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不应承担过多功能

点赞:17979 浏览:8138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般而言,增加房屋持有成本,能有效抑制投资、投机行为.但如卖方市场仍然占优,则意味着税负转嫁能力强,房产税则会转化为交易税,最终会转嫁给租房者或一般置业者等普通民众来承担.

近期国务院督查组完成16省(市)房地产调控督查后,关于房地产调控后续政策出台的呼声和预期进一步增强.近日全国30省市的地税开展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据悉将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目前,房产税试点已经过了一年多,预期的效果和前景仍不明晰.近些年来,房产税一直是热议话题,也牵动着广大普通民众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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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税种,我国早在1986年就实施了开征.根据条例,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对个人非营业房产免税.目前,房产税改革主要是向非经营性房产推进,针对个人住房持有环节的一个税种.房产成为我国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一些人的生财之道.如房产税变成“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将对居民产生一定影响.如何降低社会恐慌心理,保有环节的房产税的定位及政策目标是关键.

一直以来,专家对房产税的功能定位具有不同倾向.随着房价高企,房产税就被寄予了遏制甚至打压高房价的巨大期望.一般而言,增加房屋持有成本,能有效抑制投资、投机行为.但如卖方市场仍然占优,则意味着税负转嫁能力强,房产税则会转化为交易税,最终会转嫁给租房者或一般置业者等普通民众来承担.美国50个州虽都征收房产税,但美国中等价位房从2000年到2007年增长了48%.可见,如每年房价上涨带来的转让或出租收益高于所要承担的赋税,房地产投机行为依然存在、调控房价依然困难.此外,也有专家主张房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替代“卖地财政”.据经济合作组织统计,一些主要国家财产税(以房地产税为主)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超过80%.我国对应的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并不高,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不超过6%.其中,2011年房产税实现收入1102.36亿元,同比增长23.3%,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2%.另外,考虑到区域差距和各地实际情况,我国的房产税很长一段时期难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对房产税再定位和思考是必要的.从整体看,我国普通民众不富裕,当前经济下行情况下,应不增加一般民众的负担,同时,不应妨碍中产阶级的形成.不可否认,很多国家征收房产税,对房地产市场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但是,我国房产税不应也无法承担过多、过重的功能.可考虑将定位应放在两方面,一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二是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客观上,房产税扩征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但是,不能放在“收钱”上,更应关注其来源正当及用途合理上.房产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劫富济贫”,应确保必要的政府责任,主要用于重大民生支出及地方公共怎么写作.

房产税试点一方面可以放宽面,另外可以适度加大纵深,兼顾存量和增量,兼顾市价及弹性税率,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同时,进行“抽肥补瘦”.我国房地产涵盖开发、保有和转移三个环节、十余种税种,其中,保有环节税负较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至少有两个基础性工作,一是应整合、取消有关收费,形成一个合理的、与房产相关的税制体系;二是要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征税的信息体系.在扩征对象方面应适度,应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首套房免税,二套房可以灵活,税率可以偏低,三套房及以上应从严从重征收.对不同地区、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实行差别税率,考虑既从价又从量.

房产税改革应系统而稳妥地推进和扩展,否则将与政策设计的目标相悖,还会引发很多社会矛盾.我们不要寄希望于某一政策或几项政策能立即起效,房地产健康发展与财政体制、政绩考核体系系统化改革也密切相关.只有在清晰合理地定位房产税的基础上,重点从供需入手,通盘考虑各种政策,综合采用供给、财税、金融等多种措施及财政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的系统改革,才能稳定市场预期、使政策目标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