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的政治意义

点赞:5154 浏览:188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明代章懋在《枫山语录》中说:“法无古今,便民者为良法;论无当否,利民者为至论.”鉴于地域条件各异,资源禀赋不一,建设新农村不可能也不应有统一、固定的模本.无论是何模本,关键在于其论是否利民、其法是否便民.本刊从去年第十一期起开辟了“新农村建设”专栏,已经发表了贵州“毕节地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试验区”、湖北建始扶贫“整村推进”、武汉的“黄陂模式”等典型经验;本期又推出山东南张楼村“田园牧歌”式的“巴伐利亚试验”和山东梁锥新农村建设的“豪华”模式.我们选择刊发建设新农村的不同类型的做法,旨在为领导者提供决策参考.

新农村建设绝不仅意味着经济发展方面的价值,它在提升农民社会地位、重建农民和执政党及国家的关系方面亦具有重大的意义.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设计2010年的中国的时候,以非常醒目的第一位置,重笔浓彩地为中国勾画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蓝图.无疑,新农村建设是当前中国现代化建设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

许多研究者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讨论了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如新农村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现实需要,等等.这些分析有利于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价值,但还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来研究考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首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提升农民社会地位、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运动的主题是现代化.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建立了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体制:因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资金和人才极为缺乏,只能把现代化建设的资源集中于城市,以城市为中心来展开现代化建设.这种以城乡二元体制为制度基础、城市优先的现代化,实际上也是一种“统筹发展”,在现代化建设的起步阶段是一种无奈和必然.

于是,在迄今为止的中国现代化建设时代,城市是中国社会的中心,作为中国人口最大部分的农民,被排除在现代化运动之外,基本上处于社会的边缘.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尽管农民通过农业积累和剪刀差为现代化建设的起步和推进提供了资金,但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城市,并主要为城市居民所享有.在社会政治关系中,农民为城市提供了大量的人才资源和人力资源,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却长期缺乏足够的话语权.

一系列的社会制度,把城市和农村区隔为“城乡二元社会”,国家不仅以不同的户籍制度管理这两个社会,而且社会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城乡居民在人格上的不平等.2006年1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的一那场车祸的处理结果是一个略嫌极端却也典型的例子:在重庆市遭遇同一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给另一名农村户口的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很简单,只因为她的父亲是一个农民――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于是农民孩子的命就贱了许多.

中国农民的这种社会地位表明,中国现代化在以往的发展阶段上,第一,它是“以物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的目标是要满足社会整体利益的某种物质性的需要,而不是作为社会成员个人的需要,特别是农民作为社会成员的价值往往被忽视和不被尊重的.第二,它是一个片面的“统筹”发展,是不全面的,本身蕴涵着种种复杂的矛盾,造成了社会经济的不协调、社会关系的不和谐.

随着这种社会关系中各种矛盾不断凸显,到21世纪初,作为改变这种“旧”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来了,中国现代化开始进入城乡并举、以农村为重点的现代化建设阶段.这样一个现代化建设阶段,无疑是一个社会关系调整和重建阶段:它将取消社会的城乡二元体制,让农民不再成为社会边缘人;让中国农民也能够分享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让农民享有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经济和社会政治权利,从而构建一个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全面的小康社会.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重建执政党和农民的关系.

在历史上,中国作为一个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的革命党,主要是靠革命知识分子到农村去组织农民,帮助农民解决土地问题,然后在农民的帮助下夺取了革命胜利.执掌全国政权之后,中国领导人民建设新中国,在城市现代化建设阶段,在相当长时间里,仍然是依靠农民的支持以取得现代化建设的启动资金的.然而,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者把工作重心放在城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际上就是“以城市经济建设为中心”,农民和农村越来越被忽视,特别是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在相当程度上与农民无关.现在,中国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已经基本完成,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城乡协调发展,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这个历史阶段,党的工作重心将从城市转向全社会,农村和农民将会前所未有地受到重视,因此,党和农民的关系必将在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基础上重新确立.总书记强调建设新农村要推进党的建设,那么重建党和农民的关系,应当是新农村建设中党的建设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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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重点和关键环节,那么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党必将随着建设物质层面的现代化的历史使命的完成,而最终完成自身从“革命党――建设党”到“执政党”的转变,从而推动中国社会完成政治制度层面的现代化.作为现代政党组织,其基本职能应该是整合、疏导、概括和表达公众的利益要求,而农民在中国一直是人口的大多数,应该成为社会政治最重要的力量,那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既然《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提出“加强农村政治建设”、“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在领导农民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党必须发挥好概括和表达农民的利益要求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展,党也必将逐步在农村建立和完善发挥作为政党组织的职能作用的体制机制,从而在全社会建立和完善政党政治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完成党向执政党角色的根本转变.同时,中国在革命历程中和农民建立了十分深厚的感情,并将“一盘散沙”的农民组织起来,在农民中形成极为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现在,在新农村建设中,作为执政党的也应该能够发挥这一优良传统,建立党和农民的新型的感情关系.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重建国家和农民的关系.

在解放前几乎整个中国历史上,国家和农民的关系一直是一种“主仆”关系:国家始终是至高无上的,对作为社会成员的农民处于支配地位,而农民始终是国家政权的工具,从未有过“主体”的地位.

在中国,国家的这种地位首要地是由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像中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是一种“治水社会”,这样的社会需要国家有能力组织力量建设大型公共水利设施,从而开展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因而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国家权力对自然和社会资源特别是生产资料的绝对控制能力.在中国历史上,虽然基本上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这种“私有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私有制,事实上国家对土地资源具有绝对的控制力.即在新中国的历史上,也是如此:尽管新中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宣布了土地的农民“私有制”,但国家权力推动的“合作化”很快就改变了所有制.在现阶段,名义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最近一些年,许多地方政府却可以随意征用农民土地.有许多学者在讨论土地所有制改革时,提出了各种设想,而实际上采取什么所有制仍然是首先满足国家需要、由国家意志决定的.在农业社会里,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如此,农民只能附着在土地上由国家权力所支配.


现在,在中国的城乡二元体制之下,农民的政治权利、分享各种社会资源方面的权利是不完整的;在物质生产方式中,由于人口众多、资源不足等原因,我们还必须坚持以小块土地作为生存保障的土地承包制度,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也是不完整的;在文化上,由于国家人事制度和市场制度的双重作用,使农民中的各种人才流入城市,农民本身成为受教育程度最低的社会群体,他们中相当多数的人不仅作为劳动力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作为公民还缺乏权利意识.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领导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传统的物质生产方式进行革命性的变革,创造一种有利于构建农体地位的新型物质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制度;正在以加强农村政治建设、培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为根本出发点,积极推进一系列改革举措,以打破歧视农民的不公正的体制机制,形成新的保障农民权利的体制和制度.我们有理由期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任务完成之日,就是农民真正成为国家主人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