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现代意义

点赞:4352 浏览:1339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西方法哲学范畴中古典自然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出于它内部存在着一种高于实在法的价值观念,可以对实在法进行评价和指引,对其理论发展进行分析以及有全面的认识乃至提炼出其时代精神并加以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阐述了古典自然法的发展历程、理念、背景以及所涵盖的一基本理念并得出结论,古典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为起点又以人的幸福为归宿的,是一切实在法的公理法.

【关 键 词】古典自然法;理性;人文精神;历史与现代意义

一、古典自然法学之前的自然法渊源

尽管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自然法思想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和现代的人文主义自然法等几种不同形态的演变,但是西方政治思想中绵延不绝的自然法传统却是在古希腊时期奠定的.17、18世纪的时代背景“所有现代思想都包含了一个预设,即认为对制度的理解,必须联系它所产生的时间和地点.古典自然法的上述观念无疑也是它所属时代的精神馈赠,这与它所处的特定时代的状况密切相关.一方面,古典自然法最早注意到它的存在,是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的17、18世纪,它承继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革命成果和世俗取向.资产阶级要求打破封建主义世俗秩序和天主教神权统治的精神背离,为发展市场资本主义开辟道路,而诉诸于个人理性并伴生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自然法便应时而生;另一方面,与此相关联,几乎在同时,西方社会思想史上发生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启蒙运动,古典自然法又沐浴在启蒙运动的阳光雨露之中,不断汲取滋养或养分.近代自然科学已在17、18世纪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并给予哲学以有力支持,从而使人类的思维方式和思想样式发生了深刻的转变.

二、近代古典自然法学的兴起


在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会是生活的中心.教会控制着教育和科学,而神学则位于所有科学之首.所有知识都源予基督教的信仰之中,亦即罗马教会所阐释的那种信仰.只有通过教会及其显要人物的干预,人们才有可能趋近终极真理.16世纪时,天主教会对精神生活的支配地位受到了来自新教的打击.新教对《圣经》教义做了重新解释,例如,它把“所有灵魂在上帝面前都具有平等的价值"的教义重新解释为每个人都有权同上帝交流,而无需通过教士.因此,它愿意给予个人以一种比前几个世纪所赋予的更大自主权,以对上帝的意旨和生活指导原则形成自己的认识.在法律领域中,古典自然法在现代社会之前的几个世纪中占据了支配地位.17、18世纪,这种古典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各种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产品.尽管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对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观点不尽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显独特的特征,使人们必须将它们的观点区别于中世纪和经院主义的自然法.

三、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意义

15世纪以后西方社会框架发生了根本变化.文艺复兴和罗马法的复兴为这场巨变作了思想文化上的准备.16世纪的路德宗教改革确认了上帝的范围和世俗的范围,使神的世界和人的世界开始剥离.17世纪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彻底改变了西方人的历史观,一切价值判断和事实的估量都朝向未来.这使人与神之间的距离更加遥远.17、18世纪西方出现了一批杰出的思想家,他们对自然法的共同倾向使人们将他们归为所谓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将自然法中的神的影子抹杀得一于二净,主张自然法以人类理性为基础,并且把自然法的学说同当时的革命政治主张即“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说”结合起来.他们认为,依靠人类的普遍理性能制定出详尽的普遍适用于人类的法律.将人类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过程中,这一派人起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当神学的解放初见成效,他们便立即面临着国家这个新的枷锁,政治解放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他们共同关注的中心.因此,他们的学说一半是要解决神与人的问题,一半是要解决人与政治社会的问题.

四、古典自然法学的现代意义

在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曾受到功利主义、历史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等法学流派的冲击,很多人认为,自然法可以沉睡了,自然法所提倡的正义己渗入各国的现行法律之中,然而第三次世界大战却使世人警觉,现行的法律很可能是统治者的法律,往往会漠视民众个人的利益,或者以多数人的暴政来侵犯少数人个体的利益,法律所体现的人文精神和人性需求被淡化.在18世纪伊始,自然法得以“复兴”.此后,特别是二战以来,对法律价值的研究有不断走强之势.应该说,单纯的法制建设未必能导致正义的实现,实现正义最可靠的保障只能是性的法律.至今,自然法、尤其是古典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最先确立近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要素,用来衡量一国是否真正实现了宪政,从而对西方法治建设起着指导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讲,是对自然法的不断思考,对其蕴涵的人的平等、自由、权利、正义、安全等的不懈追求,才有今天的西方文明,才建构起西方现代法治,而自然法现代的生命力和合理性又恰恰表现于此.

五、结论

正如笔者的思路所表述的,自然法本来就是一种价值理想,一种意志和力量的寄托与承载,这从其产生的背景中不难找到答案.也正基于此,任何人都将很轻松的发现古典自然法总是与对人的终极关怀或对人的幸福生活的企求连接在一起的,它为我们分析评判我们的幸福或不幸、幸福或不幸的程度以及对幸福的向往提供了一个应有的尺度和方向,尽管它绝不意味着一定能成为、已成为或将成为现实上存在的东西,但这并不应该是其理论的关键,却是人之为人本性的证明和社会文明发展的灵魂.人文主义也就此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弘扬和崇奉,古典自然法所内蕴的原则和要素成为了一个公认的成熟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先决条件或前提真理.如今,人们逐渐认同并越来越把注意力转移到现代法律秩序上,特别是转移到通过法律开启的现世幸福上――法律不是神奇的造物,它只不过是一种达致人类幸福的社会制度,它受制于人,决定于人,总是对于人类幸福生活的陈述和表达一这不能不归功于自然法.这也是庞德这样叙说法律的真实意味:“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法律,但有一个永恒的目标,这就是最大限度地发展人类的力量.我们必须力争将一定时间和地点中的法律变成通向一定时间与地点中的目标工具.而且我们应当通过系统地阐述我们所知道的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来完成此项任务.”这也充分表明:自然法如今已逐渐成为人类幸福或人文主义的长明灯,它照亮了世界,也照亮了自身,并构成了整个法律体系的主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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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傲蓉(1987―),女,汉族,甘肃武威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