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普遍性

点赞:4421 浏览:1761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文章针对人权的性质,存在很多争论,普遍性、特殊性、道德性等众说纷纭.其中有关人权的普遍性,学者们持有不同的看法.文章从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提出的意义、人权的普遍性面临的挑战和人权的普遍性存在的不足等四个部分展开论述,从而提出笔者的观点,应理性、客观来看待人权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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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人权;人权的性质;普遍性

一、人权的普遍性

人权的普遍性(UniversalityofHumanRights)是指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一种应当被普遍尊重和遵行的价值,这种价值的存在和实现对于任何国家、种族和民族的任何人是没有区别的.因而它具有普遍的属性.①美国著名国际人权法专家路易斯亨金教授认为,“人权是普遍的,它们属于任何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人权不分地域、历史、文化、观念、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或社会发展阶段.人权之所以称为人权,意味着一切人,根据他们的本性,人人平等享有人权,平等地受到保护――不分性别、种族和年龄,不分‘出身’贵贱、社会阶级、民族本源、人种或部落隶属,不分贫富、职业、才干、品德、宗教、意识形态或其他信仰”.②

(一)人权普遍性与国际公约

关于人权普遍性的意蕴,《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有相似的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在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中有这样的字句:“承认人类大家庭中所有成员的自身尊严、平等、不可分的权利是自由、公正和世界和平的基础.”1966年的人权公约也包括这样的内涵.此外,在一些区域性人权文件中,人权的普遍性也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二)人权普遍性与国际社会

据资料显示,在1948年,没有一个国家反对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主张普遍主义的不仅有西方国家,也有部分发展中国家.例如,埃及代表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通过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中指出:“《世界人权宣言》已经成为我们这个世界各种价值、文化、观念和原则之间共生共存的一种表达,不管这个世界是多么的复杂.”③智利代表提出:“对智利而言,人权从来没有什么边界等完全无条件尊重人权是一种普遍的迫切需要,是所有国内国际文明生活的道德和法律基础等人权必须在任何地方和在任何时候受到保护.”④

二、人权的普遍性提出的意义

人权普遍性的提出

早期的“人权的普遍性是那些被排除在人权之外的殖民地人民和‘有色人种’等向欧美诸国政府和社会所提出的主张.也就是说,人权如果是人之一般的权利,那么‘有色人种’和殖民地统治下的人民不能受到人权保障就显然不符合道理”.对此.“欧美诸国举出殖民地人民的宗教、文化和传统等一些今日‘相对性’论者所援用的种种理由,拒绝承认‘有色人种’和殖民地统治下的人们对人权的平等享受”.⑤概言之,人权的普遍性问题,最初是由被压迫民族和人民为了争取自身权利而针对西方列强提出来的,是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思想武器和奋斗目标.

人权普遍性提出的意义

人权的普遍性的提出,具有重要的划时代里程碑意义.上面提到的和殖民统治下的不平等人权状况等,这些实际上都是人权歧视,是人权缺乏普遍性保护的体现.忽略了人权的普遍性,对人权保护非常不利,这不仅体现在肤色种族之间,也体现在不同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不能否认人权的普遍性,如果否认人权的普遍性,那么追求人权受到普遍保护就如同天方夜谭.只有肯定人权的普遍性的观点,才有益于保护人权;才有益于杜绝因肤色、种族、区域、地域等不同所导致的对人权的差别和歧视对待;才有益于世界的文明进步和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人权的普遍性面临的挑战――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历史不同

人权普遍性面临着一个很重要的挑战,就是各个国家之间具有不同的经济、社会、宗教历史文化等状况.

《曼谷宣言》在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选择性的同时,认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规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这种人权理念显然认同人权的普遍性和共同标准,同时也强调文化的差异性.强调历史和传统对于人权观念及其实践的影响作用.“亚洲国家坚持的与普遍性的观念相对的特殊性并不否认人权规范的普遍性,但是强调在实现普遍人权时要考虑各个国家特定的历史背景,给予各个主权国家决定自己的政治制度和人权制度的权利以及保护人权的优先选择的权利”.⑥

无疑,在其他区域,也存在类似的宣言.没有人和政府否定人权的普遍性,但是在设定标准上的普遍性和实施上的普遍性却有显著的区别.在实施方面,人权不具有普遍性.根据大赦国际的年度报告、联合国的机构报告,可以看出,人权并没有受到普遍的尊重;人权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复杂的监督实施机制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在实施方面人权不具有普遍性.正如日本学者大沼保昭指出的那样,在学术上,人们“当然可以提出‘人权是真的普遍性观念吗’这一疑问,而且实际上,在至今为止的法哲学、道德哲学、人类学等领域中,从相对主义的角度,人们都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疑问和批判”.⑦

1993年《维也纳宣言》中写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是毫无疑问的,这是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法律关注”,“所有的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离的,相互依存的和相互联系的.”但是在这一句话后面还有一句在很多场合被经常引用的话:“必须同时考虑国家和地区的独特之处以及各种各样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印度尼西亚的代表在维也纳会议发言认为,人权从本质来讲是普遍的,但是,人权的表述和实施是政府的职责,这意味着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复杂问题以及各个国家独特的价值体系应该被考虑进来.

笔者认为,谈人权的普遍性,不应是千篇一律,一个模子状态下的“普遍”,而应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相结合的普遍,是适合各国实际具体情况的普遍,是有益于各国人权不断积极、蓬勃、向上发展,并为之带来福祉的“普遍”――不同的人对实现其自由、全面、充分发展所需的权利和自由不尽相同,有的人追求“萝卜”、有的人渴望“青菜”,他们都应当得到尊重,人权“成人之美”的普遍性特征应当得到尊重,值得肯定.

四、人权普遍性存在的不足――容易导致干涉内政

有些西方的国家,借助人权普遍性的的旗号来对外国的内政横加干涉,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到了20世纪70年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更多的关注,某些西方国家积极推行人权外交政策以及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受到各种压力,此时,关于人权普遍性与相对性的讨论激烈展开.双方论辩虽然仍表现为哲理范畴不同学派、不同观点的交锋,但在其背后却深深地包藏着为不同政治利益、不同人权政策和制度辩解的动机,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集中地表现为广大非西方国家与西方国家的对峙.非西方国家为了防止外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披着人权普遍性的外衣来恣意干涉其本国的内政,纷纷提出人权的相对性观点,以进行自我保护,不追随西方国家的人权普遍性的主张.

根据人权普遍性和相对性的具体不同观点,国际社会对人权国际保护形成了“三种主义”――绝对不干预主义、有限干预主义和广泛干预主义.绝对不干预主义认为,只有对侵略的正当防卫才能使用武力自卫;有限干预主义认为,只有在人权受到极端侵害的情况下,如、大规模屠杀或实行奴隶制,才能进行人道主义干预;广泛干预主义认为,在严重侵犯人权而无须达到灭种罪之程度的情况下,可进行人道主义的干预.⑧笔者认为,国际社会不应以人权“普遍性”为由,恣意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对于他国人权不尽人意的状况可以给予帮助、支持、关怀和正确引导,也可以进行批评、发表不同意见和观点,但不得使用武力或暴力.

结语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因此,人权应当是无国界,人人平等的,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应当受同等保护.现实的世界中存在很多肤色歧视、、地域歧视等对人权不平等保护现象,因此这就需要大力弘扬和宣传人权的普遍性,从而消除人权保护过程中的歧视和偏见,更好地推动世界的文明和人权的发展.然而,人权的普遍性,并不是指用强权主义和霸权主义来推行单一的人权标准,也不是指一国可以人权普遍性为由来恣意对他国内政强行干涉,更不是指用武力或暴力来实现人权的普遍性,而是一种追求实质平等的允许形式上有差别的人权状况的普遍提高,应当理性、客观、一分为二地看待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弘扬关心人、扶持人、帮助人、支持人的理念,从而让人类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普遍能更好地实现其所愿的自由、全面、充分的发展.

[注释]

①美国著名人权政治学家杰克唐纳利教授在解释人权普遍性时说.人权是一个人只要是人就具有的权利,它们为全体人类普遍地拥有;人权具有道德的普遍性和国际规范的普遍性.参见[美]杰克唐纳利著,王浦劬等译《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导论”1页.

②亨金路.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吴玉章,李林.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第3页.

③刘楠来.发展中国家与人权[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4.

④刘楠来.发展中国家与人权[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第45页.

⑤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M].王志安.北京:三联书店,2003,

152.

⑥李林.当代人权理论与实践[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

344-345.

⑦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M].王志安.北京:三联书店,2003,

148.

⑧TESONR.HumanitarianIntervention:AnInquiryintoLawandMorality[M].TransnationalPublishers,1988:21-22.

[参考文献]

[1]王建玲.人权的性质[J].当代法学,2003(3).

[2]李林.人权的普遍性与相对性:一种国际的视角[J].学习与探索,2006(3).

[3]韩云川.坚持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J].湖北社会科学,2000(4).

[作者简介]陈国飞(1981―),男,福建莆田人,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基本权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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