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学生助学贷款的法律规范

点赞:5980 浏览:2029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国家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目的是想帮助贫困学生获得上学的机会,使他们不在因为金钱而辍学,也为了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但是,学生贷款违约率很高,这使助学贷款业务陷入了困境.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完善贷款制度,本文主要从法律规范这方面来论述关于高校助学贷款的偿还问题.

关 键 词 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38-01

自从1999年高校扩大招生之后,使更多的人有了走进校园的机会,但是,很多学生因不能支付高额的学费而对大学校园只能是“望园兴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出台,对于高校贫困生来说无疑是喜从天降,各大银行纷纷“解囊相助”,这一举措使很多被拒之门外的学生们走入了校园,实现了大学梦.但是,问题也接踵而来,贷款容易还款难,在偿还贷款的时候出现了问题,很多学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甚至故意拖欠,拒绝还款,因此,针对大学生贷款信用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方案,想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约束学生,提高他们的个人信用度.

一、建立学生个人贷款档案

很多人为了获得无息贷款的而查重,想利用这一途径骗取贷款,因此,学校在批准学生贷款的过程中应实际调查一下,学生需提供相应的贫困证明,以免真正贫困的学生反而得不到帮助.其次,合同应该标明贷款的时间,以及还款方式.这需要建立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也就是学生在贷款或者信用卡的时候,在编码的基础之上,建立银行档案,学生工作后,无论在哪里工作,从事何种职业,他的工薪收入都必须通过转账计入其个人的信用档案,因此,每月的还款就可以有保证的从其薪金里扣除,避免了信用风险,这个信用档案也就成了学生的第二,其毕业后其信用档案的记录就会如实转入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对其个人信用继续记录,也可以起到监督学生个人信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信贷风险.人民银行副行长肖钢最近也表示,各商业银行要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为契机,以大学生为主要对象,通过与高校紧密合作,建立借款学生的信用档案,为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及发展无担保贷款业务积累经验.这样不仅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助学贷款中手续繁琐的问题,而且能推动其它各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可谓“治本”之举.

二、完善违约学生的惩罚制度

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如果没有按照合同上的条款履行责任,都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当然惩罚的程度也要视原因而定.对那些故意拖欠贷款、拒绝提供工作单位和、不守信用的学生,银行要记录在案,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或者列入银行黑名单.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贷款,存在很大的风险,为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应对学生的违约行为和恶意拖欠给予惩罚,第一次可以提醒警告,若不思悔改,可将其个人信息公开、,这既可以对学生起到威慑作用,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住学生的恶意拖欠,而且这一方式也可以弥补上一条款中建立个人信息档案中的不足,因为虽然现在是网络时代,但是还有很多人的工资不通过银行,这样银行就无法得知他们的收入,因此这一惩罚措施可以约束这一群人.当然,对于违约的人也是少不了经济制裁的,我们还要在经济方面对他们进行制裁,逾期不还贷的需要缴纳滞留金,还要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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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国家书面立法

国家的法律是最有权威性的,也最具有说服力和震慑力.我国的助学贷款制度实施了七年多,已成为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无法可依,成为制约助学贷款健康稳定发展的瓶颈.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依据层级较低,无法适应发展形势,现行贷款制度中存在着操作上的不明确,给贷款风险留下了隐患,甚至还造成特困生不能及时获得贷款,而非贫困学生却能享受到贷款,因此也迫切需要一部成文的法律.另外,对于那些强硬的“钉子”和情节严重者可以借助民法和刑法的力度,可以在《助学贷款法》中明确规定欠款的惩罚措施,基本上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如果遇到骗贷、逃贷情节严重的情况,也可以用刑法进行管制.因为恶意欠贷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银行运作不畅,从而使新入学的贫困生受到牵连而无缘获得助学贷款,这对他们很不公平.而且恶意欠贷者一旦逃债成功,会对其思想、观念和人格产生不良影响,以致在今后的日子里可能实施更恶劣的行为,更有可能危害社会安全.

四、制定维护学生权利的法律

当然,在立法的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对学生权力的保护,要保护学生们的隐私权,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高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应赋予学生一些基本的权利:(1)知情权.学生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信用信息被征集和公开的事实,也有权知悉个人信用信息被利用的内容、使用目的以及利用者的有关信息.当个人的信贷申请、就业等被拒绝时,个人有权知悉被拒绝的理由以及制作该个人信用报告征信机构的名称、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权.(2)请求权.高校学生个人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保证其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一旦发现错误,高校学生个人有权要求征信机构进行再调查,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及时地更正或删除.(3)救济权.高校学生个人在其信用信息遭到非法征集、储存、利用和传播时,享有救济权,以制止和打击侵权行为.当出现上述侵权行为后,个人可以向信息管理部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进行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应该重视对高校学生贷款中的立法规定,这有益于贷款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规范学生们的诚信意识,因此,助学贷款立法刻不容缓而且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更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