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异地科举的历史考察其

点赞:12988 浏览:5636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针对异地考试需求的双重属性,清代对异地科举实行部分放开的政策,允许移居年久者入籍参加当地考试,设立商籍解决盐商子弟异地考试问题,许可国子监生等参加顺天乡试.同时严厉限制冒籍跨考行为.单独确定学额或中额制度的实行是清代异地科举的核心特点,使不同阶层或不同地区间科举利益的冲突趋于弱化.考察清代异地科举对当前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定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为流动人口及其随迁子女设立单独考试及录取单元,是当前异地高考改革困局的有效路径.

关 键 词:异地考试;商籍;单独录取

中图分类号:G4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2)05-0067-05

清代科举集前代之大成,形成了完备的体系和周密的制度,异地考试制度亦为科举体系重要的构成部分.理清清代异地考试的制度设计,无疑对当前异地高考之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清代异地科举需求的双重属性

人口流动呈现新的特点与实行分地确定科举录取名额的政策,导致清代异地科举具有复杂的双重属性.

1.客观性:人口流动规模的加大


清代人口在明朝末年锐减的基础上,经恢复期后急剧增长,1851年达到峰值为43610万,人口总量显著增长的同时,人口流动的规模也在加大,体现出流量增大、流向多元和流速加快的特点.

清代人口迁移规模巨大,除海外迁移外,以省际迁移为主,辅以省内迁移,形成西南移民潮、东南棚民和客家移民潮、岭南客家移民潮、北方屯垦移民潮.移民在迁入地生活与生产基本稳定后,产生参加科举考试的要求,因已脱离原籍,在新的居住地能否和如何参加科举考试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迁移者的社会属性来看,既有为谋生存而迁移的农民,也有因获罪而流放边远地区的民人.亦有为谋发展而迁移的各种职业群体,如游幕四方的幕僚、求学诸地的士子、异地为官的官员,还有大量外出经商求利的商人.为谋发展而迁移的各种职业群体是科举考试的主要构成部分,官员、幕僚及其子孙自不待言,商人尤其是遍布全国的徽商,往往表现出“贾而好儒”和“重学兴教”的特征,有着更为强烈的科举情结,但他们或与原籍疏离,或因路途遥远不能返回原籍应试,就会产生就近在居住地参加考试的期望.这种因人口大量流动而产生异地考试的客观性需求,虽与通行制度冲突,但却具有合理性与正义性,统治者必须审慎决策,以保证科举考试的有序运行,如处理不当,就会引发土客冲突和社会动荡.

2.主观性:分地确定录取名额的制度

科举制度运行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权衡问题,宋代曾经发生“分路取人”和“凭才取人”的争论.后经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按照地域分配录取名额的制度至清代已经完全稳定和成熟.

清初将各省儒学分为大、中、小学,取进童生,大学额四十名,中学额三十名,小学额二十名,学额虽有增减或裁并,但以府县等行政区域为确定标准的制度一直未变.乡试中额各省不同,乾隆九年确定直省中额,顺天乡试贝字号(直隶)102名,江南114名(其中安徽45名,江苏69名),浙江94名,湖北48名,山东69名,河南71名,山西60名,陕西61名,云南54名,广西45名,贵州40名等.引会试中试初沿明制,至康熙五十一年确定分省取中之制,由皇帝“计省之大小,人之多寡,按省酌定取中进士额数.考取之时,就本省卷内择其佳者,照所定之额取中”.分地取士是清代科举的一项基本政策,主要目的是在“学优真才不致遗漏”的基础上破除“偏多偏少之弊”,在平衡各地取士人数、促进边地文教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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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地取士政策将竞争限制在本地区之内,而不同地区竞争程度又有明显差异.影响竞争程度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一是各地文风高下和分地定额的深层矛盾.在文风炽盛的江苏与浙江两地反映非常明显,清代112科殿试共产生112名状元,其中江苏49人、浙江20人,两省共占61.6%,合状元、榜眼、探花三鼎甲,两省占57%,嘲而两省每科举人中额却非常有限,分别为69人和94人;二是人口多寡与分地定额的冲突.在确定乡试中额时,安徽与云南、广西、贵州俱为小省,安徽中额为45名,云南54名,广西45名.贵州40名,但乾隆四十一年安徽人口为2585.7万,同年云南788.4万,贵州567.2万,广西人口在嘉庆二十五年才达到741.6万,三省与安徽人口之比均在21.9%~30.5%之间,人口多寡之因素几乎未见体现.

由于分地定额制的推行,不同地区(包括不同省份和同省内部不同的府县)竞争程度差异明显,考试竞争激烈地区的部分考生为了更易获益,就想冲破制度束缚,到竞争不太激烈的地区参加考试.此种行为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多为获得自身利益谋求异地录取,具有鲜明的主观色彩.

二、异地科举的主要形式及特点

科举制度上联政教,下接耕读,于国家为拔擢人才,于个人为获晋身之阶,清朝统治者针对异地科举的双重属性,允许部分读书人在非原籍地参加科举考试,而对仅为获得更好的进身机会而到竞争不太激烈地区参加考试的行为严厉禁止.

1.异地科举的主要形式

第一,移居年久者可以正式入籍.参加当地考试,获得入学资格,但有严格条件约束和限制.顺治二年规定“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取同乡官保结”者许以应试,后有明确和具体的操作性规程,士子寄籍地方“室庐以税契之日为始,田亩以纳粮之日为始,扣足二十年以上,准其呈明人籍考试”,而迁居六十年以上“确有田粮庐舍可据者,与土著无异”,但从此不许返回原籍跨考.

第二,对人口稀少的边地采取变通性措施,如康熙五年“定各省贫民携带妻子入蜀开垦者准其入籍”,二十九年又明确规定“川省民少而多荒地,凡他省民人,在川省垦荒居住者,即准其子弟人籍考试”.同从整体上解决了四川移民的考试问题.其他如广西、云南、贵州等省或省内部分府县也曾有类似举措,如康熙四十二年准贵州“许同省各府之人应考,俟人文充盛再行禁止”.

第三,设立商籍解决盐商子弟异地考试.所谓商籍是指“为盐商及其子弟设立的应考科举的籍类标记”,清代在直隶、江南、浙江、山东、陕西、山西、广东、四川等省设有商籍.占商籍者原则上必须在行商地区寄籍久居,且其子弟确系无法返回原籍考试,才可以应考行商之地的商籍.清代异地考试制度对流动性职业群体的开放是非常有限的,主要局于商籍,其他诸如官员、游幕等群体一般不能享有类似的权利,仕宦“子弟不准于父兄原任衙门移文起送”,即使商籍也只针对盐商,其他如粮商、茶商等.尽管他们有着和盐商一样的渴求,但却不能获得与盐商同等的待遇,因为盐商经济资本雄厚,能够和政府进行利益博弈.商籍实质上可以理解为政府与盐商集团之间利益交换的产物.第四,允许具有特定身份而非直隶者参加顺天乡试.各省贡监生可由各省学政录科应本省乡试,也准应顺天乡试,这就为流转各地、尤其是京师的贡监生提供了异地考试的制度保证,当然此处所谓异地仅指顺天乡试.《钦定科场条例》对武英殿校录、各寺院效力、各馆誊录人员、八旗官学汉教习、各部院小京官等在京从业者参加顺天乡试,以“杂项人员科举”名义进行了细致规定,这项政策应是出于维持京城各衙门行政运转的考虑.同时规定“现任京外官胞兄弟子侄随任读书,准其取具本官随任印文,无论正途俊秀一体收录”,㈣以应顺天乡试,这是朝廷对官员在科举考试方面施行笼络与安抚的一种表现.

2.异地科举的特点

在分地确定各级考试取中名额的制度框架下,异地考试表面似是在不同地方参加考试,实际关涉科举资源再分配,其实质是异地录取问题.清代异地科举非常注意减缓或避免外来考生与本地士子产生利益矛盾与冲突.对移居年久者来说,据有坟墓田宅及入籍二十年的规定,意味着符合条件者实际上已经融入迁居地,获得当地居民的社会认同,而允许边地移民人籍考试的举措对边地科举资源并无竞争性影响.在科举资源紧张及竞争激烈的地区,解决办法就是为异地考试者单独确定学额或中额,这是清代异地考试制度在运作过程中的核心特点.

清代对各地商籍学额有明确规定,据《钦定学政全书》所载,直隶商籍额进八名,江南十四名,浙江五十名,山东八名,山西十二名,陕西八名,广东二十名,商籍学额相对稳定,亦有裁减与增广.商籍童试一般为十名考生取录一名,所取总数不过定额,其录取率高于民籍童生,商籍生员录取后多是分拨附近府、州、县学兼管,山东和山西曾专建运学.商籍生员参加乡试情况稍显复杂,有以商籍身份参加乡试且另编卤字号,如直隶、山东商籍“另立卤字号,于各该省定额之内,每五十名取中一名,人数虽多不得过二名之额”,广东则是“于该省定额之外另设中额一名,至六十名准其另号取中”,㈣也有散人民卷者,或可改归本籍应试.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可照顾到商籍考生的特殊利益,又能充分保护民籍考生利益不受过度冲击.

顺天乡试分编满字号(满洲蒙古)、合字号(汉军)、夹字号(奉天)、承字号(承德)、贝字号(直隶生员)和皿字号,皿字号是专为贡监生所设,中额与浙江、江苏等大省之乡试中额接近.皿字号内又分南皿、北皿和中皿,涉及省份和中额历经多次调整,到乾隆时基本确定,南皿取中三十六名,北皿取中三十六名,中皿无定额,每二十名取中一名,如零散数过半加中一名.㈣皿字号编南皿、北皿和中皿分别录取与清初会试分南、北、中卷相仿,亦是乡试分省定额的特殊延伸.

分设学额或中额的举措,使不同阶层间或不同地区间的科举利益冲突趋于弱化和隐蔽,有利于异地考试政策的顺利落实,但也使迁移者真正融入迁入地的进程出现滞缓倾向.

清代对制度设计之外的异地跨考行为是厉行禁止,即所谓严禁冒籍.“冒籍”形式有二:一是以本籍冒考商籍、军籍等,二是“以外县籍贯而冒认此县之籍者”,两者往往牵混交织,多表现为跨地应考.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因地处偏隅,向学者少,为异地考试的多发省份,他省人士乘机混名冒考,均是看重这些地方人少额多.另外,顺天府大兴、宛平两县因直隶举额量高、录取较易也成为冒籍泛滥之地.

清政府对冒籍跨考严格限制、厉行禁止,并采用防惩结合、双管齐下的思路进行治理.防,主要在考试及考试之前,明确规定可以应试的情形和冒籍的具体表现,规则可谓不厌其详,又三令五申,督饬学政及有关官员切实杜绝;在冒籍非常严重的顺天府大兴、宛平两县,还推行审音制度(其他省份偶有实行),通过核对口音判断考生是否为本府本县之人;惩,主要表现在考试之后,清政府一直要求严格清理冒籍跨考者,“士子考试俱由原籍送考,其有检测冒籍贯者,该生及廪保一并黜革,因而中试者.革去举人,照例治罪.仍将原送考官、收考官、出结官、学臣、地方官一并议处”,对冒籍者及相涉人员处罚力度很大,株连范围颇广.

三、对当前异地高考的启示

对清代异地科举问题进行历史考察,有助于我们理性地对待当前的异地高考问题.亦对制定相关改革方案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和借鉴价值.

首先,户籍不是限制异地高考的根本性因素.使异地高考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的原因,同清代相似,也是频繁的人口流动和分省录取制度.据第六次人口全国普查,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386075人,同五普相比,增加116995327人,增长81.03%,这表明人口流动已经成为社会常态,流动人口异地高考的客观性需求更为普遍.高考核心制度之一仍是分省录取,而且各地录取率的差距有不断加大的趋势,由此造成的考试及录取的不公平受到越来越强烈的质疑,异地高考的呼声也随之高涨.有论者将限制异地高考的原因归结为现行的户籍制度,这种认识并没有真正找到异地高考问题产生的根源.户籍只是高考制度中并不居于主导地位的构成要件,不应也不能为高考制度存在的问题负责,即使将户籍因素从高考体系剥离,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异地高考问题,因为当前影响异地高考的根本性因素是各地文化教育发展的不平衡,及在此基础上所施行的分省录取制度,户籍只是高考制度缺陷的替罪羔羊.

其次,在制定异地高考解决方案时必须寻求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相对均衡.考试公平是指完全依据考试成绩来公平录取考生.区域公平是指通过区域配额来调控各地区之间考中人数的悬殊差异.一般来说,突出考试公正是适当的.因为它能在考生中均等分配机会,但“对主持考试的政府来说.这种制度要达成另外可能更为远大的目标,它必须满足社会的、地缘的、尤其是道德评判的要求”,这种“远大的目标”也隐含着统治者维护和巩固政权的深远考虑.科举制度从实践层面逐步由追求考试公平向重视区域公平演变,到清代形成系统的分区定额制度,有优待边疆及落后地区的用意,利于边远省区人文教育水平的提高,亦利于其文化认同和向心力的增强.目前,有人主张恢复全国统一高考,并统一划定分数线、统一录取,试图以此异地高考困境,且应者甚众,但这种主张显然在追求考试公平的同时完全忽略了区域公平,没有意识到区域公平在国家层面的重大意义,相信改革方案的制定者不会完全采纳这一主张.而会致力于寻求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相对均衡.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高考录取率持续走高,尤其是优质高等教育录取率已经达到畸高的程度,要求放开异地高考限制的呼声也主要来自于京沪等地的迁入人口.对京沪等地考生利益的过度倾斜与保护,不仅是对考试公平原则的冲击,而且与历史上区域公平主要照顾边远落后地区利益的立制精神相去甚远,如不能适时改变与调整,必将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公平与正义,这也是改革进程中寻求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相对均衡的另一诉求.

第三,要防止异地高考改革异化为特定群体谋求高考利益的工具.清代异地科举的开放是非常有限的,主要的受益群体是社会地位较高的贡监生、经济实力雄厚的盐商及其子弟,还有迁居年久的移民,一般移民异地考试的需求仍被限制.异地高考改革不能如清代那样,仅满足部分特定群体的利益需求,而应注意追求政策的普适性与普惠性,关注那些身处社会底层的人们,他们是利益博弈格局中的弱者,也是舆论喧嚣中的失语者,但政策的制定不能因他们的“失语”而将其忽略.

目前,异地高考方案正处于调研和论证阶段,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应该为异地高考者设立一个门槛.为异地高考者设立门槛的建议乍看很有道理,但若真正实施,这样的做法与原先以户籍作标准并无本质不同,仅是程度略有差异而已.更有可能使异地高考改革异化为特定群体谋求高考利益的工具.符合标准者可能只是一个特定的利益群体,他们追求的不仅是异地考试的资格,更是异地录取的机会,而大量的低端流动人口会被拒之门外,成为改革进程中的被遗忘者,进而使改革效果与其初始目标产生较大背离.

第四.为流动人口及其随迁子女设立单独的考试及录取单元.清代异地考试制度在运作过程中的核心特点,是为异地考试者单独确定学额或中额,以设立商籍之制最为典型,这样的制度设计使不同阶层间或不同地区间的科举利益冲突趋于弱化和隐蔽,也对当前异地高考方案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借鉴价值.为流动人口及其随迁子女设立单独的考试及录取单元,既有现实性、针对性,也具有技术层次的可操作性,是解决不同群体或地区利益冲突、异地高考诸多困局的有效路径.一是针对异地考试需求的客观属性,允许流动人口及其随迁子女在迁入地报名,并与当地考生一同参加高考.考生报名资格不应设置过高门槛,以在当地完整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为基本要件即可,尤其注意不要将其资格与父母的身份、地位、工作及居住年限等因素捆绑在一起.二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流动人口及其随迁子女设立单独的录取单元(如考生人数较少可并入正常录取),由各省市依其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录取办法、录取名额及录取率.各单独录取单元的录取名额,可以适当核减人口(考生)迁出地及录取率畸高地区的录取名额,另适量增加全国录取总额,然后配置给各单独录取单元.各单独录取单元的录取率问题稍复杂,各地可参照人口(考生)净迁出地的平均录取率确定其录取比率,如此可解决部分人口仅为获取较大录取机会而移民从而加大京沪等地城市压力的问题,也可避免恶性高考移民,维持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相对均衡,保障边远文教相对落后省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高考大省如山东、河南等省即可完全比照原先的录取率,因为对这些地区而言,基本不存在“高考移民”问题.

为流动人口设立单独考试及录取单元的方案.既可以解决大量流动人口及其随迁子女在迁入地接受教育、参加高考的问题,也可继续维持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相对均衡,保障文教相对落后省区的发展,亦可避免不同地区或不同群体因利益分裂与对抗而生发新的不和谐因素,在实现全国经济文化均衡发展仅是美好愿景、对高考体制不作颠覆性变革的前提下,这是一个比较“不坏”的方案,亦是一个多方利益“共赢”的方案.

(责任编辑 李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