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职工旅游费用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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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费用开支相关政策规定

旅游费用的纳税处理,主要涉及以下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形式或者非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若单位对全体职工或部分业务突出的人员以旅游形式作为奖励,该项支出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作为工资薪金.

(2)在工会会计制度中,根据《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有关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其中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因此,若单以工会的名义组织为企业工会会员享有的奖励旅游指标,该项旅游费支出应从企业工会中列支.

(3)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有关规定,通过免旅游费、收差旅费等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钱物、有价证券等),应把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分本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两种方法计税:一是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旅游奖励支出,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旅游奖励,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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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若企业对本单位职工或个别人员的旅游奖励,单位可凭旅行社并提供相关奖励的凭证、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并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旅游费在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同处理情形解析

(1)旅游费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例1]甲企业工会部门2011年清明节利用周末组织工会会员到郊外旅游花费2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工会经费20000”,贷记“20000”.该单位若是以工会名义组织单位职工搞活动,发生旅游的费用应使用企业拨缴给工会的工会经费,在工会账中列支,而不能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该条强调税前扣除的前提是拨缴2%的限额.因此,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只能企业提取并拨缴给工会的费用,且只能是凭《工会经费拨缴款凭证》.若在工会部门的账中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受《工会法》调整,不受税法约束,只要在限额内凭《工会经费拨缴款凭证》拨缴,就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由此,工会部门账中工会经费支出的20000元旅游费用与所得税税前扣除无关,不需要作纳税调整,但工会会员的旅游费列在企业账中则需要纳税调整.

(2)旅游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例2]甲企业行政部门2011年利用五一检测日组织中层职工到海南旅游花费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应付福利费50000”,贷记“5000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检测路费等”.可见,旅游费用不包括在三项内容中.所以,甲企业五一旅游费用50000元不得在“职工福利费”列支,需要做纳税调整.

(3)旅游费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例3]甲企业行政部门2011年7月1日组织经销商到江西红色旅游花费100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应酬招待费1000000”;贷记“银行存款100000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招待费主要包括餐费、赠送的礼品、旅游门票、正常的娱乐活动等项目,因此,甲企业列支的招待经销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但需根据年终销售收入在限额内扣除.

(4)旅游费在“职工薪酬”中列支.

[例4]甲企业行政部门2011年十一黄金周组织全体员工分2批青岛旅游共花费1200000,企业账务处理为,按员工怎么写作对象,借记“管理费用300000”、“营业费用500000”、“生产成本400000”,贷记“应付职工薪酬1200000”.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1200000”,贷记“银行存款1200000”;借记“其他应收款――职工个人3560”,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3560”(注:按照员工工资多少合并计税所得).

此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所得税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且实际发放给员工的支出.因此,对于甲企业全体员工旅游费1200000元可列作工资薪金.

旅游费个人所得税处理

(1)单位奖励突出人员旅游支出涉及个税处理.奖励本单位员工旅游指标,属于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例4中甲企业2011年十一组织全体员工分2批青岛旅游共花费1200000元,按照国税函[2009]3号,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被税务部门查处,除了补交税款外、还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2)公司股东旅游支出涉及个税处理.检测若公司组织旅游不是普通员工而是股东,对股东的这项所得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有关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写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把股东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是税目执行错误,同样被税务部门查处,除了补交税款外,还需缴纳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