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点赞:17435 浏览:799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正当法律程序是由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观念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基本的内容包括“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这两类内容.从法的价值角度分析,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保障人权的实现、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提高行政执法活动与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的价值.

[关 键 词 ]正当法律程序;秩序价值;效益价值

从历史的角度看,“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是由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观念发展而来的.英国的自然正义观念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当事人有陈述和被倾听的权利”.由于英国的普通法直接来源于人们广泛接受的习惯法,因此,人们并不担心普通法的内容是否合理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英国的民众在参加司法活动时,他们所关心的是在参加司法活动的过程中是否受到了公平的对待.


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英国的自然正义观念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逐渐转化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们除了关注在司法活动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之外,人们开始关注制定法的具体内容是否公正合理的问题.于是正当法律程序也就逐渐开始具有实体性的意义.随着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十四条的出现,正当法律程序的内容就正式发展为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和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人权保障价值

从人权理论发展的历史来说,最初的人权仅仅被看作是一种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在人权理论研究中,人们根据人权内容的性质把人权划分为理想中的人权(从理论上来讲,人们应该享有的人权)、法律规定的人权(规范性法律文件确定的人们应该享有的人权)和实际享有的人权(在具体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广大公民实际所能够享受的人权)三大类.

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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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人权保障价值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规定的人权的保障上.根据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当人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有关内容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益时,特别是当法律规定的内容涉及到公民的具体利益时,必须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首先,法律规定的内容涉及到公民权益的相关内容时必须要向全体公民公开公布,不得有任何的隐瞒;其次,法律所要规定的内容必须要在得到公众的广泛同意或认可之后才能正式公布并生效.如果没有经过这两个程序,任何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出来的涉及到公民人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无效的.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人权保障价值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的人权转化为具体享有的人权的过程中.首先,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通过规范司法活动来促进公民实际享有的人权的发展.第一,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必须处于一种居中裁判的地位,在诉讼活动中不得事先对诉讼参与人有任何形式的倾向性意见.法官只能够根据各种合法的证据和有关的法律,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判决.第二,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和诉讼人之间不能够存在任何的利益关系,否则该法官必须要依法回避.第三,在司法活动中,所有的作为定案依据的各种证据必须要经过诉讼当时人的依法质证并被证明其真实合法以后才能够被使用.第四,各种诉讼人必须要能够得到法官的平等对待,他们的合法权利必须要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五,各种诉讼活动必须要依法公开进行,不得对公众有任何形式的隐瞒.各种诉讼活动的最终法律结果必须是审判结果,同时这种审判结果也必须要依法向所有诉讼参加人公布.

其次,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通过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来促进公民实际享有的人权的发展.行政执法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是直接关系到公民实际享有的人权的范围的一种适用法律的活动.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人权保障作用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所有的行政执法活动都必须要依法公开进行,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第二,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主体的具体执法人员不得和行政相对人有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第三,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的执法依据和法律事实.第四,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活动还必须要依法进行听证活动.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秩序价值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就法的价值而言,法的正义价值与法的秩序价值都属于法的基本价值.在一般意义上法的正义价值要优于法的秩序价值,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的秩序价值要高于法的正义价值.例如,民事诉讼中的时效制度、善意第三人制度、表见写作技巧制度等这些法律制度都体现了法的秩序价值优于法的正义价值的客观现象.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正当法律程序,它的秩序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正当法律程序提高了行政行为的公信力,维护了稳定的行政执法秩序.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在行政行为中不存在绝对的不受控制的权力,因此也就排除了恣意妄为的行为.此外,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行政人必须要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辩解,这样就进一步地保证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特征,其行为的结果也更容易被人接受.这样就提高了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形成了稳定的行政执法秩序.

其次,正当法律程序提高了司法活动的公信力,维护了稳定的司法秩序.司法活动是裁判是非曲直的活动,因此,公信力就是司法活动的灵魂.正当法律程序从如下几个方面提高了司法活动的公信力:第一,回避制度使法官与他所审理的案件及其参与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这样就为提高司法活动的公信力提供了前提,也符合人们的“直观正义”的要求.第二,公开审判制度和严格的程序运行规则使法官和其他参与人的行为都依法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总要比暗箱操作更具有合理性,更具有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形成稳定的司法秩序.

最后,正当法律程序疏导了民意,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这种对民意的疏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正当的行政行为有利于疏导普通民众对行政执法结果的不满情绪.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具体利益受到消极影响.如果该行政行为是严格地按照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来进行,行政相对人即使不满意该行为的结果也必须要接受这种结果.第二,正当法律程序可以疏导民众对审判结论的不满情绪.一般而言,人们对司法活动的结果都怀有一定的期望值.当某种司法裁判的结果不符合人们的期望值时,在民众的心中会产生不满情绪.但是,由于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性特征具有相当强大的逻辑上的说服力,因此,人们不会对审判活动本身不满,相反,他们会接受这个审判结论.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的审判结果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