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实习的法律保护问题

点赞:18449 浏览:8210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保护依据的缺失等原因,使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受损后维权很难.应采取完善实习法律体系、构建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系统工程等对策解决大学生就业实习维权难的问题.

关 键 词:大学毕业生;就业实习;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8-0149-02

对于大学生而言,实习是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的过程,是在校期间学习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就业实习,大学生能够积累实践经验,增加社会阅历,提早适应社会生活,为以后就业增加机会.然而,大学生实习期间被侵权事件频发,应该引起我们应有的重视.

一、大学生就业实习中的法律问题

就业实习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前以就业为目的进入实习单位,参加生产实践的行为.为解决就业,该种实习已普遍开展,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以上.目前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难认定

我国立法上对“劳动者”这一概念没有予以明确界定,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具有多重性.对于学校而言,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属于在校生;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大学生是提供劳动的一方,对于实习大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是否应受劳动法的保护等问题争议极大.这就使得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寻求法律救济极为困难.

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定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这对大学生维权非常不利.因此,大学生法律身份的认定,尤其是劳动者身份的认定,是其实习期间应受劳动法律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难认定和处理

我国现行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1996年10月1日,劳动部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2004年1月1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将此项规定完全删除,而且没有作出类似规定,导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劳务纠纷就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而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这对于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

3.缺乏公平、适当、多途径的大学生就业实习环境

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条件下,由于毕业生人数骤增,社会没能及时给大学生创造更多更好的实习机会,大多数学生只能从事较低层次的岗位工作,对于专业能力的提高效果不够理想.某些学校对毕业实习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建立完善的实习信息平台,对实习的全过程没有进行积极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影响了大学生寻找实习单位和进行实习的效果.我国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实习生制度,大多不愿接受缺乏经验的实习生,或者仅将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政府相关部门对于大学生实习未能提供足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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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权益受损后维权难的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保护依据的缺失

目前我国无论是在教育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还是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都没有对实习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做出明文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很少,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大学生实习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无法很好地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工,因此不能通过社会保险来获得救济.通常情况下,实习大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务纠纷只能按照一般民事纠纷来处理,适用的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处理,实习单位对实习大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侵权民事责任.

2.政府、相关制度、劳动力市场等保护体系的缺失

政府相关部门也未能对大学生毕业实习未能足够重视,尚未建立适合大学生毕业实习的成熟的劳动力市场,对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以及时解决.在目前劳动力市场相对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某些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感,只顾追求成本最低化、利润最大化,视实习生为廉价劳动力,只想尽一切办法利用他们为企业创造最大利润.

3.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据相关资料显示,相当多的实习大学生未能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大多数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但其心理年龄还不够成熟,缺乏必备的社会经验和心理素质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自我维权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实习权益受到侵害后如选择诉之于法律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拿不出诉讼费.

三、大学生就业实习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实习法律体系

(1)将大学生就业实习纳入现有法律保护范围

以现有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为基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将大学生就业实习纳入保护范围.立法上可借鉴国外关于“劳动者”定义的立法,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符合劳动者实质要件的实习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内.

通过立法将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实习大学生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对于未建立完整劳动法律关系的实习大学生可以建立合适的商业保险体系,或者建立“参照性”的工伤保险体系.

(2)针对大学生实习作专门立法

广东省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明确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接收实习生,并发放报酬,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实习基地、企业单位等进行扶持和奖励.《条例》还规定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或给予实习补助.但是,《条例》对实习大学生劳动者身份、严重劳动侵权、救济途径等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虽然该《条例》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但要彻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实习大学生权益受侵害问题,还是应该由国家出台一部统一的立法,把实习大学生的权益列为确定的保护对象,就实习的全过程、合作以及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的规定.各地方则根据区域特点及现实情况,在此统一立法之下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2.构建保障大学生实习权益的系统工程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构建相关的怎么写作机制,增强社会保障,研究出台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险种,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权益保障机制,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当然,从高校教育及学生自身考虑,也应加强实习生的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构建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实践的有效机制.借鉴德国大学生实习体系,构建企业等单位接纳大学生实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接纳大学生实习纳入企业及有关部门社会责任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提供相关经费补助和政策优惠.

3.实行实习协议制度,明确权利义务

在现行法律环境下,实习协议对于维护权益起着重大作用.实习有学校安排和自行联系两种.对于学校组织的实习,必须强制性要求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大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之间也应签订实习协议,并根据教学要求以及相关劳动法等规定全面规范协议内容,禁止实习单位规避责任,以维护实习的正当权益.

4.确认大学生实习中的劳动者身份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独立提供劳动行为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聘求职的行为符合国家的劳动就业政策,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大学生劳动就业的政策,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成为劳动者没有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就业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具备劳动者的基本特征,虽然在校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是其在校生身份与其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只要符合劳动者的实质,就是企业的劳动者,就应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实习、实践的相关法律性文件.把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进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使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从而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