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竣工结算工程造价控制关键

点赞:6622 浏览:1881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当前,房地产行业受政策调控明显,房地产企业生存形势比较严峻,而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周期长,要求回报较高,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对项目投资实施全过程的有效的造价控制,从而提高投资效益.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有别于传统预算定额计价的一种新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是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的产物.如何在新的计价模式下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有效的造价控制,是值得业主方深入探讨、研究和学习的

【关 键 词】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控制;竣工结算

1.现状及问题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加强竣工结算的造价的控制、项目投资反馈、提高业主方造价管理水平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目前普遍是承包方由于投标时的竞争压力,以低价中标,然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以索赔、变更、材料调整、多报工程量、高价套定额等手段,谋求高利润,反映在竣工结算阶段就是其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中存在高报工程量和工程价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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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竣工结算审核关键点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业主普遍上需要进行审核工程量、工程变更、索赔签证以及材料人工的调整等.主要依据是最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颁发,造价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招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双方签订认可的有效文件.

2.1工程量的审核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由业主方在招标时提供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业主方负责,因此业主要对工程量进行详细的审核.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与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会存在差距,差距的原因主要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工程量计算错误;由于施工方施工错误或业主发主观意愿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这些不同的原因引起的变动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在竣工结算阶段,业主要分清责任归属,仔细审核承包商上报的工程量,自身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要给予承包商补偿,否则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在前期要尽可能的使工程量清单准确、细化,以减少将来不必要的损失及麻烦.

2.2工程变更的审核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不可能预见和覆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的变化,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按照变更提出人划分,工程变更可以:①分为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主要是起因于功能变更;工程质量标准改;修改项目计划;改变施工方案;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对工程的质量、功能效果等的改变等.②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如合理化建议、设计错误、施工条件变化等[2].

发生工程变更时,首先要明确变更的原因以及责任方,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于变更的调整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按合同已有的清单价款变更合同款执行即可.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应参照类似变更合同价款.业主方应该分析项目具体描述,对于相同部分应该采用原清单中综合单价中的,而不同的部分应采取新的.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由于没有核对的标准,业主方只能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清单标准参考市场因素综合对其进行核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请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或按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方式执行.该款的规定主要是用于那些既不能直接套用原合同相同项目的单价,也不能通过调整的方法确定变更单价的变更项目.对于合同中新出现的项目,承包人只能根据自己的施工方法、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结合本地区发行的计价表编制而成,在这里,由于没有核对的标准,所以业主方只能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清单标准对其进行核算.

2.3材料调整的审核

在建筑工程中,材料费占总工程的60%~70%,材料费的变动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的总造价.材料波动受市场因素较明显,其差价是否可调与合同的订立密切相关,签订合同形式的不同,在材料差价的调整范围和效果就不同,风险分担也就不同.根据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合同条款的规定合理的使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而在调整材料价差时充分参考变更调整时的依据,使价差调整合理化.[3]

2.4工程索赔价款的审核

工程索赔需要明确索赔的具体缘由,主要包括:(1)发包人违约:包括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违约,常常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2)不可抗力或不利的物质条件: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不利的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3)合同错误:合同错误包括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条文不全、错误、矛盾、有二义性,合同缺陷表现为合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4)工程变更(5)监理人指令: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6)其他第三方原因.

业主方对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负有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对业主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从引起原因的不同进行分析,明确索赔涉及的工期、费用、利润.

3.结论

竣工结算审核是控制工程造价并保证项目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文章仅对结算阶段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四个关键方面进行了阐述,便于业主方在结算时合理分摊工程价款变动的风险,并且这些变动是在项目前期、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中因为发、承包双方工作的缺陷造成的,可以给予发包人对竣工结算全过程的造价管理一些启发,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尽量避免工程量的变动、工程变更及工程索赔的出现,至于材料的变化是基于市场环境的,发包人无法合理预见,但是可以在招投标阶段合理选择合同模式或合理约定风险分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