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性质

点赞:32074 浏览:15315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性质提出了四种理论,本文从哲学理论中的对立统一规律角度阐述了国际私法所具有的二元性特质,并对其他三种理论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 键 词 国际私法性质二元性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44-01

一、国际私法属性的各种观点

目前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存在四种理论:

第一,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英美学者持此种观点,每个国家都可以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断然否认有一种凌驾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而各国国际私法只是本国国内法的一个分支.

第二,国际私法是国际法,为德国学者所推崇,该派学者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至与国际公法相并列和平行,二者共同归属最广义上的国际法,提出所谓“人类共同体”、“国家共同体”的观念,主张实现冲突规则的国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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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二元论,国际私法是介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该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既有属于国际法方面的,也有国内法方面的,国际私法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的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其渊源既有国内法的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可以说国际私法既具有国际法性质又具有国内法性质.

第四,国际私法在当前主要是国内法,但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不断推进,国际私法将逐渐增加国际法的成分或因素,最后演变为国际法.

二、国际私法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及其哲学论证

笔者赞同二元论的观点,即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性质.用对立统一规律分析国际私法性质,国际性和国内性两者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推动了国际私法的不断发展.

首先,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产生于国内法.法则区别说时代,它侧重于一国中各城市间或各地区间的法律冲突的研究和解决,即“区际冲突法”.此时国际私法的国际性依赖于国内法的发展.《法国民法典》颁布后,法国各地方的法律得到了统一,尚待解决的只是国内外的法律冲突问题,于是国际私法取得了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性”.然后随着各国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增多,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成为了主要是调整发生在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已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于是国际性日趋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可忽视的是国际性的发展又建立在各国国内法的发展基础上.各国的立法均有冲突法以及相应的实体法的规定,使国际私法赖以存在.反之,若一国无实体法,即使存在统一的冲突法,依冲突法指向该国法律,也会因无法可用而使案件无法审理.

其次,一国的国际私法的发展也有赖于国际社会的国际私法的发展,也就是说国内性依赖于国际性.以属人法的变迁为例,法则区别说时代,属人法以住所地法为准据法,但随着法国的强盛与统一出现了以国籍为连接点的法律选择方式.欧洲大陆各国便开始改变国内相应的规定,使属人法出现了欧洲大陆的以国籍为连接点和英美法系的以住所为连接点选择准据法的对立.于是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为了解决两大法系的矛盾,提出了属人法的惯常居所原则.如今,各国的交往已经很密切,各国都趋向于统一的标准以减少交往中的法律障碍,但即使采用统一标准,还会因各国理解上的差异而导致不同,所以现在世界各国开始普遍采用惯常居所这一连接点以减少各国交往的障碍,可见国际立法对于国内立法存在很大的推动作用.

再次,两者的对立统一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的张力要求各国的立法趋于统一,而国内性又要求各国从自己国家的实际出发.于是在这种斗争之中,我们看到了公共保留制度、直接适用法律的出现.各国在固守本国公法领域的本土化同时,努力促进其他各个方面的趋同,便出现了统一实体法,例如欧盟.

三、对于第四种观点的反驳

第四种的看法是主要是从哲学的质量互变规律来看的,认为现在的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是部分的质变,随着不断的量变,最终达到根本的质变,从而国际法具有国际性.

这个观点看似很有道理,但是笔者认为其中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

首先,什么是根本的质变.没有一个持有此观点的学者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复.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马克思谈说社会主义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衡量的标准是生产资料由私有成为共有,即根本质变的标志――生产关系的质变.而国际私法的质变不存在根本质变的标志.

其次,检测设第四种观点是成立的,那么当国际私法的性质将来发展到了国际性以后,随着量变的不断累积,下一个阶段又是什么呢对于国际私法性质而言,这种的不断量变最后质变的理由就显得不那么充分.当把国际私法定性为是国际性还是国内性的时候,检测设的前提就认为国际私法只具有两个发展阶段,这样用质量互变来看待国际私法的性质并不合适.

四、结语

尽管目前对国际私法的性质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主张,但是根据对立统一规律进行分析,其中的观点不攻自破.笔者认为在分析这一问题的时候,应该从实质出发,了解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不能只看到一面而忽视另一面而产生形而上学的错误论断.

另外认识到国际私法的二元性问题,实践中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中,它要求各国的立法者在维护本国的利益的同时还应兼顾别国的正当利益,考虑维系整个国际社会基本秩序的国家间的共同利益,而且它还将促进国际立法的交流和合作,推动国际统一冲突法与实体规范的制定,建立起一些反映和体现各国普遍、共同利益的能为各国一体遵行的最基本的规则和原则制度.正如沃尔夫所指出的:“国际私法本身并不是国际的,但是,毫无疑问,他不能脱离国际思想而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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