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税收挑战与

点赞:7577 浏览:3093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在电子商务日益蓬勃发展的今天,如何正视电子商务带来的机遇尤其如何迎接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挑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电子商务越发展,税收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就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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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进步,电子商务特别是个人电子商务交易在我国呈现较快发展趋势.电子商务是写卖双方利用互联网等媒介进行的商品或怎么写作交易,即通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写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常见的交易形式主要有企业间交易(B2B)、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2C)、个人间交易(C2C)三种.

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伴随着网民数量的急剧增长,近年来我国个人电子商务交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产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快速提升.2002年全国个人网上交易总额只有18亿元,至2007年已经达到561亿元,短短5年间交易总量增长30倍.网上交易用户交易额大幅增加,部分用户年交易额已经超过千万元.以淘宝网为例,2006年其已达到169亿元,2007年全年总成交额突破433亿元.2007年在淘宝网采用C2C模式交易的用户中,虽然绝大多数年交易额都在6万元以下,低于目前5000元/月的起征点,但是少部分用户的年交易额已十分惊人,超过18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已有3272户,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也有182户.

二、税之惑:电子商务带来的挑战

税收执法面临无法可依之尴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并不受交易形式的限制,无论是传统交易还是网络经济,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但由于网上交易的特殊性,传统以、会计账簿为主要监管手段的税收体系和征管手段,还不足以对其进行成熟而有效的管理.此外,网络交易参与方包括交易双方和交易怎么写作提供者(如易趣等交易平台)的税收法律关系,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目前在法律上均无明确的规定.网络交易的卖方是否必须按传统方式进行税务登记,交易成功后如何开具、传递,税务机关如何监控交易、开票、申报行为的一致性,是否有权利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必须定期提供相关数据等问题都急需立法加以解决.

纳税主体难以明确

网络交易主体的身份虚拟性、难以核实性以及跨地域性等特点,都成为税务机关有效征收和管理的障碍.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不同,网络交易双方只要通过电脑和网络进行沟通和交易,税务机关即使调阅网站后台数据,看到的也只是两个虚拟的用户名,无法实地核查,从而给税务机关有效征管带来难题.一方面,网络交易者可以随时通过注册多个账户、注销旧账户再注册新账户、或更换交易网站等手段来逃避税务机关的监控.另一方面,网络用户在登记资料时,很可能不提供真实信息,网站和税务机关目前还没有有效办法核实、监控.此外,我国实行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域划分税收管辖权的属地模式和财政入库方式,但网络交易主体往往是跨地域的,实行属地管理的成本很高,财政库别的确定需要制定相应的办法,以避免各地抢夺税源.如果交易一方在境外(或检测托境外而实在境内,为逃避国家税收监控,通过在境外的怎么写作器注册用户再进行交易),管理难度则更大.

征税对象的界限难以划分

网络交易商品的多样性,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模糊性为税收政策的选择提出了难题.目前网上交易的商品种类极为丰富,既有需要缴纳增值税又需缴纳消费税的化妆品、珠宝首饰等消费品,又有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国家明确规定可以免于缴纳增值税的免税商品,以及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网上交易的商品面临无法核实的困境,如果纳税人打着销售免税商品的旗号私下交易其他商品,税务机关很难明察秋毫.

交易资料难以取证,纳税依据易隐匿

在互联网环境中,双方看货、、交易、付款等整个流程都可通过网上进行,订单、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数据可轻易修改,税务机关很难取得供货和销售的相关证据,导致传统的税收监管和稽查失去基础.另外,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导致税务机关无账可查、无票可管.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策略原则

加快立法

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与完善针对网上交易双方和交易怎么写作提供者的法律法规体系,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络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种、税目等问题实时进行调整.要特别重视税收制度、信息提供等方面法规的制定,对这三方的税收法律关系、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做出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

未雨绸缪

相关部门要及时制定针对境内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政策.尽管目前境内与境外用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的规模仍然较小,但并不排除其大规模发展的可能性.相关政策的制定应具有一定前瞻性,降低税款流失的可能性.

抓大放小

对于B2B、B2C等交易模式,一方面要通过立法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参加交易的企业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同时增加税务登记号监控字段,科学评估企业交易信用级别,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注册登记信息.另一方面,也应通过立法规定企业必须将其在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情况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C2C交易模式,目前可以考虑暂不征税,或提高起征点、降低征收率等方法以培育市场.

四、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路

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应当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交易手续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纳税人姓名、实际居住地、、数字认证证书、资金支付方式及相关银行或信用卡号等.纳税人应以法人代码或个人居民注册从事网络经营,并设置唯一的网上结算账户(电子账户),将其和电子记入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在网站主页上标明,供税务机关和交易客户监督.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机密钥的备份资料,税务机关则应建立一个密钥管理系统,做好保密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银行的联系与协调,实现相关登记数据的交换和共享,定期将纳税人的登记情况和电子账户设置情况进行核对,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情况.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从因特网域名注册机构处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机构地址和居住地等资料,从CA(CertificateAuthority)认证机构处获得交易者在因特网上的真实身份、密钥、数字签名等信息.

利用认证制度确立纳税主体

目前,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认证网上交易双方的身份已成为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重要措施.CA认证机构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对密钥进行有效管理,通过颁发证书证明密钥的有效性,将公开密钥同某一具体实体(消费者、商户、银行)联系在一起.它主要负责数字证书的申请、审核申请人的身份、签发证书及管理证书,是整个信任链的起点.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参与交易的双方相互提交认证机构签发的电子证书以证明自己的身份或提请认证机构验证身份.因此,如果法律要求所有电子商务参与者都必须使用电子证书作为网上交易确认对方身份的方法,税务机关便可在认证机构的协助下,解决网上纳税申报主体和应税行为的不确定性.

建立电子商务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的网上交易,其成交确认、款项支付都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中心这一“公正的第三方”进行,电子商务中心对网上商店成交信息掌握得全面而真实.对此,应明确电子商务中心管理方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交易信息或代扣代缴税款.要逐步探索建立由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的制度,即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以“支付宝”为例,写家在下货物后,先将货款支付给支付宝暂时收执,然后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通知卖方发货,卖方收到货物后,如果确认满意并同意付款,就通知支付宝支付货款给卖方.这种交易模式使得税款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成为可能.在确认交易完成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时,就可以由交易系统自动计算货款包含的应纳税款,并由运营商在支付成功后及时代扣代缴税款.

如果从事网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的,则要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开展税收监管,通过银行账户往来情况的全面监控,基本可以掌握网上交易结算,并通过税务稽查介入方式迫使经营者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并申报缴纳税款,或者通过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的结算记录进行代扣代缴,凡是按税法规定达到按次征收或月营业额达到征收起点的,一律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加强网络账簿、凭证与管理

建议在法律法规中补充电子凭证保存和加密的相关条款,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并规定一定的保存期限.当电子记录格式转化时,纳税人有义务保证所转化的记录准确并且可以阅读.当不能转化或没有其他电子方式替代时,则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记录.

针对电子商务对这一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出的挑战,可以考虑的解决思路有以下3个模式:(1)放弃传统的管理模式,改为由纳税人自行印制和保管,税务机关只规定有关应包含的基本内容;(2)以目前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加油机税控装置和其他税控收款机等为基础,开发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涵盖所有的交易,采取电子和电脑版纸质并存,稳妥推广使用电子,并将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3)淡化对的管理,强化对网上交易支付系统的监控管理,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提出的以监控支付体系为主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设计监控支付体系并由银行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电子商务交易货款结算情况并扣税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型.应该指出的是,第1种方法纳税成本较低,但短期内条件不具备,可以作为未来的发展方向;第2种方法纳税成本较高,但它是一些基础性的、带有长期效益的工程,能大大减轻其他纳税成本,但需要解决相关的技术问题;第3种方法不仅纳税成本较低,而且也符合电子商务的特点.但目前我国网络交易支付系统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且对其监控涉及到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的立法,因此,将第2和第3种方法可以结合起来同时推进.《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在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做出了法律依据,但对于纳税人网上支付系统账户的设置以及税务机关对其的监控,还需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加以完善.

开展网上税务稽查

传统的税务稽查在电子商务方式下面临着无法稽查、无据稽查和无效稽查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技术问题,即传统的稽查方式难以套用在电子商务的税收检查上;二是政策问题,即现行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因而稽查工作难以有效地开展;三是法律问题,即电子商务所使用的电子合同、电子、电子凭证、电子账簿等,其法律效力尚不明确,因而稽查所依赖的基础资料的合法性就难以确立.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务稽核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为其提供检查依据,而且需要现代化技术的支持,用电子化的税务稽查应对电子化的商务活动.因此,要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研究开发具有稽核和追踪等功能的智能型稽查软件,实施网上稽查,并使传统的随机性抽查变为网上日常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防止税款收入的流失,打击网上偷税行为.同时要加强与银行、网络认证等部门的网上协作,互通信息、互换情报、互相配合,解决网上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克服由于网上交易的隐蔽性而带来的税务稽查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作者单位: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