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成因法律

点赞:3429 浏览:921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敏感话题,因为工程款的结算对发包方、承包方的利益都有巨大的影响.从发包方角度来讲,将影响到房地产工程的移交、综合验收的组织,继而影响到商品房的交楼日期及因此与购房户的预售契约纠纷;从承包方的角度来讲,会影响到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结算、承包方与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结算、承包商与建筑工人的工资结算等.妥善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不仅能解决当事各方具体经济纠纷,而且对稳定社会大局都能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1.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案由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最常见的成因从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中比较容易发现,在这些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司法文书中,其成因表现为争议“案由”.

导致以结算纠纷表现出来的建设工程纠纷主要有如下几种具体案由:

1.1 工程量之争.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1.2 违约之争.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通电、通路等)、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违约之争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1.3 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1.4 沉默的决算书效力之争.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最多只对个别条款略加修改.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但合同实施起来远没有这么简单.承包方认为发包方收到决算书后,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意见,根据合同规定,决算书已经生效,要求立即结算付款,而发包方则以授权人员未收到决算书,或者审核需要时间或声称已经聘请相似度检测机构进行核算相抗辩.在这类纠纷中,沉默决算书的效力成为争议焦点.

1.5 阴阳合同之争.这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实力雄厚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利用其在签约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就同建设工程除与承包人公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阳合同”)外,又强迫承包人签订另一份包括工程价款、工期等方面内容与“阳合同”不一致且有利于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所谓“阴合同”.进入结算阶段时,两份相矛盾的合同究竟谁是结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按照普通合同法原理,应该认定阴合同标准(因为时间在后),按照招投标法,应该认定阳合同标准(因为该合同系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结果)

2.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内在诱因

上述司法案由只是建设工程结算争议的外在表现形式,充其量只是表象而已,为什么在我们国家会涌现这么普遍性的工程结算纠纷呢?上述各类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既有真实的纠纷,也有其他不正常诱因演变的结算纠纷,归纳起来至少有如下几种:

2.1 建设资金准备不足或资金被挪用.

建设工程一般有两类,其一是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其二是政府公共建设工程.

房地产业的开发商很少准备足额的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正常的作法一般只准备前期部分资金,其余建设资金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银行融资;其二是收取购房户的预付款.其中后者在不同时期表现有所差异.在2001年8月15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改前,开发商取得预售证比较容易,只要工程量超过±0.00以上即可获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立即向外发售,以收取的预售房款支付工程款.因为这种方式给不良开发商钻了空子,并遗留了烂尾楼的社会难题.


2.2 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不法行为遗留的后遗症.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中的不法行为,使得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的资质疏于把关,让无相应资质的承包方以挂靠方式通过资格预审.这些挂靠施工队由于技术、设备或人员素质无法真正按照招投标要求施工建设,其质量可想而知,挂靠行为在建设过程中很容易被发现,一旦发包方人事变动,几乎必定会引起工程质量、违约、取费标准等结算纠纷之争.

3.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的法律对策

3.1 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政策与行政措施

3.1.1 建立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

行政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时,除审查其项目批文外,不能仅仅满足于发包方投资计划来源的陈述,必须要求发包方提供总投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例如20%).这一保证金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银行保函.重要的是这一保证金的返还必须等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债权债务清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税金、地价款、拆迁补偿费等支付)后才能返还.我在法律怎么写作实践中曾经发现有类似的保证金,但在处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时,从未从这类保证金中得到帮助,也无法得知其真正去向.今后应使项目保证金更加透明,更能发挥保证项目健康发展的作用,必要时如经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该保证金应可以直接用于支付工程款或其他项目债务.

3.1.2 建立建设工程中期预警体制.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具有金额庞大,影响深远的特点,一旦泛滥并激化将难以解决.为了保证整个社会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笔者建议建立法定的建设工程中期预警体制.

总投资的50%时,应该聘请社会相似度检测机构,如监理公司、律师、会计师等组成中期预审小组,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主体审查.查是否有挂靠、非法转包、分包行为;(2)施工设计审查.查是否按照审定的设计施工;(3)施工进度审查.查是否按照合同进度施工;(4)投资债权债务进度审查.查已完成的投资量是否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或其他费用;(5)会计审查.查有关工程票据是否齐备,有关税收是否足额支付;(6)合法性审查.查建设工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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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审查,如果没有问题的,可以继续建设;如果审查发现问题的应该由预警小组立即告知有关各方,有缺陷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受影响的一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安抗辩权利,要求对方在澄清误解或提供履约担保后再继续履行.例如,通过审查,发现建设资金出现巨大缺口,可以立即通知发包方与承包方.发包方可以立即出示建设资金保证文件(包括拨款证明、融资合同、资金担保等);承包人提出不安抗辩要求中止履行,直到发包方提供相应保障,如无保障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这样就可以将大部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