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

点赞:13958 浏览:5837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教育与诊所法律教育在教育内容、环境和教育主体的主动性方面存在差异,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如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要求民法教师从法律援助中心选取既真实又适合学生的案例等.

[关 键 词]诊所法律教育民法教学主动性

[作者简介]宋莉(1979-),女,陕西汉中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陕西西安710061)

[基金项目]本文系陕西教育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不动产异议登记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以房屋为例”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1KJ067)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0-0109-02

苏力曾说过:“中国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所需要的又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由这句话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教育和现实的脱节.随着中国法制的日趋完善,对法律学科相应地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要具有专门的法律职业素养,法律知识、法律语言、法律思维、职业信仰、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等构成了法律职业素养的组成部分,这些都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具有全方位的素质和技能.因此,教学方式需要与时俱进.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律教育的关系

诊所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师生对标准案例教学法提出了质疑,认为它已经落后于美国社会对法律学生的要求,诊所法律教育的出现恰好符合当时美国的社会需求.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借鉴了医学院学生诊所式临床实践的方式,法学院学生则在“法律诊所”里,在法律教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解决案件法律问题的各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获得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术、法律职业思维等培训,诊所法律教育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是一种必要的法律教育方式,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有助于学生在社会上很快地进入“法律人”的角色.

中国传统法律教育与诊所法律教育都是法律教育的方式,它们都能够让学生学到新的法律知识,二者在法律教育目标上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1.教育的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法学理论知识为核心,包括概念、原则、制度等,尽管在法律教学课堂,教师也会用引入案例的方式来授课,但最终仍然会用理论知识本身来解答案例,即传统的法律教育要求学生先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然后通过案例把他们运用到实践中去.这个过程是先有理论再有实践,从一般到具体的过程.传统教学始终认为不先掌握理论知识,就无从联系实际,很少考虑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需求.诊所法律教育则认为实践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学生通过具体办案,寻找法律问题,学习法律理论,并分析它,然后运用到案件当中,最终理解该法律理论.具体案例对学生有着全面的要求,除了要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要有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技巧和方法等.

2.教育的环境差别很大.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在课堂上接受老师的讲授,或引入模拟法庭教学的方式,或到法庭旁听案件进行现场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环境是非常广泛的,它是实践性教育,可能在课堂上讨论、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整理材料、思考问题、会见当事人等;也可能直接参与庭审活动,当写作技巧人或任辩护人;还可能在校外取证,获得案件所需要的物证、证人证言等.相比较而言,诊所法律教育的环境广泛,传统法律教育的环境单一.

3.教育主体的主动性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以在课堂上传授法律知识为主,学生是传统法律教育的接受者,而法律教师则是教育的主动者.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是教育的主动者,他们要解决所接案件中所有的问题,接案、了解案件、取证、准备写作技巧词、辩护词等各种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结案等,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主动迎接各种挑战,法律教师只是起到辅助的指导作用,不具有主动性.由此可以看出,两种教育方式主动性主体不同,但主动地学习知识,带着问题去学习,其效果要比被动去学习的效果好很多.

二、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民法学教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法律的课堂上总是有一种一成不变的规范体系约束着民法学的发展,这种规范体系试图想解决每天都在变化的生活中所有的人身、财产问题,教师在课堂上也用这种理论体系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但是学生到了社会上会发现,以前所学的典型案例很难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使学生在理论和现实中无所适从.

现在的民法学教学仍然以传授系统的理论知识为主,并不以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需求为教学目标,主要体现在:第一,民法学的开设主要是以部门法划分的学科和民法基本法为标准,并不以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标准来开设民法学;第二,民法学教师在课堂上主要是以传授该课程的体系以及围绕该体系的法律理论和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为内容;第三,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民法学也有了新的挑战,特别是涉及财产类的法律制度,例如物权、债权,也要开设一些比较法课程,拓宽学生的视野,增强创新能力,但是现在的民法学教学却忽略了这些;第四,民法学教学也吸取了很多新的教学方式,例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但是这些教学的方式往往也都是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去讨论,缺乏在真实环境中整体的教学环节,并不以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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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诊所法律教育与民法教学的有机结合

民法教学不仅仅要教给学生系统的民法理论知识,而且要使学生能够自主地、熟练地运用这些知识,同时掌握民事法律职业者应该掌握的技能和素质,这些只有通过实践教学环节才能获得,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能够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

1.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应用的目标是要让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民法并运用到实践中去.中国社会经济正处在迅速发展时期,同时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因此民法条文的增长速度令人震惊,学生在学校不可能学完所有的民事法律制度,老师也不可能将所有的民法知识灌输给学生.因此,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才是法律教育最为重要的.诊所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在处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寻找相关民事法律,并分析、解释、使用它,这些都是在自主学习的基础上进行的,能够很好地培养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

2.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是通过互动式教学达到的.诊所法律教育要求民法课的学生从办案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民法教师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法律的理论知识和具体应用,同时注重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以及要学生学会像律师一样去思考问题,处理各方面的人际关系,注重学生对法律执业能力的培养,学生要学会自己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种教育方式始终将学生放在教学的主体地位,民法教师只在这种教育方式中起到辅助的作用.

3.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要求民法教师从法律援助中心选取既真实又适合学生的案例.将案例作为教学内容,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习,老师的指导贯穿于学生办案的始终,但过程要由学生自己去经历,无论是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是对与人相处的艺术,学生都在此过程中亲身感受,既达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的,又援助了那些需要被社会援助的人.

自2000年以来,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其中以北大、清华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最具代表性,它们开创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先河.实践证明,诊所法律教育给学生提供了一种新的教育模式,让学生从被动的灌输式学习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学”状态,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通过诊所式的民法教育模式,学生在具体的实践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通过解决问题上升为抽象的法律理论知识,它会促使学生在不断变化的社会中去理解法律的精髓,更好地应用法律,并且处理好与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以,诊所法律教育在民法教学中的应用是民法教学改革的有益尝试.

[参考文献]

[1]苏力.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J].法商研究,2004(3).

[2]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