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名言“串烧”

点赞:27438 浏览:12978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流传千古、跨越国界的谚语、警句、名人名言不但简明扼要、鞭辟入里,而且振聋发聩、魅力非凡.但是,名家立场不同,出发点迥异,其语言“所指”对象与“可指”程度存在逻辑局限,特别是名言本身语境不清、句式简略和成分缺失等表达缺陷,常常导致人们在理解和引用名言时误解百出,歧路亡羊,直至名言与名言“打架”,引用者与引用者吵架,读者听者黑白莫辨,是非难明.在此,谨以某些法理学名言警句“串烧”一番,以飨读者.


关于法律定义,西谚说:“法律乃理性的命令.”卢梭说:“法律乃公意的行为.”政治家罗伯斯比尔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革命家列宁说:“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西谚和卢梭的论说侧重法律所体现的公理和公意,是理念行为、权利诉求和权力意志的综合体现.罗伯斯比尔所指的“法律”是人权,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是人民内部的社会契约,且排除了“非人民”的法意.列宁所指的“法律”是取得胜利的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失败者无权通过法律体现自身意志,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无契约.罗伯斯比尔和列宁“所指”与“可指”的“法律”,乃是型或专制型法律,是权力意志的体现,并非基于普遍认同的契约型、习俗惯例型法律.

关于立法、司法与守法的关系,许多名人名言“所指”和“可指”殊异,但对于公平、正义和法治的理想信念与追求却非常相近.政治学家阿奎说:“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也就说,立法者必须遵守自己所立之法,在法律范围活动,立法者不得违法.毕达哥拉斯说:“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如果立法者既想建立法律秩序,又想无法无天,为所欲为,自然无常态秩序可言.关于特权的危害和守法的民意基础,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说:“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显而易见,有特权则无公道,无法律公信力.

在法治文化稀薄,规则意识淡薄,有法制,无法治,特权盛行的国家或地区,人民不愿守法,懂法的人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空子,原因之一,就是特权滋生不公不义不平,人民对法外特权不服气,对不公正的法权不顺服.因此,法律得不到人民普遍认同,大家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则失去普遍认同、约束力和应有的效力.托克维尔说:“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何以如此?英国学者格索尔和美国学者梅利曼道出其中原委.格索尔说:“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梅利曼说:“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并且是历史悠久和根深蒂固的一部分.”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态度和行为模式体现了法律文化和法治基础的实际状况.

在法律观念体系中,西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语获得普世认同.但是,法律框架及特定条款因法理和基本制度模式不同而不同.如果法律是社会契约型的,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法律中有“刑不上大夫”之类主体排除规定,有权利限制、类别歧视、逆向操作和“法律陷阱”条款,则没有平等可言.如果“朕即法律”,“君主乃至高无上的法(德皇威廉二世语)”,皇帝是“法上之法”,法是王手中的统治工具,那么,“卿”敢与“朕”讲平等吗?一不小心,就会“反误了卿卿性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语看似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其实,却将皇帝、太上皇、皇后、太后,以及“铁帽子王爷”和持有“免死金牌”者等超级特权者排除在外.革命导师马克思说:“在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此语可谓一语中的.如果在法律之上还有一个、几个,甚至一帮高高在上、不受法律约束的家伙,那么,其法律性质和政权实质就不言而喻了.

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学者哈耶克说:“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很大程度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对于人类的“规则需求”及其客观必然性,中国先哲老子讲得更为精辟:“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人类不断地追问法意,不停地辨析法理的缘故正如意大利思想家布鲁诺的名言:“真理属于人类,谬论属于时代,为真理而斗争是人生最大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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