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的视角看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

点赞:26519 浏览:12021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它突出地存在于诉讼法律发展的各个重要阶段.而我国诉讼模式是否应移植英美法系存在已久的“当事人主义”这个问题一直是诉讼法学界讨论的焦点.本文从法律移植这一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民事诉讼模式构建的一些建议.

关键字:法律移植;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1.基本概念的阐释

1.1 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

“诉讼模式”这一概念在国外是没有的.可以说,使用“模式”一词概括某一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构成要素,是我国诉讼法学者在研究民事诉讼体制上的“创新”.一般来讲,民事诉讼模式是以模式分析的方法,来研究不同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总体差异.对其概念究竟为何,以张卫平先生为代表,提出了“体制特征概括说”.他认为,此处使用“诉讼模式”这一概念,意在概括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阐明各个具体诉讼制度之间的异同,同时对影响同类模式的诉讼体制形成的外部因素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模式,就是对某一民事诉讼制度之宏观样态进行概括,从而以模式分析的方法揭示各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总体差异.它以构成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为内容.

1.2 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

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通常认为由两种类型的基本模式,即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这是基于当前世界上的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民事诉讼制度上的区别而进行的划分.“在两大法系,诉讼模式因受法律传统、陪审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采取了不同的诉讼模式,即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Adversarial system),而在大陆法系采取了职权主义(Inquisitorial system).”

当事人主义,是强调当事人主导与控制的诉讼模式.它具体表现为诉讼的启动、维持和展开均依赖于当事人,法官在诉讼中属于消极中立的地位,仅负责案件的裁判.在这一模式下,当事人所负义务,包括取证、举证、质证、证据价值之陈述、向对方发动攻势等.与此相反,法官则不能主动依据其职权收集证据、自行确定审理对象、归纳案件争议点等.在采取古典辩论主义的国家,法官甚至只能按照当事人陈述进行判决,即使这样的陈述是不清晰、不完整的.“按照美国学者儒本的概括,当事人具有三个特征:即裁判者的中立性、形式的程序规则、当事人负责提出自己的案件及挑战对方的案件.”这时,诉讼实际上成为了一种完全由当事人进行的攻防竞技赛.

职权主义则完全是另一种情况,它主张法官才是对整个诉讼掌握主导权的角色.“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3)采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如今虽采用纯粹职权主义的国家已经基本消失,但在改良后的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仍被赋予了比当事人主义更多的权力.比如,法官仍可依职权对案件事实展开调查,进而对证据进行评价并最终决定是否采用;法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须进行质证;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有权就案件事实直接向当事人询问等等.

2.民事诉讼模式移植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传统诉讼法律阶段,前后诞生于罗马法庭的弹劾主义和纠问主义,即为如今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雏形.它们经过英、法、德等国家的移植和改良,转而被美洲、亚洲等地区与国家吸收借鉴,从而形成如今的现代诉讼法律模式.可以说,法律移植成为促进传统诉讼模式向现代诉讼模式转化、至今仍推动其不断发展的中坚力量.

然而,并非所有移植国都能取得和被移植国一样的社会效果.成功的法律移植需要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这些条件直接影响移植的成败.因此,在移植过程中,移植国需要对其进行审慎考虑:政治体制的差异可能会导致被引入的诉讼模式的失效、偏离甚至扭曲,继而产生反效果;经济的疲软,又或许会使其成为移植国不堪重负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而文化传统的鸿沟,则更有可能在移植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社会排斥反应,最终导致移植失败.


因此,欲成功进行法律移植,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这些条件反映出移植国对其所移植制度的接纳能力,为移植成功的可能性评估提供必要的参考.而为修正这些条件上的差异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对原有诉讼模式进行一定的改造与取舍即成为必要.

3.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

在我国的审判改革之初,就有学者发出吸收“当事人主义”、去除我国法院“超职权主义”的呼声.有的学者则因地制宜地提出了“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理论,强调当事人和法官应本着对案件真实的发现这一共同目标的追求,协作推进诉讼进程.而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2007年则在其某一主题发言中,提出了“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命题.这些理论,都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移植与“中国化”提供了参考.

然而在这之中,笔者较倾向于张卫平教授的观点.张卫平教授认为,协同主义是对协动主义的误读,而协动主义实际上是对古典辩论主义的修正,修正并不是变革,其实质还是属于当事人主义.时至今日,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尽管仍留有前苏联的职权主义类型的影子,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却显示出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作用的趋势.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仍要以当事人主义的构建与职权主义的解构为方向.

而从法律移植的角度来看,我国已初步具备移植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条件.首先,改革开放使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并在随后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经济实力增强.其次,价值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它主要体现在使传统的“和合性文化”混入了对抗性因素,公平竞争、手段正当、效益原则等逐渐成为得到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最后,这一场改革由政府推动,反过来也对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政府的执政观念转变,为契合吸引投资这一经济目标,政治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笔者认为,移植的过程虽然是渐进式的,但其过程的缓慢并不意味着移植必然难产甚至失败.

4.结论

当事人主义的移植,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主义的“本土化”过程.正如学者所言,“任何具有积极意义的进步首先产生于对自我问题的深刻认识与自我路径的理性设计”.我国是一个当事人程序权利和程序意识严重匮乏的国家,审判改革的重心,依然应为褪去从前的绝对职权主义模式,朝着构建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