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大学:法律职业专业化

点赞:30698 浏览:14325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职业作为一种专业,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社会声望,其职业形象和社会地位的获得源于中世纪大学的法学教育.中世纪大学对法律知识的研究和教学,一方面使法律知识理论化、系统化,成为一门学科,另一方面使法律人才培养组织化、制度化,不仅培养了一大批以法律为志业的法律职业阶层,为法律职业专业化奠定坚实的基础,也造就了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文明.

关 键 词: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专业化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038(2012)08-0008-05

在当今西方社会,法律职业被认为是一门专业,其主要从业人员——律师是公认的三大专业人员之一,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社会声望.其职业形象和社会地位究竟是如何获得的?虽然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业自身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大学在该职业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从历史上看,律师与医生、牧师从事的职业作为最早被承认的专业,都经过了中世纪大学的孕育.因此,探究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的影响,是全面、深入理解法律职业专业化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历史解释的角度,追溯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的历史,探寻中世纪大学在孕育法律职业及其专业化过程中的独特作用,为当今人们认识大学法学教育对我国法律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镜鉴意义.

一、中世纪大学将法律知识系统化、学科化

罗马法是罗马人天才的创造,罗马人以敏锐的思想、深邃的哲理创造了不朽的罗马法,但将其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系统的知识体系,即一门科学,使之从民族的法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则是中世纪大学的创举.

公元11世纪,伴随着城市的产生和发展,西欧第一批世俗国家开始崛起,地处交通要道的博洛尼亚商旅络绎不绝,商业纠纷频发,诉讼案件与日俱增,法律在博洛尼亚居民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1世纪后半叶,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在博洛尼亚发现了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法典,因此.1088年在该地诞生了以教授法律为主的学校,吸引来自各地对法律有兴趣的学者在此研究、讲学,早期以研究罗马法著称于世,后又增加了教会法,其中以法学家伊尔内瑞斯和格瑞提安最负盛名.1158年经罗马皇帝弗雷德里克一世的赦令,将法律学校发展为以法律教育和研究为主的单科性大学——博洛尼亚大学,之后又建立文学院、医学院(1316)和神学院(1360).不久,西欧其他城市以博洛尼亚大学为样板相继起而效法.据统计,从11至15世纪,西欧先后建立了巴黎、牛津等近80所大学.这些大学都设有法学院,而且将法学教育与研究置于非常重要地位,即使是在神学占主导地位的巴黎大学,学生学习、研究法律的热情也十分高涨.

在大学出现之前,法律知识只是“自由艺术”的一部分,并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是一种预备知识,在中世纪大学中,法学家以“解释”为业,通过与学生一道讨论实际发生的或检测设的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创造一种持久的研究传统.经过不懈的努力,划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区别了不同的法律概念,创造性地发展罗马法理论,把罗马法推向理性化与普遍化,使罗马法成为趋于合理与科学的体系而被人们普遍接受,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律存续后世.当时法学家主要采用逻辑、修辞、语法等经院主义方法,把粗糙、繁杂的罗马法系统化、体系化,使其概念准确、逻辑严谨,锤炼了罗马法的形式理性,构造了大陆法系“学者法律”的特征.

在博洛尼亚大学,首批教师伊尔内瑞斯用逻辑方法对罗马法进行注评,梳理其中的矛盾,解释其中的问题.在注评的过程中,注评者“不再是诠释者,而成为思想家.他提出了自己的解答,体现了创造性.他从研究中得出‘结论’,是他思想的成果”.阿佐为了吸引读者,在他的著作中运用修辞学的方法.伊尔内瑞斯评注的第一部罗马法律汇编《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包括《法典》(查士丁尼以前罗马皇帝的敕令和决定)、《学说汇纂》(罗马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学阶梯》(查士丁尼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以及《新律》(查士丁尼皇帝颁布的法律汇编)4个部分,不仅成为大学研究罗马法的基本依据和主要史料,也影响了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还对后世西方法律体系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他的得意弟子柏加世斯专攻严格注释法条,马丁努斯则力图发现衡平的解释方法.格瑞提安撰写的《教令集》(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汇编),将在各地流传的大都为私人所编辑的繁难的教会法律集要,协调汇编成为一册.在编排上,他遵循便利的原则,以理性的态度将各种不同的主题集中在一起.而且他还对教会法文献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评析,全面而权威地论述了教会组织,教阶制度,神职人员的职权、诉讼、财产和婚姻,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等等,他对宗教法的研究成为中世纪大学的法学教材.对于博洛尼亚大学法学家对法学研究的贡献,克里斯托弗·道森给予了高度评价:“博洛尼亚大学对西欧的法理复兴和罗马法研究的影响,无论评价多高也不为过.它是一个伟大的中心,法律学者常常从这里出发出去散播新学术的种子.”可以这样说,博洛尼亚大学对法学教育做出了无论怎样评价都不会过分的历史性贡献.

在中世纪的大学里,教师和学生将各种法律知识整合到一起,对解决法律纠纷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说,各种“零散的司法判决、规则以及制定法都被予以客观的研究,并且依据一般原理和真理而加以解释,整个法律制度均是以这些原理和真理为基础的”.不仅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纠纷、建立社会秩序的工具,还使其符合公平、正义和道德等人类共同价值观,使得罗马法法理精深、体系完备.如果说各种法律规则、法律判决、法律程序等素材为法律科学的形成奠定客观基础的话,那么,如果没有中世纪大学法学家对它们进行梳理、研究,也就难以实现从经验性知识向法律科学的飞跃.可以这样说,没有中世纪大学,也就没有体系完备、传之久远的罗马法.通过法学家的研究,使法律知识概念化、理论化和体系化,将经验性的法律知识提高到科学的水平,形成规范的知识体系,也使得学生对法律的学习,不再仅仅是一种工艺性的或技术性的,而是根据经院哲学予以批评和估价的各种法律学说.二、中世纪大学将法律人才培养组织化、制度化

中世纪大学将法律作为一门学科来系统教授和学习,为了保证教学质量,还建立了由低到高的学习标准和学位制度,将取得学位作为教育程度和从事教学的凭证,形成了一套极具特色的学术制度.

在古代社会,知识的传授依靠的是父传子继、师传弟承的方式,中世纪大学的诞生.改变了知识口耳相传学徒式的传递方式,使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组织化、制度化.中世纪大学不仅将法律作为专门的研究领域,而且还将其发展为能够授予学位的高级学科.那个时代,学生学习法律须以艺科课程为基础.只有在文学院完成为期6年的艺科课程学习并顺利毕业,才有资格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完成艺科课程是从事法学学习的先决条件,从这个角度来看,中世纪大学的法学教育具有研究生教育的性质,是美国等西方国家法学教育制度的滥觞.

法学院教授的课程主要是罗马法(民法)和教会法.民法内容包括《法典》、《新律》、《法学阶梯》(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教会法主要是《格瑞提安教会集》.教学方法主要是授课与辩论,以文本概述、疏漏填补和矛盾解决为主要任务,从阅读原文开始,然后逐词逐句逐段地对原文加以注释,并将概括性学说适用于具体问题之中加以验证,最后,提出问题和进行辩论,教师与学生或学生与学生就某个法律问题进行质疑、辩论.辩论是最具经院教学特色的方法,辩论教学有两种形式:一是“普通辩论”,每周大约两次.教师选定辩论主题,主持辩论,委派一个学士陈述问题并回答听众的反驳,听众除了本班级的学生外,其他班级的学生也可以参加.二是“随意”辩论,每年举行1至2次,学院全体人员参加,无论什么主题都可涉及,像“普通辩论”那样,教师与其一个学士回答听众的问题,并努力为自己的主题辩护,驳斥听众的反对意见.辩论的教学方法不仅加深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深刻理解和认识,还培养了他们敏捷思维、逻辑推理、能言善辩等法律思维、法律技能,使他们既条理清晰而又滔滔雄辩,如哈德罗,铂金所言,“以辩论为主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个个变得能言善辩,学生们正是依靠这种本事在布道、法庭听证和政府讨论中崭露头角.”博洛尼亚大学奥多弗勒都斯教授的记述也充分地给予了印证:“自古至今,尤其是我自己的老师都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的,也是我一以贯之坚持的:第一,在开始讲授文本之前,对每个章节作概括性地说明;第二,尽己所能对每一条法律的主旨做一个清晰明白的陈述;第三,以修正为目的对文本进行阅读;第四,简要重复一下法律的内容;第五,尽己所能解决明显的矛盾,增加(从文中引申出来)一些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指出法律与解决这些矛盾的方法之间产生的任何区别或细微而有用的问题.”

中世纪大学不仅实施教学,还通过授予学位对学习效果加以认可,以保证学位持有者的学识达到规定的水平.在14世纪的博洛尼亚大学,学生在第7年学习结束时,可以申请博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必须经历两个考试,一个是私人考试,通过后获得资士学位;另一个是公开的,通过后获得博士学位.在第一次考试中,应试者要求掌握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文章各两篇.考试委员会由3名教师组成,对应试者提问和质疑.他们对学生往往很严厉,不能通过的就要延期1年.第二次考试难度不大,但形式严肃,通常在大教堂里进行,博士学位申请者首先发表一个演讲,再作一篇法律文章,只有学生可以对他们提问.然后博洛尼亚大主教或他选出的教师宣布新博士的产生.其他大学的情况也大体如此.当时博士学位其实就是教师的资格认证,获得博士学位标志着学生生活的结束和教师生涯的开始.学位制度不仅为当时的教师选拔提供了一套客观标准,也为近现代大学建立学术水平的评价体系奠定了基础.


可见,一个学生要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取得教学许可证,需要经历7至8年艰苦和持续的学习和训练,这样的学习和训练,使他们掌握了深奥的法律理论和娴熟的法律技能,这是没有接受过大学法学教育的人无法获得的.其结果自然是,受过大学法学教育训练的学生被认为具有高深专业理论和特殊能力的法律家,他们在世俗国家和教会担任法学家、立法者、法官、律师以及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在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也因此享有显赫、崇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声望,被认为是中世纪城市继僧侣骑士之后的第二类贵族——知识贵族.

博洛尼亚大学作为最早教授罗马法的学校,也吸引了许多其他国家的学生,据记载,1200年各国赴博洛尼亚大学学习罗马法的学生近万人,他们学成归国后纷纷模仿博洛尼亚大学创建了一批世界上最早的大学,研究、传播罗马法,促使罗马法在本国复兴,使罗马法复兴运动波及整个世界.1145年,博洛尼亚的罗马法教师瓦卡留斯应邀到牛津大学讲授罗马法,也使罗马法学研究在英国成为风气.据《牛津大学史》描述,由于牛津大学在12世纪80年代对王室统治和教会法庭的政治意义,使许多博学的法学家到牛津来,其中许多人开始在那里教授法律,这使牛津大学法学院在短短的10年里成为英国唯一一所吸引了外国留学生的法学院.12世纪的法国巴黎已经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云集了许多著名学者、涌入大量的学生,蒙特利埃、普罗旺斯等大学的法学院成为法国传播罗马法的中心.在西班牙,萨卡曼拉大学在13世纪初建立后,也开始研究、讲授罗马法.甚至到18世纪闵希豪生创办哥根廷大学时,还仍然将法学作为支柱课程,1774年在哥根廷注册的894名学生中,竟有563名是学法律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个时代学习文化中的主要学科,无论从数量还是社会等级上来看,都是法律.”

三、中世纪大学与西方社会的法治文明

1.培养出一个法律阶层,为法律职业专业化奠定基础

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的兴起,对法律职业发展为一种专门职业,即专业,发挥了积极地促进作用.所谓专业,现代社会学认为,它是指以高深知识为基础,受过专门教育或训练、长期从事某种专门业务和担负特定职责的行业的角色群体,也称之为“有学问的职业”.现代人们普遍认为,一个普通职业发展成为专业,大学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第一,它通过科学研究,对该职业的经验知识、技术诀窍进行整理、提升与创造,使之概念化、理论化和体系化.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第二,将理论知识组织成为专业教学课程,并建立一套科学的教学标准和评价制度,来培养和训练准专业人员.第三,大学通过学位来衡量与评价准专业人员的学习效果,成为进入该专业团体的凭证.在一定程度上说,一个职业是否建立高等教育体系来培养专业人员,是该职业是否成熟和被社会认可的重要标志.因此,陈伟博士将专业界定为以体制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为基础,以专门的教育培训机构为繁衍机制,能为从业人员提供全日制、独立化的职业发展道路的成熟职业.从中世纪大学对法律职业的作用看,上述关于职业专业化的观点,其实就是现代人们对中世纪大学在法律职业专业化过程的作用的规律性总结.正是中世纪大学将法律作为一门科学进行研究,将罗马法与希腊自然法思想相融合,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建筑了实然法与法律理论的恢弘大厦,从此法学不再完全是技艺性的知识,而是具有高深理论基础的一门科学,如伯尔曼所言:“法律职业者等都在一种具有高级学问的独立机构中接受专门教育培训,这种学问被称为法律学问.”也正是中世纪大学从组织和制度建立了法律从业者的繁衍机制,使他们受到共同的教育和训练,在法律活动中使用共同的术语、方法联系起来,凝结为一个共同体,不仅造就了一个法律职业阶层,也为后世法律职业专业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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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育法治理念与信仰,推进西方社会法治文明进程

中世纪大学的诞生型塑了近代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统治的社会治理理念.中世纪大学的法学教育为教会和世俗国家培育了优秀的顾问和处理政务的专家,把对人类事务的管理交到了受过法学教育者的手里.同时,也培养了市民的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使中世纪社会抛弃了以仁慈为基础的基督教社会理想,确立“只有法才能保证秩序与安全,以取得进步”的观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中世纪城市中,法律的意识空前提高了,人们已经产生了这种信仰.即不管法律是上帝的还是人的,法律应该统治世界.在中世纪,人们心目中的法律像是无处不在的空气,从天上一直延伸到大地,深入人与人关系的每一个角落.教育史家也指出,中世纪大学的社会作用首先是使教会、政府和社会的权力运作具备更理性的形式.罗马法的兴起就是这样一种代表理性的知识,具有启智的意义,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统治的思想繁荣起来,并孕育了近代西方的社会秩序,造就西方社会的法治文明.正如叶士朋所言:“我们必须说,大学在法的发展中,在社会发展中(通过法的发展而发展),占有一种越来越突出的地位(简直不可或缺).在很大程度上,近代欧洲乃是法学院所刻意制作的一种社会想象的产物.”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世纪大学不仅成为法律研究中心,还是法律人才的培养基地.不仅发展了法律理论知识,使法律知识理论化、系统化为独立学科,而且,学生在法学院从事法学理论学习,通过讨论、辩论练就法律技能,从而使中世纪法律从业者具有以高深法学理论为基础的技能,不仅为现代法律职业专业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西方社会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社会秩序的塑造发挥了巨大作用.中世纪大学法学教育虽然已经远离我们而去,成为陈年往事,但今日的大学法学教育仍在继续,总结这段历史经验,我们可以汲取精华,更好地促进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发展,充分发挥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专业化和社会治理中的巨大作用.

(责任编辑石连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