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元保险金应归属于谁?

点赞:5557 浏览:2033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家个体运输企业的老板为自己公司的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注明自己为受益人,员工在签名确认时,两位员工开玩笑“对签”了对方姓名.不料,其中一名员工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其巨额保险金受益权的归属使个体老板与死者亲属展开了一场争夺大战.

为员工写保险老板定己受益

现年46岁的孙某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个体运输企业的老板.考虑到运输行业的特点,孙老板决定自己出资为员工购写人身保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2004年12月20日,孙老板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人保公司),为6名员工每人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险种为如意卡E团体险,同日交纳保险费1200元.次日,镇江人保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由于孙老板指定自己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孙老板按照镇江人保公司业务员的要求,把6名驾驶员叫到现场,要求他们在投保交费清单上签名,以示同意.可是,谁也没有注意,驾驶员王某和另一被保险人孙某开了个玩笑,互相签了对方的姓名,即所谓的“对签”.

员工“对签”生事老板理赔受阻

2005年5月6日凌晨,孙老板公司的驾驶员谭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同车驾驶员王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谭某、孙老板与王某家属方达成协议,并形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孙老板赔偿王某家属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9万元.此后,孙老板全额给付了29万元的赔偿款.

孙老板履行赔偿后,便到镇江人保公司理赔,镇江人保公司立即着手理赔事宜.不料,6月上旬,死者王某的家属找到镇江人保公司,对镇江人保公司存档的投保交费清单上王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接到投诉后,镇江人保公司将签名提交警方作笔迹鉴定.令人大为惊讶的是,鉴定结果显示清单上的签名果然与王某笔迹不符.这下,镇江人保公司觉得问题严重了.若投保人孙老板提供不出王某生前明确同意自己为受益人的证据,该笔保险金的受益权就面临着归属于谁的问题.为此,对于孙老板请求赔付保险金的要求,镇江人保公司以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字非死者本人笔迹为由,予以拒绝.

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自己所有的投保手续都是按照镇江人保公司业务员的要求的,为何理赔遇阻呢?孙老板百思不得其解,他找来当时的保险业务员以及另外几位驾驶员询问详情.一孙姓驾驶员称:当时自己是与王某互签的名字,王某没有表示反对;驾驶员对受益人为孙老板一事,当时都是知情的,也是同意的.

竟有这样的事?!镇江人保公司也觉得不可思议,随即又向市局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中王某的签名确系驾驶员孙某所写.更让镇江人保公司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家属在得知王某投保清单上的签名不是王某本人所签这一情况后,以孙老板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王某同意,该指定无效,12万元保险理赔款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继承人继承为由,要求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这让镇江人保公司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因为王某已死亡,无法比对笔迹,更无法鉴定出投保交费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中的驾驶员孙某签名是否为王某所签;另一方面既然不能确定王某当时的真实意愿,保险公司也就对双方的请求一直未予以理赔.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做法,孙老板感到非常诧异和气愤.若这个签字对理赔至关重要,为什么保险公司在我投保时不进行审核和明确告知,而是在理赔时才提出来?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呢?

镇江人保公司表明,在受益权没有确定、保险公司未出具书面拒赔通知的情况下,他们对纠纷的解决提出两条途径:一是孙老板和死者家属通过第三方协商,达成协议;二是通过法院裁定受益权.

保险受益归谁展开争夺大战

孙老板于2005年8月23日来到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9月1日,王某的父母、妻子及女儿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

官司的争议焦点在于,孙老板投保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否经过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事实的认定直接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对于镇江人保公司而言,纠纷的关键不是保险公司赔与不赔的问题,而是受益权如何确定的问题.鉴于在指定受益人的文件上王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且对王某是否指定了受益人争议较大,故未予赔付.为此,镇江人保公司法庭出示了两份鉴定书,其中一份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王某”签名与王某样本签名不是同一人的字迹,另一份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王某”签名字迹与孙某样本字迹材料相同.

孙老板认为,自己出资为驾驶员购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包括王某在内的所有驾驶员都是同意的,并签名认可.投保当日,保险业务员提出要求驾驶员签字同意,驾驶员都到场签了字.保险业务员告诉大家老板为他们投了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老板本人,大家都表示同意.局的鉴定印证了驾驶员孙某关于相互签名的说法.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孙老板当庭提供了保险业务员及5名驾驶员的证人证言.驾驶员孙某说,自己接到孙老板的后是与王某一起去的,孙老板及保险员介绍了情况,自己签名时顺手签上了王某的姓名,王某说“你代我签,我也签你的”,并在自己的投保交费清单上签上了孙某的姓名;王某对保险及受益人的指定是同意的.

王某的4名家属认为,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原告孙老板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该指定无效,12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王某的遗产由本案第三人即王某的继承人继承.对于孙老板提供的证人证言,他们认为,证人与孙老板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王某同意受益人的指定.

法院一槌定音权益归属确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老板举证的清单、孙老板的当庭陈述及证人证言和书面陈述,一致证明被保险人王某、孙某等6人均分别在清单上签了字;证人孙某的证言进一步陈述了其在被保险人签名栏王某签名处书写了“王某”二字,王某同样在被保险人签名栏孙某签名处书写了“孙某”二字;且物证鉴定书证明了被保险人签名栏王某签名处的“王某”二字正是孙某书写.故综合上述一系列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可推断出清单上被保险人签名栏孙某签名处的“孙某”系王某书写,即王某和孙某分别在对方签名处书写了对方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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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表现于外的能被他人知晓的内心意图或想法即为意思表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素有主观意愿、客观行为和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三个方面.从投保人即原告孙老板的当庭陈述、保险业务员的证言和其他被保险人的证言反映出,原告孙老板通知其雇佣的驾驶员的目的是征求对保险及指定受益人的意见,保险业务员作了相应的告知,被保险人王某未作否定或异议,且明知孙某在其签名处书写了自己的姓名而以对签的行为方式作了客观表示.同时,本案第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王某有不同意受益人指定的主观意思.故可推定,被保险人王某对受益人的指定以明示的方式为同意表示,并且该表示与其主观意愿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和道德风险.从本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事故的发生来看,亦没有证据表明存在风险或道德风险的事由.本案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综上,本案人身保险合同中原告孙老板作为投保人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的做法得到了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其指定有效.原告孙老板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镇江人保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第三人认为指定原告孙老板为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王某的同意,缺乏事实依据,其保险金作为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2005年10月26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镇江人保公司给付孙老板保险金12万元;驳回第三人主张上述保险金的请求.

法官说法

针对本案,专业人士说,老板为员工保险,本没有法定保险利益,老板要成为受益人,必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认可.而本案中被保险人相关的书面认可材料却不明确,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在把关上都存在问题,这是导致纠纷的关键.这个案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都有警示作用.

是的,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这样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人人都有孙老板这样的运气,许多人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失去了自己应有的权益.所以老百姓在购写保险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合同效力条款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业务员详细说明,以免因对相关规定不了解、不理解或理解歧义而发生理赔不能的遗憾.(摘自2006年第4期《法制与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