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灾保险制度

点赞:2768 浏览:83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巨灾风险严峻,特别是近年接连发生的冰雪灾害、汶川大地震、西南干旱,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这一次次考验着我国的保险体系,特别是巨灾保险制度.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发展现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完善对策.

[ 关 键 词 ] 巨灾风险 保险制度 完善

巨灾风险是指能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且其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的特点.正是由于其损失频率低损失幅度高的特点,也对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一、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自然灾害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大量的人员伤亡.我国接连发生的冰雪灾害、汶川大地震、西南干旱都一次次考验着我国的保险体系,特别是巨灾保险制度.据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初发生在我国南方地区的冰雪灾害和5月发生在四川汶川的8.0级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1516.5亿和8451亿元人民币,占2008年全球巨灾损失总额的8.3%和46%.由于巨灾风险不具备大量和同质等可保风险的条件,对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具有较大影响,巨灾一旦发生不仅会危机保险公司自身财务的稳定性,对再保险市场也会形成巨大的冲击.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十分必要.

2009年3月8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会中,我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中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迫切任务.我国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让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从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承担巨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国情限制及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我国的巨灾救助体制长期依赖国家财政为后盾,巨灾风险大部分都由国家财政来承担,然而政府财政仅能提供最低限度的灾后救济,其金额和惠及面相对于巨灾损失如杯水车薪.2008年5月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仅在四川省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万亿元人民币,而据不完全统计财政投入550.74亿元(其中:应急抢险救灾资金250.74亿元,灾后恢复重建资金300亿元)用于救灾,这相对总损失额的作用十分微弱.同时,财政救灾资金的大量支出, 常常会牵涉到财政赤字, 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性, 也“挤出了”其他方面的财政支出.另外,社会捐赠(包括国际援助) 也是我国对付巨灾风险采取的措施之一,但是其力度也是有限的.而我国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则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地震、海啸等巨灾都不属于可保责任,这样其风险分散能里很有限,加之,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程度低,使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影响.

总体来说,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仍处于欠发达水平,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救助体制,对于商业保险及再保险制度的缺乏充分利用,很多相关制度也不完善,对于我国巨灾风险没有起到很好的分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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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完全依靠政府救助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然而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仍处于较为初级的程度,保险市场及相关制度都有待完善,这就决定了单纯体用商业保险模式处理巨灾风险也是不适应我国国情的.

借鉴国际经验,可以看到国际上运行较为合理的巨灾保险机制都是以商业保险作为风险承担主体的,例如,英国的洪水保险即是商业保险机构独立经营模式的典范,其中,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了主要风险,而政府只是通过工程防损等起到辅助作用,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虽然政府参与程度明显加大,但是商业保险机构依然是制度的主体,起到主要作用.


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体制、保险市场等具体国情,巨灾风险不可能完全由商业保险机构独立承担,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应当充分利用政府和机构的力量,通过两者的有利结合,达到有效分散巨灾风险的作用.具体的完善措施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阐述:

一方面,规范及完善政府支持体系.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从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当然政府的支持并非是无条件的给予财政支持,这将无异于以前的政府救助体系,只有在巨灾损失超出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能力,政府才适当介入给予合理补偿.

另一方面,加强巨灾保险的市场化运作.这是完善的重点,也是我国现行巨灾保险体制严重不足之处.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怎么写作.并且大力发展和利用再保险市场特别是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此外,巨灾保险业务必须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这样有利于保障巨灾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此外,我国还可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共同基金,通过基金的独立运作,起到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