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潜规则的反思

点赞:2665 浏览:76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 社会潜规则是利益攸关者以实际权力大小或资源占有多少为衡量,以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私下认可通行、彼此心照不宣的游戏规则,同国家所制定或社会所认可的正式规则相违背.它弱化公民道德修养与法律素质,消减正式规则的公信力,破坏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社会潜规则的基本问题是问题,传统的缺陷,权力的缺失,制度的缺位,是社会潜规则产生的根源.在层面反思社会潜规则,构建治理社会潜规则的策略要以“正名原则”充实传统,以“责任”嵌入权力,以“制度正义”贯穿制度.

〔关 键 词 〕 社会潜规则,消极表征,根源,策略

〔中图分类号〕B8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3)03-0017-04

规则调节着人们的生活,社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离不开规则.然而,当按照公序良俗、道德法规等正式规则行事的时候,人们却经常性地遭受到某种隐秘规则的制约.这种具有更强制约力的隐秘规则,就是社会潜规则.吴思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中揭示了其本质内涵,即“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 〔1 〕 (P194 )此后,社会潜规则一词被人们广泛用来形容和讨论各行业中一种不可示众的现象.基于学界已有的真知灼见,我们认为,社会潜规则是利益攸关者以实际权力大小或资源占有多少以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私下认可通行、彼此心照不宣的游戏规则,同国家所制定或社会所认可的正式规则相违背.社会潜规则的基本问题是问题,所以有必要从层面对其进行反思,厘清其消极表征,洞察其产生的根源,建构其消解的策略.

一、社会潜规则的消极表征

社会潜规则左右着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无论是娴熟社会潜规则的“圈内人”或被社会潜规则排斥的“圈外人”都怀揣着一种复杂的心态,明知社会潜规则有损公正却欲罢不能,只好对其举械投降,以致屡试不爽.它的消极表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弱化公民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

在一个社会潜规则盛行的社会里,对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无限度追逐构成人们的生存状态,人生价值、道德行为、道德评价总体上迈向排他性的利己主义原则的价值取向.社会潜规则的信奉者坚持个人本位、个人利益至上,不顾惜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必然使现实的利害关系算计主宰着社会生活,他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只剩下冷冰冰的利益交换,人际交往因此陷入信任危机.社会潜规则使一些人规避正式规则的调节和制约,为他们提供了一条急功近利的捷径,以投机取巧的方式获取个人利益,而讲公序良俗,守道德法规,不再是人们获得成功的必备品质.人们遵循正式规则,通过奋发努力不一定能获得成功;而有的人按社会潜规则行事,却能够轻易快速地达到目的,这势必引发人们的心理震荡而至失衡和扭曲.目光肤浅短视,行为浮躁轻狂,德性骄奢淫逸,人格分裂虚伪,成为这些人的共同特质,严重地侵蚀公民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

(二)消减正式规则的公信力

众所周知,公序良俗、道德法规等正式规则是国家所制定或社会所认可的行为准则,也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根本保障.社会潜规则在实际上得到人们的遵从,替代正式规则起着支配作用,使社会基本结构与正式规则体系处于分裂状态.社会潜规则行为的目的是规避正式规则,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这就不可避免地淡化了人们的正式规则观念,虚化了正式规则的价值基础,弱化了正式规则的制约力,使正式规则的公信力迅速衰减.

(三)破坏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社会的文明和谐离不开社会成员普遍美德的形成,更需要公序良俗、道德法规等正式规则的调节和规范.然而,权力寻租、行贿受贿、比赛黑幕、性贿赂等社会潜规则频发,诱发腐败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腐蚀社会肌体,使正式规则的公信力和个体美德迅速衰减,带来可怕的后果,就是“既污染了我们的心灵世界,又损毁了人性的善良纯朴;既动摇了人们心中的高尚信仰,又改变了人们对社会的真诚认可” 〔2 〕 (P23 ),破坏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社会潜规则产生的根源

不同时期社会潜规则的内容和形式虽不尽相同,但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一些贯穿古今的社会潜规则产生和盛行的根源.

(一)传统的缺陷

中国传统是一种充斥着人情味的形态,把理想主义、整体主义甚至禁欲主义为特征的价值取向作为个体价值诉求,总体原则是一种目的正确、恶行可恕的意图.这样的准则使人们形成一种传统习惯,那就是相信善因定会产生善行和善果,去追求和达成自以为重要而其实微不足道的意图,却很少去关注他们的行为责任及后果.封建统治者把道德过度拔高,塑造成至善完美的做人准则和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以达成禁锢人们思想和控制行为的目的,由此所造成的结果是道德的基本价值被虚化,在道德专制下的虚伪人格现象普遍爆发.托克维尔对这种虚伪人格现象作了很好的,“当世界由个别有钱和有权的人把持时,这些人喜欢大肆谈论有关人的责任的崇高思想.他们津津乐道忘我的品质如何值得赞美,为善又如何不该期望报答,就像神的为善一样.” 〔3 〕 (P221 )改革开放前,为了在旧社会的废墟上建设一个心目中理想的美好社会,我们发动了一系列违反科学理性和规律,破坏道德文明,损害公平正义,肢解社会结构的政治经济社会运动,期间喊出的“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等口号似乎表达了雄心壮志,实际上是人们以扭曲虚检测的姿态迎合既定的意图,实质上是进入一种社会潜规则式的生存状态.当然,普通百姓还可能以偷懒、装糊涂、开小差、装呆卖傻、暗中破坏等“弱者的武器” 〔4 〕 (P2 )进行不留痕迹的反抗,这其实造成了名实分离的社会秩序,使得具有普遍主义的正式规则难以行得通.中国传统中的中庸之道、等级思维、差序性的人际格局,关系本位、权力本位、重视此岸世界轻视彼岸世界等,构成了社会潜规则孕育的文化基质,使得人们很难按照明确的、抽象的、非人格化的规则来行事,由此形成一种“不按规则行事”的传统惯习;它与社会转型中的各种因素相结合,致使自古有之的社会潜规则普遍“现形”.面对现代性的深入发展,虽然传统规则迅速分崩离析,但传统惯习依然如昔,与现代规则产生摩擦震荡,造成当下社会潜规则的盛行. (二)权力的缺失

权力秉持以价值性为优先的价值性和工具性相统一的关系属性,它的核心价值是确保权力对权利的忠诚,即如何彰显权力的价值性.权力的工具性是指它所产生的效用,着重考虑权力运行的条件、方式和成本能否确保权力的实效性.权力的价值性则是权力内在的本质属性,它把权力的终极意义摆在第一位,即权力应关心、怎么写作并从属于人的权利.长期以来,权力的工具性日渐增强,而价值性却日益衰弱,这种趋势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权力犹如脱缰的野马摆脱价值性的牵引,成为个人谋求私利和敛财的工具,违背权力的终极意义,衍生严重的恶行恶果.而权力分布状况深刻影响着正式规则的价值兑现,掌权者基于自身利益往往对正式规则作出倾向性的解释和引用,甚至可以变通、调整或废止.权力大小决定暴力强弱,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的规则,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权力操控下,正式规则的形式意义得以强化而实质价值却被虚化,正式规则被蜕变为社会潜规则的掩体,形成社会潜规则运行的巨大空间.同时,为了达到自以为善良的意图,权力运行可以不择手段而不顾及后果,甚至不惜付出巨大代价;“最后一次使用暴力,为了达到一个一切暴力皆被消灭的境界”.〔5 〕 (P109 )权力行为的卑鄙肮脏及罪恶的副效应在高尚的意图下都情有可恕,意图为善的目的可以使道德上有害的权力行为及副产品圣洁化.权力拥有者往往把善意装饰成社会潜规则运行的正当借口,以善意为名去追逐私利,在任何社会中并不鲜见.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中,一些权力部门往往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谋求不当利益,随意变通、调整或废止规章制度以便进行权力寻租,言必称依法、公开、公正地处置公共资源,实际上都不同程度地以社会潜规则为行为准则.据中国新闻周刊披露“铁路工程招标潜规则”,在公开渠道中,几乎没有高铁建设的招标信息及中标结果,铁道部集采购、运营、监管于一身,在铁路设备招标中,裁判和教练两位一体,掌握生杀大权.显而易见,在权力操控下,把善意作为正当借口,利益攸关方自愿或违背真实意愿遵从违背正式制度的社会潜规则,使双方让渡资源和获取报酬上达成利益共谋,实现“各取所需”及“利益双赢”.

(三)制度的缺位

约翰·罗尔斯认为,制度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狭义的“制度”概念通常指正式制度,不涵括习俗道德、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在关于“制度”问题的探讨中,“制度”概念在狭义上被运用.目前,学界关于“制度”的释义并没有统一的说法,高兆明在《制度和制度的‘善’》中所给的定义具有合理性,即制度是对制度的分析,其核心是揭示制度的属性及其功能.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制度的善,制度应当合乎善的精神,对平等自由、人性与公正的普遍追求.如果制度本身不善,制度的权威性就会受到挑战;如果制度本身不善,就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的不善.正如孟德斯鸠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所论述的,对于国家来说,一个国王的暴政的害处比起不关心公共利益对一个共和国的害处还要小些.也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一个不“善”的制度必然使有效力的制度失却实效,使社会陷入由于多元规则并行的杂乱无章当中,从而没有效力的社会潜规则必然成为事实上的实效性的规则之一.

当前,我国的制度建设亟待加强.有所偏向地厚此薄彼是当前制度的最大弊病,制度并没有充分地在制度安排中体现出来.如农村人不能享有与城市人同等的国民待遇,在义务和权力的分配中处于次等公民的境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利益主体要在一个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中开展竞争活动,但由于特殊利益集团能够左右制度的供给和实施,对集团利益的追逐使“制度的选择不过是各个特殊利益集团的相互制约、相互冲突和相互妥协的缔约过程,” 〔6 〕 (P24 )因而制度的公正性就得不到保障.正如深圳大学黄卫平教授所指出:“最近几年,中国的电力、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颇受公众的不满,因为它们长期盘踞公共资源高地并独占利润,把相当一部分应当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部门利益,享受过高的收入和过高的福利.” 〔7 〕虽然我国的公平制度建设有了巨大进步,但其中一些制度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流于形式,制度的公正性也就成为虚幻的“呓语”.因此,制度本身的不善及内在缺陷使制度不能有效地调节社会关系,社会潜规则则会作为一种替补方式产生于社会行为之中,它能较好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比制度具有更顽强的适应力.于是,社会潜规则和制度两者胶着相持、此消彼长,所谓“说一套、做一套”、“合法程序不实际,实际程序不合法,体制名存实亡”、“冠冕堂皇说得,做不得;下三烂做得,说不得” 〔8 〕 (P208,5,322 )等就是对这种现象的描述.

三、治理社会潜规则的策略

社会潜规则的存在有其土壤和环境.传统的缺陷、权力的缺失以及制度的缺位,是当前社会潜规则产生的根源,也是治理社会潜规则的主要路向.

(一)以“正名原则”充实传统

正名原则是指一种“名”期待着某种“实”.检测如所预期的“实”不能实现,那种无实之名就是不正当的.违背正名原则,“名实分离”及“名不符实”就应然而生.然而,拘泥历史,重视名号,擅于权变,义善利恶是中国传统的思维偏向,正名原则始终未被彻底地遵循.“名实分离”成为社会的普遍状态,“名不符实”是他们行为后果的共同特征.由此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以高尚之“名”辩护和圣洁化“实”的负价值,在“盛名难副”的焦虑中患上一种道德虚伪的社会性病症,造成普遍的人格分裂.道德的虚伪化从根本上消解了道德的社会功能,道德的功能性减弱和普遍主义的规则缺失,社会潜规则就会乘虚而入而实质充当起一种支配性的行为规则.长期以来,我们试图通过个体善的养成走向全体善,从而建立一个理想社会.这种思路在“道德虚伪”的社会秩序下就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幻想,最终的结局就是莱茵霍尔德·尼布尔所说的“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正名原则更关注行为结果之良寙,丝毫不否定“名”对于“实”的指向性意义,但它保持着一份可贵的谨慎,那就是认为“盛名”可能产生不了“善果”.用韦伯的话来说,不能仅仅是去盯住信念之火,我们更应该关注行为结果之良寙,来检验“名”的真善和伪善,还原社会的“名实相符”.一个持守“正名原则”的社会也许不是一个道德高尚的社会,但坚决反对道德专制,必定是“善和恶”都能各居其位,善因不会成为恶行的道德上的“正当借口”,不可以善的名义作恶,让那些以伪善虚饰的恶行无所遁形.以“正名原则”充实传统,由此相应地内生一种观念前提,那就是行为之善主要不是“名”(意图),而恰恰是“实”(行为的规范性以及结果),强调个体的道德自由,促进社会“名实相符”.把名(意图)作为伪装,不择手段追求个人私利,是社会潜规则运行的生动图景,而“正名原则”以行为结果之良寙为价值根据,把私底下的社会潜规则真实地呈现出来,使人们深刻认识到,它实质上是人们不顾及行为后果以捞取好处的一种陋规而已,从而消解社会潜规则的文化基因. (二)以“责任”嵌入权力

社会潜规则的反思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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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凝聚和体现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权力写作技巧人掌握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产生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共价值的实现.然而,“权力有作恶的滥用的自然本性”,很可能造成权力的悖论,即权力往往成为损害公共价值和私权利的手段,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们要是其权力足以攫取私利,往往就不惜违反正义.”在权力关系中,写作技巧人一方为权力主体,总是处于主动和支配的地位;委托人一方为权力客体,一般处在被动和服从的地位,“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 〔9 〕 (P81 )虽然在理论上说私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但权力强势而私权利弱小的态势导致两者严重失衡,私权利往往到不得有效的保护.权力对私权利的写作技巧关系,自由裁量空间,权力扩张与私权利萎缩、依附,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善等因素容易诱使权力写作技巧人滥用委托人的授权或违背委托人的意志,捞取作为写作技巧人的好处.社会潜规则的运行表现为权力和私权利的相互僭越,在本质上是权力不断被滥用,即写作技巧人运用权力谋私和私权利透过权力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

责任主张人们应当交待和解释自身涉及他人的行为,应该担当行为相关人对行为之正当性的评价.责任关注行为结果之良寙,但更强调人们为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从人性角度看,能够深深打动人心的,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龄大小),他意识到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采取行动.”把“责任”嵌入权力领域所构成的权力,就是权力行为应当履行公共责任及为后果担责,即权力行为应符合公序良俗、人伦道德、法律法规、公平正义,更好地处理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增进公民福祉,促进公民自由与权利,自觉担当消极责任,从而在思想层面把权力关进笼子,抑制权力作恶偏好,消解社会潜规则运行的幕后推手.


(三)以“制度正义”贯穿制度

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价值一样.〔8 〕 (P1 )正义对于制度的供给和实施,具有优先于其它制度属性及个体善的特征.“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8 〕 (P1-2 )那么,什么是制度正义呢?制度正义是制度的公正合理性,能够使各种个体利益诉求达到恰当的平衡,确保社会成员实际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兑现共同的社会责任.制度正义是制度的善的实然,制度的善是制度正义的应然;制度的善是制度正义的结果,制度正义是制度的善的原因.一个具有正义性的制度是一个完善、自相一致的制度,是一个具有活力、实效、效率、合法性和现实合理性根据的制度体系.因此,以“制度正义”贯穿制度,就能构建一个善的制度,这样的制度才能为全体社会成员发自内心的认同.一个不具有正义性的制度必定没有效力而失却实效性,不仅破坏社会正义秩序,还严重侵蚀个体的善,“离开制度的正义性来谈个人道德的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严格的道德要求,那么,即使本人真诚相信和努力奉行这些要求,充其量也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而已.” 〔8 〕 (P1 )如果制度的正义性遭到生活其中的社会成员质疑,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产生动摇,那么人们自然而然就对其不信服,产生抵触情绪,要么阳奉阴违,要么公然违抗,代之以行的是他们私自认可的确有实效的另一套行为规则.如果制度的正义性为生活其中的社会成员所深信不疑,那么就会使人们形成一种社会责任感,内生一种自觉遵守的情感冲动,从而有效预防他们去实施社会潜规则的念头和行为.

治理社会潜规则不能依靠个体美德,有赖于制度正义.一个具有正义性的制度才能以明确公正权威的规范形式给人们必要的价值引导和行为约束,消除社会潜规则得以运行的制度缺陷及漏洞,维护和谐文明稳定的社会秩序.所以,完善制度建设特别是要把“制度正义”放在制度建设的首要地位,确立制度作为治理社会潜规则的手段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制度正义是公平的正义,无偏向地一视同仁,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在制度的设计中,我们不仅要确立强大的威慑力,大力提高社会潜规则的实施成本和风险,依法严惩社会潜规则的实施者,还要形成强大的向心力,构建社会潜规则的抗争者的保护机制,从物质或精神上奖励和赞扬社会潜规则的抗争者,引领更多人去抵制社会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