成为共识.”这一目标重大而紧迫,任重而道远.但我们欣喜地看到,近年来在教师道德行为的规范引导上,许多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纷纷作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在明确教师职责方面,河南洛阳、安徽合肥修订实施《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均增加了“突发自然灾害及公共事件时,教职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学生进行救助”以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等条款.可以相信,随着我国有关“依法治校、依法从教”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成熟,一定会对教师队伍道德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

[责任编辑:郭竞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