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经验法则

点赞:17278 浏览:7260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作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标准.能动司法对存在互应与冲突的两种效果有着深远的影响.如何寻求一条契合路径是文章的主旨,经验法则是当代能动司法下的统一两种效果的最佳选择.

关 键 词 :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能动司法;经验法则

在当下中国语境的能动司法实践中,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者以各自不同的评判约束机制促使着法条主义(判决)与民意之间的沟通回应,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化之间的制度链接,严格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的互动博弈和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替代互补.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说,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必然要求法官在有限的法律与变化的现实之间寻找最佳切入点,避免机械执法和司法恣意这两个极端.经验法则在能动司法辐射下,以其流动性和客观性的特点,成为避免司法走向两个极端的重要手段,显然经验法则所凸显的作用尤为重要.

一、经验法则:两种效果和谐统一的利器

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所谓经验法则,即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对证据进行判断的规则.在诉讼实践中,具体指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的信息、资料,运用法律人特有的法律思维理性升华并总结,形成对相关事物因果关系或者一般态度的认识.

(一)法律层面上的运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事实认定中的经验法则主要用于四个方面: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证据关联性的认定、证据证明力强弱的认定和事实的推定.一般情况下,法官有选择何种经验法作为推定的前提或者决定是否进行事实推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案件中存在明显可适用的经验法则除外.①

法律适用中的经验法则主要用于三个方面:法律的解释、法律的选择及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依据.为此,司法者就要依赖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法的一般精神、公平正义理念、社会道德观念以及经验法则来作出裁判.

(二)运用模式的选择:综合思维模式和借助利益衡量

在英美法系国家里,通过承认生活习俗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赋予生活经验以法律地位;并以判例的形式将成熟的经验法则吸纳入法律规范当中来.在大陆法系国家,亦赋予经验法则具有类似法律的效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外国的相关立法内容对于我国经验法则的运用应该有借鉴意义.当然,我们应该着眼于中国特色的司法环境,引导经验法则的运用.

1、综合多种思维模式.法官必须运用法律思维从事审判工作,通过法律职业特有的视野和职业规范来观察、分析、从而做出判断法律问题和现象.不同的思维方式有不同的利益权衡:法律思维以合法性为基本准则,政治思维力图权衡利弊,经济思维考虑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道德思维侧重善恶、好坏的评价.②丰富法官的思维模式对于司法调解的成功率有着功不可没的作用.调解制度是适应新形式下的产物,它综合运用了法律、道德、情感等多种方式,较为折衷和妥当地满足当事人的权益,提高了诉讼化透明化,有利于实现两个效果的和谐统一.

2、借助利益衡量,平衡对社会主体的利益保护.法律设置的诸多权利是一定利益在法律上的反映,权利冲突或受到侵害的实质是利益的失衡,法院审判就是对争执的利益进行重新确定与分配.笔者建议确定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保护生存权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和保护公共利益原则.

而由于经验法则自身的特性,使其能在能动司法的背景下操作自如,对司法效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法官,即使证据不充分,也可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应该说,在能动司法的背景下合理选择经验法则运用模式,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裁判结果的合理性与正当性.③

二、理性反思:经验法则运用面临的现实困境

虽然经验法则在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一方面由于其自然性使裁判者总是意识不到它所发挥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受到体制和人为的一些因素束缚,限制了经验法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法官职业风险束缚了经验法则的运用

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取决因素.但实践中,存在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却片面加重了法官的责任.比如“错案追究”责任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④不当的加重法官的司法责任的职业风险导致了法官的裁判有悖能动司法的要求,也无法满足社会公众的民意要求.

(二)法官执业水平限制了经验法则的运用

我国法官的选拔主要以招录院校法律毕业生为主,近年来,法官队伍明显呈年轻化和专业化的趋势.由于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缺陷,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单一、社会经验匮乏的问题,致使法官在办案中所运用的经验法则十分有限.而与此同时,受案多人少的原因和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基层法院对简易程序适用率都作了较高的要求,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获取经验法则的途径受限,导致案件质量受到影响.⑤

(三)裁判说理不充分模糊了经验法则的运用

忽视裁判说理的重要性,实践中存在虽有说理,但不够充分也没有针对性,当事人难以感受到能为大众所接受的经验法则的存在.法官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使得不重视裁判说理的重要性,这将会失去通过运用经验法则来检验裁判结果的合理性的渠道,从而也将使约束司法恣意的设想成为水中之月.

三、积极完善:优化运用经验法则的内外双重环境

“盖经验法则,系吾本人生活之经验,而为判断证据证明力之基础”.⑥笔者以为,在当今能动司法呼声愈高的司法大背景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是永恒不变的主题,是司法公开公正最有效的表现,当然,任何一种方法一种制度的产生,必然有其弊端,而对于经验法则的运用,即表现在这把利剑的手执者是法官,是有自己的情感和价值取向的人.为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完善运用经验法则的内在和外在环境,以切实实现最终目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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