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84年恢复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对支持我国外经贸事业的蓬勃兴起,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种制度的实施能够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体现公平税负,增强了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巩固和扩大国际销售市场,增加了外汇储备.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和退税率已经历多次变化与调整,出口退税制度的实施,有力地支持了我国企业的出口,目前,工业企业拥有自营出口业务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在展开讨论前,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相关的基本政策规定.
一、贸易方式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
㈠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的是“免、抵、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㈡来料加工.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的是免税政策,即免征加工费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且对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退税,应当结转到该产品的成本中去.
二、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的海关监管制度
㈠来料加工业务,在材料报关进口时,一般是进口材料免税手册的,所以整个的加工过程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督并报送有关资料.对于结余材料的处理方式基本为三种:第一种是材料退关手续;第二种是余料结转手续;第三种是补交进口环节的相关海关税金,做进口材料处理.
㈡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业务,在材料报关进口时,一般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进行正常的报关进口,交纳进口环节的相关海关税金,这种方法其实是一种一般贸易方式,如果这些材料在进口环节需要交纳关税的,则企业一般都不会选择,因为已经交纳的关税,海关一般是不予退税的.所以对于企业的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业务,一般也采用进口材料免税手册的方式报关进口,其操作规程与上述来料加工业务基本相同.
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实行的是不同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报关的手续是基本相同的.我们就从这两种主要贸易方式的各种不同的退税率的情况,通过分析、比较和测算来选择企业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从事国际贸易.
在具体展开前,我们先把本文中所论工业企业所涉及的几种税种及附加以及相应的税率作个框定,并将几个计算时所必须的参数作出检测定,同时也对报关的选择及贸易方式作出设定.
税种及附加以及相应的税率框定如下:
参数检测定如下:
报关及贸易方式的选择作出设定如下:
以下业务所涉及的不同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材料报关进口时,我们设定均采用进口材料免税手册的方式报关进口,因为在这种方式下,相关的手续以及费用基本相同.这样还可以在下面的计算中将加工费和进口材料成本分别作为计算的基数,方便结论的得出,不必要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繁琐的计算方式.
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我们设定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因为可以做来料加工的业务,在能够减轻企业税负的前提下,将来料加工业务直接转变成“对口进料”加工业务是一种最好的选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对于“对口进料”付汇和收汇的核销,可以相抵手续,也就是可以按差额结算并核销,这里的差额其实就是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加工费.同样退税部门也将“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按差额结算并核销的业务,视作付汇和收汇均已核销,并按自营出口业务中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这样既没有增加海关手续等的费用,也没有增加相互的收付汇的相关费用,更没有因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而增加资金成本,而且还可以获得退税.
三、退税率与征税率相同的情况
通过前面的出口退税政策、贸易方式及税种等的表述,我们就能得出,工业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除了需要交纳加工费的0.12%其他附加外,还必须将为加工该产品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结转到该产品的成本中去.而同样的这笔业务,如果企业改为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则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不但只需要交纳加工费与进口材料成本两者之和的0.12%其他附加,并且还可以获得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返还.
下面我们就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来指导企业管理者如何对一笔业务的贸易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以获得利用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而带来的收益.
㈠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1.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额 等于b * X * 17%
2.计算应交的税费
因为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的是增值税免税政策,应交的税费只有其他附加,所以应交的税费为:
应交税费 等于X * 0.12%
3.税金负担 等于 进项税额转出额 + 应交税费
等于 b * X * 17% + 0.12% * X
等于( 17%b + 0.12% )* X
㈡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1.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因为退税率与征税率相同,所以当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为零.
2.计算应交的税费
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应交的税费只有其他附加,而且还可以获得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返还,所以应交的税费为:
应交税费 等于 (X + Y) * 0.12% - b * X * 17%
等于 (1 + 1/a)X * 0.12% - b * X * 17%
等于[0.12%(1 + 1/a)- 17%b] * X
3.税金负担 等于 进项税额转出额 + 应交税费
等于 [0.12%(1 + 1/a)- 17%b] * X
㈢当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等于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时,则有:
( 17%b + 0.12% )* X 等于[0.12%(1 + 1/a)- 17%b] * X
通过简化后得出:
b 等于 0.12%/(2*17%a) ≈ 0.353%/a
㈣通过计算结果显示,我们就可以作出三种不同的选择:
1、当一笔业务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等于0.353%除以加工费占该笔业务需要的进口材料成本的比例(a)的商数时,也就是b 等于 0.353%/a时,则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
2、当b > 0.353%/a时,则我们应该选择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甚至还可能有净流入.
3.当b < 0.353%/a时,则我们应该选择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
四、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
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工业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的税负与前述相同.而同样的这笔业务,如果企业改为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则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除需要交纳加工费与进口材料成本两者之和的0.12%的其他附加外,还需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即加工费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扣除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基数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下面我们也同样先通过计算,然后根据得出的结论,来决定选择何种贸易方式.
㈠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由于工业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的税负跟该业务中所加工产品相对应的征税率及退税率均无关,所以税金负担和第一种情况是相同的,即为:
税金负担 等于进项税额转出额 + 应交税费
等于 b * X * 17% + 0.12% * X
等于( 17%b + 0.12% )* X
㈡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1.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因为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所以当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加工费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
进项税额转出额 等于 X * (17% - c)
2.计算应交的税费
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由于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则应交的税费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附加,因为前面已经按加工费计算了进项税额转出,所以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也可以获得退还,所以应交的税费为:
应交税费等于(X+Y)*0.12%+[X*(17%-c)-b*X*17%]*(7% +5%)-b*X*17%
这里我们要注意,当进项税额转出额大于b * X * 17%时,我们就直接可以做出选择,放弃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只有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才是对企业有利的.
所以,只有当进项税额转出额小于b * X * 17%时,我们才有必要通过计算来做出选择何种贸易方式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则应交的税费和第一种情况是相同的,计算公式仍为:
应交税费 等于 (X + Y) * 0.12% - b * X * 17%
等于 (1 + 1/a)X * 0.12% - b * X * 17%
3.税金负担 等于进项税额转出 + 应交税费
等于 X * (17% - c)+(1 + 1/a)X * 0.12% - b * X * 17%
等于 [(17% - c)+0.12%(1 + 1/a)-17%b] * X
㈢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当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等于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时,则有:
(17%b+0.12%)*X等于 [(17%-c)+0.12%(1+1/a)-17%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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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简化后得出:
b 等于 [(17% - c)+ 0.12%/a] / (2*17%)
㈣同样,通过计算结果显示,我们就可以作出三种不同的选择:
1、当一笔业务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 等于 [(17% - c)+ 0.12%/a] / (2*17%)时,则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
2、当b > [(17% - c)+ 0.12%/a] / (2*17%)时,则我们应该选择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甚至还可能有净流入.
3、当b < [(17% - c)+ 0.12%/a] / (2*17%)时,则我们应该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
五、举例验证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分析结果
1、检测设有以下已知条件的一笔业务:国外客商提供的加工报价为10万美元,而他们提供的被加工材料的报关进口金额为50万美元.并检测设在可预见的一定时间内的汇率维持在1美圆比6元人民币.
2.当退税率和征税率均为17%时,很容易就能计算得出:
a 等于 10/50 等于 20%
可以计算得出:
b 等于 0.353%/20% 等于 1.765%
则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的金额为:
10 * 6 * 1.765% 等于1.059万元
所含的进项税额为:
1.412 * 17% 等于 0.18万元
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6 * 0.12% + 0.18 等于 0.252万元
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50)* 6 * 0.12% - 0.18 等于 0.252万元
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如果根据分析计算得出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 等于 1.765%时,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而当b < 1.765%时,则应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而当b > 1.765%时,则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从数字分析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要完成360万元人民币的产值,有进项税的成本只有1.059万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当增值税退税率和征税率均为17%时,我们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是最佳的选择.
3、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我们检测设退税率为13%,征税率为17%.我们利用上述的计算方式及检测定资料,同样也很容易就能计算得出:
a 等于 10/50 等于 20%
c等于 13%
可以计算得出:
b 等于 [(17% - 13%)+ 0.12%/20%] / (2*17%) 等于 13.53%
则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的金额为:
10 * 6 * 13.53 % 等于8.118万元
所含的进项税额为:
8.118*17% 等于 1.38万元
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6 * 0.12% + 1.38 等于 1.452万元
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50)* 6 * 0.12% + 10 * 6 *(17% -13%)- 1.38等于 1.452万元
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如果根据分析计算得出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 等于 13.53%时,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而当b < 13.53%时,则应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而当b > 13.53%时,则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计算结果均建立在一定的检测设条件上的,当检测设条件发生变化,则计算方式及其计算结果也必然会发生变动,譬如增值税的征税率、附加税(费)率等,也同样可以作为一种可变条件列入公式中.
总而言之,不同企业的进出口业务的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只要企业从事的进出口业务符合国家现行的出口退税的条件,均可以运用上述方法进行相应的不同贸易方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