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申请制度的完善

点赞:28863 浏览:13265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民事案件得以进入再审审理阶段的前提和基础.作为一种旨在纠错的特殊救济程序,其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法纠正错案,树立司法权威等均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关 键 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申请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64-01

民事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个特殊的审判程序,仅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而适用,是一种为追求案件客观公正而采取的补救措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是进入民事再审程序的前提,现阶段再审程序的许多问题也都集中在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方面,它是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民事经济纠纷呈现出形式的多样性和内容的复杂性.在人们追求秩序、公平的法律观念不断增强的同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启动程序也日益表现出某些缺陷和不足.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有些存在明显错误的案件无法通过启动再审程序得以纠正,有些案件却被三番五次启动再审.如果存在明显错误的案件无法通过启动再审得以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损法律的公正性,但如果再审程序可以被轻易甚至随意地启动,就会使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长时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导致诉讼秩序混乱,造成终审不终的现象,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既不能为了追求公正而无限制地发动审判程序,导致终审不终,从而损害诉讼的效率与安定价值,也不能为了追求效率与安定而绝对禁止再审程序的启动.①

一、科学设置申请民事再审的期限

从国外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期间的规定看,大体上有两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仅规定当事人得知再审事由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而未规定允许提出的最长时限.法国采用此种立法例,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596条规定:“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为2个月.期间自当事人了解其可援用的再审理由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种是为当事人申请再审设定了双重的期限,既规定了得知再审事由后提出申请的期限,又规定了允许提出再审之诉的最长期间.德国、日本采用的是这种立法例,要求当事人在判决确定后,得知再审事由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再审之诉,并且把1个月规定为不变期间.同时还规定: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已满5年的不得再提起再审之诉.30日的期间与5年的期间在性质上有所不同,30日的期间是为当事人提出再审之诉设定的期间,就如同为当事人上诉设定的期间一样.5年的期间,根据德、日两国学者的解释,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最长时间,该期间一旦届满,权利本身便丧失.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所以5年的除斥期间一旦届满,即使当事人在该期间内未发现再审事由拥有正当理由,也不得再提起再审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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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立法例的优点在于能够促使当事人在得知再审的事由后尽快地向法院申请再审,但由于没有最长期间的限制,如果当事人是在判决确定8年甚至10年后才得知再审事由,仍然有权申请再审,不利于民事关系的稳定.显然,第二种立法例比第一种具有明显的优势.笔者建议借鉴德、日等国的做法,规定再审申请,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30日不变期间提起,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超过5年的不得申请再审.

二、规范民事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

再审程序的范围不仅包括对案件提起再审,进入到审理后的程序,也包括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时起,直到再次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作为一个完整的再审制度,在法律规定方面应当有审查再审申请,确认再审事由的程序.现行启动再审程序的缺陷之一就是在法的结构上欠缺了审查再审申请和再审事由的程序.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后,法院进行审查,但这一阶段的程序具体如何操作,现行立法上几乎是一片空白,修正案也只是对审查再审申请的审限做了简单的规定.法律上的漏洞致使司法实践中审查程序不能统一和规范,造成立案标准的混乱,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有时大量应在开庭审理中进行的工作在复查期间完成,形成重复劳动,无形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办案成本,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使开庭基本流于形式.审查再审申请的规范化,有助于统一再审立案的标准,克服再审立案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司法腐败的发生,提高司法的威信,合理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的确立,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因此,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和方式的规范化、法定化是实践面临的一个必须解决的课题,这个问题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再审审判方式改革的进度和效果.

构建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和方式的任务,一方面在于缓解当事人感觉遭到轻易打发或多方推诿的申诉难问题,另一方面能有效地减少反复无限的投诉给裁判终局性带来的冲击.既要最大限度吸收已生效裁决案件当事人选择以行使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又要坚持适度的立案形式要件,为下一阶段较为关键的再审事由审理打好基础.②为了实现这两个任务,在设计再审申请的审查方式和程序时,一方面需要尽量做到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切实的程序保障,让他们感觉自己的诉讼请求确实得到了认真的对待,权力受到了尊重,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司法机关为此所要承担的成本.仅仅有了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还不足以发动再审,只有同时也符合依据补充性原则设置的附加条件时,申请再审才能够得到认可.③

注释:

①邓辉辉.既判力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73.

②汤维建,季桥龙.论民事申请再审诉权保障与司法既判力的价值衡平.山东学院学报.2008(1).

③李浩.事实认定再审事由的比较与分析―兼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江海学刊.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