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其立法保护

点赞:21460 浏览:9572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 要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络逐渐普及,网络游戏也得以快速发展.同时,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尤其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侵权案件频繁发生,由此引发大量争议,其争议的焦点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虚拟财产是否需要保护,以及如何进行法律保护,这些都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必要进行法律保护,以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于最后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对策.

关 键 词 :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立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其法律属性

作为产生于网络空间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其定义及法律属性,法学界至今尚未达成一致共识.从现阶段已经颁布和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尚处空白.按照目前普遍采用的法律研究视角进行分析,对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如下表述:产生并存续于网络虚拟空间之中,民事主体依法取得,为其所拥有和支配,并享有排他权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特定信息权利.网络虚拟空间有多种虚拟物品或称之为虚拟财产,目前主要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游戏(、空间等);虚拟金币(腾讯Q币、新浪U币、网易POPO币、百度的百度币、酷币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虚拟ID及虚拟角色(虚拟人)等.这些虚拟无形财产,网络用户通过支付费用而取得,拥有经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具备现实交易价值,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如发生侵权,则法律就不能对其漠视不顾.

财产是一定经济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权利.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财产权的客体应该而且必须有所扩展,其客体不再局限于有体物,还包括无形物(如电能)和权利(如知识产权).尽管虚拟财产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但无论是从现实角度还是理论需要,都有进行保护的必要,从社会发展动态的眼光来看,也并不排除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财产范畴当中的可能性.那对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以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来进行保护呢?对此必须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和认定.当前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识,尚无明确统一规定,国内学者也莫衷一是,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不同学术观点.持物权说观点者认为虚拟物品具有排他性、支配性,是广义法律上的物;持债权学说者主张网络游戏运营商和玩家通过怎么写作合同支付对价建立债权关系,而虚拟财产正是玩家的债权性权利;而按照知识产权的观点,其将虚拟物品认为是运营商和玩家共同创造的,是智力成果的结晶.那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或者又是有别于此三者的一种新型财产权利?这是需要明确的问题,因为属性不同,其受到侵害后保护办法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有先天缺陷,物权是直接支配权,无须借助外力来实现,但实际上玩家权能的实现,有赖于运营商的技术支持,此为其一;其二,物权是长期性权利,而运营商一旦解散或被宣告破产而停止运营,虚拟财产就随之消失,故此把虚拟财产当做物权并不妥当;虚拟财产的原始取得,与玩家的熟练和技巧有关,不是玩家的原创性成果,故难以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但现实虚拟交易中极少有玩家通知运营商,故虚拟财产也不适合债权说.综上,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权是与以往财产形态不同的新型财产权,是虚拟存续于网络当中的特定数据和信息,是无形的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界定其立法保护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财产的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在职研究生论文、学术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43 写作解决问题: 如何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设计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如何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价值性、期限性、现实性、合法性、稀缺性、排他性、可转换性等特征,本文主要介绍虚拟性、价值性、期限性三种特征.

(一)虚拟性

这是虚拟财产的首要明显特征.虚拟财产本质上是存储于怎么写作器上的数字信息,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又称之为“电磁记录”.它只能依赖于网络空间,对虚拟环境有天生的依赖性,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独立存在,一旦离开虚拟空间,虚拟财产只是一些没有意义的电磁记录,价值就无法得以有效实现.可以说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区别于一般物的本质特性.

(二)价值性

虚拟财产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给玩家带来感官冲击和精神上的享受,达到娱乐身心的目的,也让游戏运营商赚到盆满钵满,具有经济上的使用价值;玩家或不断练级,或离线交易,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情感以及技术和资金,获得虚拟财产,提高角色等级和稀缺装备,甚至出现“职业玩家”,网上网下热火朝天的出让交易获取赢利行为,彰显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甚至运营商还为此搭建专门的交易平台,其价值性不言而喻.

(三)期限性

期限性是虚拟财产区别于物的特征之一,对其法律属性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包括空间上的依附性及时间上的时效性.任何一种虚拟财产都不会无限期地存在下去,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游戏运营阶段,依托特定的虚拟空间和网络游戏而存在,其存续期间的长短由运营商和玩家共同决定.对运营商来说,营运周期的长短取决于游戏经营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当营运成本高于其收益时,运营商将关闭怎么写作器,游戏一旦停止营运,虚拟财产也就不复存在,故具有明显的期限;而另一方面,玩家也可以抛弃、出售、赠与或者删除其所占有的虚拟财产.

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保护虚拟财产有现实需求,是行业规范与发展的需要

网络游戏用户多,消费市场规模大,可以带动关联行业增长,已经成为国家新的经济增长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交易不是个别和偶然现象,虚拟世界的活动也需要受到规范的指引和约束,故从现实角度来说,对虚拟财产确有法律救济的必要;网络游戏巨大的市场和利润,自然会引发人原始的贪欲,法律的不明确给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阻碍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为规范和发展网络游戏,也有必要进行相关立法. (二)保护虚拟财产是理论研究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制定

民法的两大核心权利,分别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的存在和发展,是财产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虚拟财产受网络玩家重视,不是基于虚拟财产本身,而是其所体现出来的“虚拟人格”.网络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人格权也应该包括网络环境所形成的“虚拟人格”,虚拟人格应该与现实人格有同等的法律意义.无论是学理界还是实务界,在网络财产的研究方面都存有空白,理应立法进行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经验借鉴与对策

(一)国外及我国港、台地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我国的近邻韩国,在政府极力支持下,网络游戏成为其支柱产业,在网游中交易等财产方面的侵权行为增加,促使政府正视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明确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怎么写作商且具有财产价值,认为虚拟财产的性质与银行中的钱财无本质差别,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英美法等国对虚拟私有空间的解决多用“transpass to chattel(动产)”这一原则来解决,即个人空间等虚拟私有空间在英美法被视为动产;在我国香港地区,16岁的玩家梁某因游戏装备失窃而跳楼,引起警方严重关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成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进行处理,并修改了如《电讯条例》等;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把“线上游戏之虚拟财产(电磁记录)在法律上视为动产”,是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玩家对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

(二)我国大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我国现有的如《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认为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甚至有民警称网络游戏中虚拟的“钱”,不能等同于真正的钱,不受法律保护,导致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无奈现象.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利的保护.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对策

1.从维护网民的合法财产权入手,多种保护方式并举,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对网上购物建立“追踪机制”,完善网上追踪系统,如目前已比较成熟的银行支付系统,一旦出现虚拟财产失窃,可以及时找到相关责任人;作为一种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由信息产业部制定网络管理法规,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明确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人们对财产的理解会随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深入,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虚拟财产问题主要还需要依据民法,关键是对《民法通则》中“其他合法财产”做扩大解释,将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有必要以法律解释的形式确认其法律地位.

2.尽快制定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基本法,全面系统解决虚拟财产问题.仅仅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还不够,仍有一些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如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和法律要件、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玩家和运营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网络游戏中的“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管理和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治理等问题都难以涉及,而这些也恰恰是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立足司法现实,待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专门的保护,将上述问题彻底解决,这也是目前整个网络游戏行业大众的呼声.

结论

在新的历史时期,依托于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传统的观念,在现实和虚拟两种不同世界的切换中,广大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纠纷由虚幻空间走向现实世界,给社会带来极大不稳定因素.对这种新生事物,要以积极务实的心态去坦然接受,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深入研究,大胆尝试.为减少因虚拟财产而频繁引发纠纷,国家应全面加强网络行业管理,立法和司法者也应积极应对,在法律上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特殊的无形财产纳入财产概念中,加快立法脚步,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立法,切实保护网络时代的财产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在法治的轨道内得到健康、长足发展,进而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