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赏识教育中的误区

点赞:20093 浏览:9233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赏识教育在教学活动中是十分必要的,因而有人提出要用赏识取代惩罚,鼓吹所谓的“赏识万能论”.要看到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赏识的运用是有条件的,其作用也是有限度的.过分地滥用赏识,会使学生忽视生活中的挫折,导致心理承受能力的脆弱,还会疏远学生对社会和人生的认识,减缓社会化的步伐.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惩罚是完全有必要的,它的地位应不次于赏识教育.教育惩罚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它的实施必须是适当的.

赏识和惩罚,是激励理论的两个方面.赏识是对个体正确方向、正确行为的牵引和推动(扬善),惩罚是对个体错误思想、错误行为的限制和矫正(惩恶).赏识和惩罚属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但根本目的和指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个体“全面和自由的发展”,最终结果都是为了“求善”.因此在这点上,赏识和惩罚并没有本质区别.从哲学角度来看,惩罚又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不可替代的.“惩罚的本质内涵应是确证纪律规范所具有的道德权威性,从而在违纪学生身上重塑对纪律规范的虔诚尊重之情感.”另外,惩罚的作用又是无法替代的.赏识是对受教育者优点的鼓励,属于正强化,而惩罚是一种负强化,一种抑制,二者是在两个不同维度起作用,彼此无法替代.绝不能鼓吹赏识教育万能论,不能因赏识的应用而剔除惩罚.二者是殊途同归、互相渗透的,在赏识中可能会包含着一种善意的惩罚,惩罚之中可能也渗透着深沉的赏识.具体到教学活动中,教育者首先要认清二者的关系,然后才能把二者有机结合,相互协调.正如马卡连珂所说“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也就是说,我可以确定教师可以用惩罚或不用惩罚,但是,如果教师的良心、教师的熟练技术、教师的信念说明他应当惩罚时,他就没有权利拒绝使用惩罚.惩罚也和其他的一切方法一样,也应当用一种自然的、通常的和合乎逻辑的方法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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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使用是正常的,只是要合法、合情、合理.赏识教育提出后,有些人“谈罚色变”,对教育惩罚进行猛烈抨击.这里所说的惩罚,不是指的体罚、打骂,而是对违纪学生心理或行为施予不愉快的刺激,以转变学生不正当的心理,引导学生向善的方向发展.“我们的惩罚制度,本质上就和残酷地侮辱学生人格的那种惩罚办法根本不同;我们的惩罚制度,不成问题会起积极的教育作用.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马卡连柯)


在具体应用惩罚时,教育者一定要适时适度地进行.由于青少年的情绪非常敏感,具有冲动性和起伏性,态度粗暴、不分场合的批评、指责,可能遭到他们激烈的反抗情绪,这对两方都没有什么好处,起不到教育惩罚的作用,违背了惩罚的初衷.首先,教师应选择合适的场合,切忌在大众场所批评学生,这会让学生很没面子,最好一对一单独进行.其次,在进行教育时,教师应尽可能平心静气地进行,切忌大吵大闹,蛮不讲理,要尽量多地考虑到学生自身的要求,要态度诚恳,表情严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第三,在实施惩罚时,教师要逐步引导学生认清错误根源,并指出合理的解决方式,努力让学生主动反省自身,并积极去改善.只有做到这三个基本点,才可能实现惩罚的作用.

赏识教育作为素质教育下的一个新名词,它所指向的学生是一个身心和谐发展的个体.作为一种先进的教育理念,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但赏识教育在教育教学中仍大有作为.教育者要切实转变理念,深入发掘赏识教育的巨大潜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反思,把握好赏识与惩罚的关系,真正发挥赏识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