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婚的法律保护制度

点赞:3630 浏览:109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文章对我国军婚受特别保护的原因和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进行了简要说明, 对社会认同和拥护军婚法律保护制度提供了基本理论.

关 键 词 :军婚 法律 保护制度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姻.现役军人则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部队服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是维护军队稳定的需要,同时也是拥军优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我国军婚受特别保护的原因

(一)现实基拙

1.保护军婚有利于国家稳定.从维护主权稳定的角度来看,军队的稳定离不开军人家庭关系的稳定.广大官兵为了祖国的安宁、人民的幸福,远离家乡,日夜坚守在岗位,所做出的牺牲和奉献有目共睹.军人的婚姻如果遭到破坏,不仅影响个人,还要影响整个军营的稳定,更与国家军事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国家有必要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从法律角度加以特殊保护,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使现役军心稳定,全身心地履行职责,进而增强部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为部队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2.保护军婚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常年两地分居是已婚军人面临的主要家庭问题.由于军人承担任务的特殊性,很多军人坚守在远离家乡的工作岗位,长期两地分居,给军人的婚姻带来了隐患.长年累月没有感情的联络,很容易使两人之间疏远淡化,对夫妻关系会有很大的影响;家里发生矛盾时,军人往往不能赶回亲自疏导、化解矛盾,在精神方面带来一定的压力;此外,还有其它的现实政策条件限制:如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不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不能随军;符合随军条件的因部队条件的限制没有随军等,这就使得军婚很容易被破坏.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部队建设,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有其必要性.

(二)法理基拙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对军人所承担的义务进行补偿是现行军婚保护的立法根据.

1.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法学原理.在婚姻法里,当事人双方结婚与离婚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但军人是特殊群体,军人为了国防而承担了大量额外的义务.从权利和义务相均衡的原则出发,军人们承担这样额外的义务,其婚姻应享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权利,以求得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2.对军婚的特殊保护体现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学原理.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来看,《婚姻法》是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而关于军婚保护的有关规定是特殊事项,是针对军人这个特定的人群、军婚这种特定的婚姻、军队这个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法规.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学原理,在适用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则适用一般法.当然,换个角度理解,这种特别保护确实对军人配偶有些不公,但军人配偶并不是没有离婚的自由与权利,而是在选择与军人结婚的同时,也就选择了受限制的离婚.

二、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不足

现行的军人政策对于在维护军婚方面既发挥了一定的正面作用,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

“婚姻自由诚可贵,国防安全价更高”,这对军婚法律保护的特别之处是一个比较形象的评价.对军婚之所以要保护,因为它“屏弱”而不是 “优越”.近年来,军人转业安置愈发困难,“辛辛苦苦干到营,回到地方等于零”,“少尉、中尉、上尉,回到地方都无位,少校、中校、上校,回到家里都无效”,更是增加了当代青年军人找到理想伴侣的障碍.以法律为制度依据的原始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军婚的保护,但在现实中,“限制”的作用明显大于“保护”的意义.很多地方青年出于对军人的崇拜而建立起恋爱关系,在逐渐了解军人的过程中,对“家里自己一人操持”、“生孩子丈夫不在身边”、“一年见两次面”、“年龄大了回地方再从头开始”等现实问题有了越来越具体的认识.尤其是一旦选择了军人,自己的婚姻就成了“军婚”,就会受到很多不利于己的限制,在终于明白军人“可爱”但“不能爱”之后,多数人还是会选择分手.所以法律虽保护了军婚的稳定,却导致地方青年面对“军婚”望而却步,这恐怕是立法者始料不及的.“恋爱难”让许多青年军人一再降低择偶标准,最终选择低学历、低收入者居多,这对部队的实际建设极为不利,无形中给部队官兵增添了现实问题,也加大了随军家属的安置难度.

(二)我国军婚保护制度的完善

1.设立破坏军婚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

《婚姻法》第33条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一是其限制的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在离婚诉讼中的胜诉权,而没有追究破坏军婚的第三者的民事责任;二是其设定的是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军婚当事人离婚的特别条件,而没有涉及导致军婚当事人离婚的原因,特别是没能从源头上打击和遏制破坏军婚的行为,此非长久之计.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惩处第三者破坏军婚的行为正是保护军婚的关键所在.因此,可以考虑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中,增加第三者对军人的赔偿以体现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法律制度的完整性.

2.刑事方面的处罚

刑法第259条对现役军人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没有做出处罚规定.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由此可见,犯罪主体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结婚的第三者.但致使军婚破裂的主体却有两个,一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者,一是现役军人配偶本人,现行刑法只处罚了前者,现役军人配偶并没有因破坏军婚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在第三者也属己婚的情况下,现役军人配偶才有可能涉嫌重婚罪.许多军人常年处于两地分居的状态,每年只享受一次探亲检测的军人很难发觉第三者情况并取得证据.若由机关立案侦查,致使其花费过多的精力去维护军人的婚姻也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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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军婚的法律保护制度在社会中所遭受的非议以及在实施中的种种困难,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解决:其一,对军人恋爱对象加强法制教育,使其走出军婚保护制度的理解误区;其二,既不能夸大法律的作用,又要注重从其他方面对军婚进行“全面关怀”.无工不富,无军不稳,军人的家门不安必然会危及国门的安全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只有军婚双方当事人和社会人群对军婚法律保护制度的认可和拥护以及日趋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使军婚的航船驶向幸福的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