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体系中责权定位的

点赞:15587 浏览:6148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信用评级机构之所以在美国金融危机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究其原因是其承担的责任与被赋予的权力不匹配,限制了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作用,并无限放大了投资认证的作用,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因此,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责权定位是科学发展我国信用评级体系的根本.

【关 键 词 】金融危机;信用评级

一、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应在金融体系中扮演信息披露,风险监测和投资认证三个重要角色.首先信用评级机构可通过信息披露有效解决投资者与发行商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快融资速度,从而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其次,信用评级机构通过调整信用评级等级等风险监测手段揭示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有效预防因信用风险引发的金融危机.最后,金融机构通过外部信用评级结果识别风险特征,设定资本要求,从而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二、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责权定位与金融危机的关系

证券化资产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信用评级机构三个部分的风险紧密联系在一起.信用评级机构为证券化资产市场定价提供信用风险评估依据,使其可以被金融市场中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接受,尤其是AA偏好的大型投资基金和境外投资机构.而美国金融机构尤其是投资银行在金融市场的涉入不断加深,证券化资产成为银行主要资产之一.因此,一旦信用评级机构放大资产周期与信贷周期效应即引发信用风险,金融市场中的证券化资产则出现价值下降和下跌时,资产价值下降往往导致金融机构改革的资本不足,为了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金融机构往往需要抛售资产,而这会导致市场的进一步下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信用评级机构之所以在美国金融危机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究其原因是其市场定位所应承担的责任与政府赋予其的权力不匹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报告成了美国监管部门监管市场的工具.美国SEC认定三大评级机构为“全国认可统计评级机构”(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NRSRO),并且基于金融监管目的援引NRSROs作为信用风险判断基准,使得金融体系中的金融监管过渡依赖外部信用评级,包括证券发行、各金融机构内部资产信用状况评估和证券经济交易商净资本计算等金融活动.美国通过立法将NRSROs定位成可代表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风险标准,这种监管依赖远远超出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的范围,蔓延到保险、银行等金融领域.因此,投资者相信NRSROs的不在于信用评级结果是否可靠,而是金融监管部门赋予了NRSROs信用风险判断基准的角色.

第二,信用风险判断基准的角色等于赋予信用评级机构“准政府监管权力”.这种“准监管者”特征使得NRSROs变成市场准入所必须的条件,从而限制了信用评级机构市场竞争性,导致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处于寡头垄断状态,最终无限放大其投资认证角色作用同时忽略其他角色作用.绝对的市场影响力,使三大评级公司即便放松了对评级质量要求的情况下,也不用担心被取代,导致评级技术研发滞后.就证券化资产的评级而言,经过复杂的分拆和组合之后,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更高的风险评估要求,但滞后的评级模型是无法真实揭露受评资产的信用风险.此外,寡头垄断导致“主动评级”利益化问题即是评级机构在未收到情况下根据自己收集的公开信息对被评级对象进行评级的行为,且对受评级对象进行威胁,以使其接受评级公司的收费业务,如果受评公司不加理睬,信用评级公司将报复性地降低其信用评级结果.在信用评级绝对市场影响力作用下,降级必然引发投资者出售受凭公司的证券,对受评公司造成极大的影响.

第三,为了将信用评级机构定位成“言论中立性”的机构,在其所公布的评级报告中一般都附有免责声明,符合美国最高法院“有关公众关注的观点陈述将受到宪法完全的保护”的判例意见从而免豁承担责任.免责条款表面上是为了保持评级机构的中立性而设立,实际上免责条款为评级机构的失误打开了方便之门,任何投资者都无法追究评级公司评级失误的责任.此外,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第11章规定了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承销商等必须对其在发行登记文件中不实陈述承担法律责任,但却不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因此,即便信用评级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也可以被免于起诉.


三、对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定位的启示

信用评级机构之所以在美国金融危机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究其原因是其市场定位所应承担的责任与政府赋予其的权力不匹配.信用评级机构将自己定义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公司,通过销售其商品即信用评级报告来赚取收益.而金融监管部门则将信用评级机构定位成具有“准政府监管权力”的“准监管者”,并将其信用评级结果作为信用风险判断基准,无形之中赋予了信用评级机构与责任不等的权力,导致信用评级机构无需提高评级质量就可获取利润,限制了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作用,并无限放大了投资认证的作用.

因此,明确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责权定位是科学发展我国信用评级体系的根本.

首先,依据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和揭示风险的角色,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具有保证信息透明和保证真实揭示风险的责任和权力,体现为:一是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公示系统,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公示业务数据,包括受评主体名称等基本信息和信用等级,信用评级分析和方法等业务数据及披露第三方怎么写作调查报告,确保监管部门及社会可依据检验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质量.二是保证信用评级机构可以获取受评单位一切与信用评级相关的信息的权力包括所谓的内部信息,确保信用评级报告结果可以真实的反映受评级公司的信用状况.三是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问责制度,明确了评级机构必须为其在信用评级中的过失受到法律制裁.过失包括在评级调查中不当行为造成信用评级不真实,相关言论的失实或存在诱导投资者等行为.投资者可以信用评级机构没有对受评级机构进行合理的调查等“故意或草率”的行为,控告信用评级机构.

其次,金融危机提示我们应该在保留信用评级在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作用的同时,逐步弱化其投资认证角色即减少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体现为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构成双保险,共同揭示受评单位的信用能力及金融风险,不仅提高揭示风险的能力,还能使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相互监管,有效防止“购写”信用评级报告和“受贿”内部评级报告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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