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籍罪犯改造

点赞:3393 浏览:1191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通过对苏南某监狱某监区(监狱体制改革前)押犯进行分析时发现,外省籍罪犯占押犯总人数的55.61%,且有明显的上升趋势.通过参阅专业书籍,上海、浙江、广东等地也出现这一现象,笔者试着以此监区为样本,对外省籍罪犯进行浅要分析,并结合工作实践对外省籍罪犯的改造对策做初步探讨.

关 键 词:外省籍罪犯监狱体制改革改造对策

作者简介:项明琪,江苏省溧阳监狱组织科科员,苏州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64-02

一、外省籍罪犯的构成

1.从原籍上分析,481名罪犯中,主要来自全国的1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请看下表:

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各项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由于地理位置、资源分布等原因,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加之我省(尤其是我省南部)经济发展较快,大批外省劳动就业人员大量涌入,这些人员中鱼龙混杂,为外省籍罪犯的增加提供了客观条件.以上因素,使外省籍罪犯呈现来源分布比较广而省份相对集中的特点.由于江苏省与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接壤,经济来往密切,务工人员相互流动自然较为频繁.


2.从文化程度和年龄上分析,外省籍罪犯呈现“双低”态势,即年龄低、文化层次低.如图所示:

从图中我们不难看出,外省籍罪犯文化程度呈现出较低的特点.纵观流动人口,一部分人是为寻求更高的发展,另一部分人则是出于生活的无奈而外出生存.这些人既无专业技能,又缺乏文化道德修养,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处遇弱势地位,在个人得不到满足时,往往铤而走险.而在年龄上,中青年占主体地位,他们多是家中的顶梁柱、主心骨,这与与整个流动人口的年龄结构相吻合.

3.从犯罪性质、犯罪手段上分析,以财产型犯罪为主,多采取团伙作案手段.如下表:

很明显,外省籍罪犯以经济犯罪、暴力犯罪为主,以团伙作案为主,这部分人来到异地他乡,从贫困地区来到富裕地区,巨大的反差使他们心理失衡,在长期的生活中,走南闯北,四处游荡,对流窜作案比较得心应手,生活无着落,无固定收入,这一状况极易导致他们采取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得不义之财,人生地不熟,要想作案得逞,势必要与老乡、或在当地人中寻求合伙人,沆瀣一气,狼狈结合,共同作案.而且这些人在犯罪地无多少人际联系,无后顾之忧,不计后果

4.从婚姻状况、犯罪次数以及捕前职业层次上分析,如下图所示:

图3外省籍罪犯婚姻状况分布图(%)

图4外省籍罪犯犯罪次数构成图(%)

图5外省籍罪犯捕前职业构成图(%)

从图3我们可以看出,外省籍罪犯多数罪犯未婚,这一状况反映出外省籍罪犯在犯罪前、犯罪后来自家庭对他们的约束力和压力感比较弱,家庭责任意识不强的特点.同时,根据笔者调查,外省籍罪犯中的离婚比率远远高于本省籍罪犯离婚率(2.31%),主要原因在于,或路途遥远不能及时接见沟通感情,或对其过于失望等;外省籍罪犯偶然犯罪占有一定的比例,但也有部分犯罪分子,染上恶习,不知悔改,屡次实施犯罪;捕前职业构成图表明外省籍罪犯中,绝大多数是在外出打工期间走上犯罪道路的特点.

5.从与家人联系上分析.根据调查统计,外省籍罪犯接见较少,自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名外省籍罪犯平均接见次数为0.78次,远远低于本省籍罪犯的1.37次.其中,每两个月亲属来探望的占7.48%;很少探望的占38.21%,没有探望过的54.31%.这就使得外省籍罪犯在亲情帮教方面远比本省籍罪犯困难.

6.从与同犯、与民警的关系层面分析,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外省籍罪犯中有近五分之一的罪犯反映曾受到江苏籍罪犯的欺负、排挤,仅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外省籍罪犯能主动与民警谈心汇报思想,更多的人则是存在戒备心理,避而远之,除非感觉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

7.从危险度层面来看,样本中,共有顽固犯15名,其中外省籍的9名,占顽固犯总数的60%;共有重危分子13名,其中外省籍的8名,占重危分子总数的61.54%,而且多是有行凶、脱逃思想,极其危险,管理难度很大,是威胁监狱安全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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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省籍罪犯的犯罪原因与改造特点分析

(一)社会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落实,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区域经济日益形成,贫富差距也日渐凸显,人、财、物的流动也更加频繁,同时一些人心理产生失衡,想要在短期内改变贫穷状况的十分强烈,极易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P某监狱的罪犯多是在苏州、常州和镇江等地,恰恰是苏锡常经济带,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就促使外来人口的急剧增加,而社会管理能力在短期内难以很好的发挥作用,这也就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经济因素

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变了原有的所有制形式和观念,由于思想教育没有及时跟进,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蔓延,部分人的贪欲膨胀,唯利是图,因而一些人,无视法律,铤而走险,最终锒铛入狱.同时,穷,是部分地区犯罪率增高、部分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三)文化因素

文化和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外省籍罪犯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大多只受过小学教育,法律意识淡薄,精神追求匮乏,自制力不强,抵御诱惑的能力较弱,普遍存有侥幸心理,这就决定了外来务工人员走上犯罪的几率较高.

(四)环境因素

伊藤滋在《城市与犯罪》一书中提到“城市犯罪受城市的物理环境和空间特性的影响.”Q笔者在调阅外省籍罪犯档案中发现,有65%的外省籍罪犯作案地点在较偏的新城区、城乡结合处,这些地方,巡逻较少,地形复杂隐蔽,多是社会治安的死角,实施犯罪后便于逃逸、隐藏.

笔者结合外省籍罪犯的评审材料、改造质量评估和思想汇报等资料,认为外省籍罪犯在改造中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拉帮结伙,形成非正式组织.人是社会的人,居住地的距离有时会成为决定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R外省籍罪犯入监后,由于人生地不熟,担心受到当地押犯的欺压,害怕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在处理人际关系时,非常看重老乡关系,大有“同是天涯沦落人”之感,并以此为纽带,拉帮结伙,相互照应.有的甚至暗中勾结,串通一气,企图形成一股势力,打出一片天地.

2.思乡念家,精神不振.由于在外省服刑,失去自由,长期无人接见,外省籍罪犯对亲情有更多的渴望,担心孩子上学,挂念父母身体,害怕妻子提出离婚,害怕女友提出分手,尤其是看到其他罪犯接见时极其羡慕.外省籍罪犯在犯罪前他们无拘无束,自由自在,而今面对铁窗电网,改造信心不足,精神不振,悲观厌世.

3.不信任民警,投机改造或对抗管教.少部分外省籍罪犯片面的认为在减刑、检测释上、分级处遇上、劳动安排上等方面,外省罪犯与江苏籍罪犯地位不均等,待遇不公平,因而不信任民警;外省籍罪犯社会交往多,善于伪装,表面上认罪服法,其实只不过是骗取民警信任,妄图得到实惠;外省籍罪犯中重刑犯、惯累犯占有一定的比重,他们恶习较深,对罪行认识不足,怨天忧人,好逸恶劳,对抗管教.

三、对策探析

外省籍务工人员犯罪的防治对策

笔者认为,要防治来苏人员犯罪,国家要提高落后地区的教育资源投入,提升教育效果,提高居民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这是根本之策;

还要加强综合治理,苏锡常地区的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进一步规范外来人员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构建区域警务合作体系,完善防控体系,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利用形式多样的途径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防范意识,减少犯罪的可能.


还要加强苏锡常等地与外来人员地区的联系与沟通,构建交流平台,健全合作机制,增进信息共享,齐心合力,共同为减少违法犯罪而努力.

外省籍罪犯的改造对策

根据以上对外省籍罪犯的构成、改造特点的分析,通过请教思考,参阅有关书籍资料,笔者认为,针对外省籍罪犯的改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如今,监狱工作面临着众多挑战,押犯总量居高不下,押犯构成日趋复杂;狱情日益严峻,改造难度加大;监狱管理手段弱化,传统模式受到挑战;基层警力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等等.而外省籍罪犯的不稳定性又是客观存在的,必须正确认识,高度重视.外省籍罪犯中的脱逃思想较之本省籍罪犯更为突出,因此,在管理上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和麻痹,同时也不能被个别罪犯的检测意服从所迷惑.对那些改造信心不足,精神不振的罪犯,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确有实际困难,在条件许可允许的情况下,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稳定其情绪.S

二是转变观念,区别对待.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外省籍罪犯占押犯总数的比例将进一步上升,保安全、促发展、首要标准的贯彻落实,都要求我们民警要彻底破除本省籍与外省籍地域界限和观念,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管理,创造和谐的改造环境,促进外省籍罪犯与民警、与江苏籍罪犯稳定相处.在管理上,笔者建议是否可以尝试区别对待的方法,即在接见上可否给予多一些时间(现在统一是半小时时间);在亲情拨打上可否放宽次数和通话时间.

三是深排细摸,落实制度.在外省籍罪犯的管理上,严格落实敌情排查制度,强化狱内侦查力度,积极发挥耳目、信息员作用,随时掌握思想动态,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控制网络.必须严格落实监管制度,落实三联号管控措施,加大考核监督力度,防患于未然.在个别教育中,要根据外省籍罪犯各自的特点,认真分析其犯罪的深层原因,对症下药,制定相应的教育对策,抓好思想道德教育,充分利用亲情帮教,改造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也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对此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四是加强技术教育,提高谋生能力.大多数外省籍罪犯,一无技术,二无文化,出狱以后就业无门,在生存遭遇困难时,极易再犯罪,这就会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教育改造过程中,要加强对外省籍罪犯的技术教育,摒弃“做什么,学什么”的传统做法,使其及时了解社会形势,有选择的开设技术教育课程.T开展各项实用性技术培训,强化考核监督,开展现身说法教育,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安置政策,为他们的就业谋生创造良好条件,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学有所得,学有所获,重新开始,更好更快的融入社会.

注释:

①古丽阿扎提吐尔逊.北京市少数民族毒品犯罪诌议.犯罪与改造研究.2005(9).

②古淑惠.广佛区域化背景窜犯罪的对策分析.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5).

③王泰主编.新编狱政管理学.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年版.第295页.

④杨跃年主编.镜湖论坛.浙江省十里坪监狱.第155页.

T诸湘政.着力加强外省籍劳教人员教育.上海警苑.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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