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共识的不可能困境

点赞:4418 浏览:151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对我们确信不疑的制度提出了尖锐的挑战,而差点摧毁了我们对制度的信心

我们今天的智识往往认为,如下两个命题是不证自明的:每个人应当拥有一些最基本的自由,如自由选择自己房问墙壁的颜色、自由决定读什么书;对两种行为或状态甲与乙进行选择时,如果至少有一个人认为甲比乙好,而其余所有的人都认为甲不比乙差,那么社会也应该认为甲比乙好,比如在一个社区内的一块不属于任何人的土地上,一个急公好义的人愿意拿一笔钱出来修建一座开放式的图书馆,社区里的居民至少有一个人赞同而其他的人都不表示反对这个善举,那么这个图书馆可以被同意修建起来.前者是所谓最小自由原则,后者是所谓帕累托原则.然而,这两种“常识性”的观念却遭到了挑战,1970年阿马蒂亚森证明了这两个命题是可能会相互冲突的.

如何面对这种冲突.一个可行的办法是,放弃帕累托原则,而强调最小自由原则.坚持这种看法在通常意义上我们称之为是所谓“自由主义”立场.自由主义的典型诉求可做如是观:推崇个人的选择和行动自由,主张最大限度地抗拒来自于他人、群体尤其是公共权力的外来干预.比如在读书的选择上,认定读什么书是一个人的“私人事务”,不允许任何外来力量对此进行干预.某个人愿意读什么书与其他人有什么关系呢这种行为不会对其他人形成丝毫影响,因此,自由主义者坚定地认为,最小自由原则是不容挑战的,这一原则应该先于帕累托原则.不错,如果这一原则都可以被质疑,由此推之,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财产乃至于生命,就都可以找到无数的正当性理由.

然而,如读书、墙壁颜色之类的事情绝对就是一个人的“私事”,这种说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不是能完全站得住脚的.比如A先生墙壁的颜色是红色,然而B先生却非常不喜欢A先生的这种选择,如此A先生墙壁的颜色也就与B先生有关了.苏力教授在讨论延安黄碟案时就从这个角度提出了质疑,他强调,很难确认当事人看碟的自由与人内心感受到的被侵害的自由哪一种更具正当性.


这种对“私人事务”的疑问其实是比比皆是的.与墙壁颜色类似,吸毒、阅读小说难道不是私事吗可是禁止吸毒、不允许小说的传播差不多是一种社会共识.在某个特殊年代,穿“奇装异服”、留长发这种与他人何干的事是事实上也是被禁止的.这些观念或法律法规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对“私人事务”范围的理解并不是绝对化的.

那么,放弃帕累托原则便又如何很简单,放弃了这一原则也就是否定了任何公共事务的可确认性.城市里要修一条马路吗政府是否应该干预房价要不要对外来侵略者宣战民选总统是不是具有合法性这些问题也就都失去了价值基础.

社会共识的不可能困境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图书馆的论文范文文献 大学生适用: 学术论文、硕士学位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40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前言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因此,固然要消解帕累托自由不可能性定理,但我们却根本不打算放弃任何一个原则.问题的实质在于,捍卫私人的自由诉求与拓展自由空间往往会有一定的重合部分,解决的方法只能是,找到一种怎样的方式,为个人最小自由插上一道篱笆.在这道篱笆之内,任何人无权进入,在这道篱笆之外的事务,交给帕累托原则去决定.最小自由对应的是私人空间,帕累托原则对应的公共空间,一个值得追求的社会,必须在二者之间达成一个平衡:既要为私人行动留下必要的空间,又要让集体行动能够顺利推进.关键还是在于,希望能够找到一个能够人人接受的判定原则,为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划出一道清晰的界限.怎样划出这道界限呢最理想的办法当然是谈判:你希望你的房间墙壁的颜色不容我来干预吗那么很简单,你也不要来干预我房问墙壁的颜色.于是乎,最小自由必定具有双重特征的共识:人人享有的普适性以及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尊严与价值的道义性.

显然,达成这种共识存在一个技术上的麻烦,若是谈判仅在两个人之间进行,共识是很容易形成的.但要想取得社会性的共识,则谈判就必须扩展到全社会的范围之内,毫无疑问,逻辑上对最小自由最彻底的定义就是全社会都对某些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就某项问题在全社会层面上达成一致意见,是所谓公共选择或社会选择问题,也就是将不同个体的意见如何有效集结起来以期达成共识.社会选择的问题无处不在,如国企是否可以卖给外国企业、如政府是否有必要干预房价,都是众说纷纭很难形成共识的话题.为了获得共识,可以采取不同的决定规则,通常的规则是、和一致同意.的含义是将决定权交给某位哲学王或君主,这种方式在现代社会已然被否弃.而在一个大社会里,达成全方位的一致同意会很困难,于是通常采取多数原则,而往往被狭义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目前,各国的选举通常采用原则进行,原则是现代社会中应用最广泛的决策方式,但绝不是最优原则.按原则做出每一项决定都具有内在的强制性,因为最终的决策是按多数人的意愿决定的,而决策的结果又要求全体成员服从,这就意味着多数人把自己意愿强加给少数人.最终结果所体现的是多数人的利益,属于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了,这种不公平并不因为受害的是少数而增强其有效性.

事实上,多数决策的结果未必可靠.一个真实的例子是,乌克兰在1991年3月的全民公决中,70.2%赞成维持苏联联邦体制,不赞成独立;同年12月的全民公决,90.3%的人却转过来支持乌克兰的独立.更要命的是,1972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肯尼思阿罗在1951年证明了,在超过三人以上的社会中对三项以上议题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选择时,会出现所谓“悖论”,这一发现被称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它对我们确信不疑的制度提出了尖锐的挑战,而差点摧毁了我们对制度的信心.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