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见义勇为牺牲婆媳争善款上法庭

点赞:5172 浏览:1583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广西桂林一家物业公司保安刘发龙,勇斗抢劫储户的歹徒壮烈牺牲.他的义举在市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社会各界和市民纷纷向他的家人捐款.刘发龙家属得到的捐款和奖励、补偿金近30万元.正当人们为英雄的家属生活有了保障而欣慰时,心却又提了起来,因为英雄的家属之间为这笔巨款产生了纠纷,为此英雄的母亲将她的儿媳黄荣珍告上法庭.

2007年9月7日,这起特殊的官司在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黄荣珍给付原告刘发龙的母亲刘某69634.33元;并在判决生效10天内向原告刘某公布所有捐赠款数额和人员名单.

这场纠纷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这笔善款该不该分,如何分?如何避免类似的纷争?

保安勇斗劫匪壮烈牺牲

1965年出生的刘发龙,是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竹园村人.1987年从内蒙古二轻工业学校毕业后,分配到桂林市皮革厂,任助理工程师.工作之余,他还刻苦自学,并参加自考获得了广西大学工业经济管理大专文凭.刘发龙在厂里干了15年后,由于企业效益下滑而下岗了.2005年10月,刘发龙被桂林市桂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聘为保安.

2006年7月20日上午9时左右,桂林中医院员工王梅芳在银行提取1.5万元后,发现有一名小青年一直跟在后面,她警觉起来,大步往距此不远的单位奔跑.不料歹徒也急跑追上来.

奔跑中王梅芳突然被拌了一跤,跌倒在地,歹徒趁势扑过来,一手持刀威胁,一手抢她的包.歹徒把钱抢到手后仓惶逃窜.受伤的王梅芳从地上爬起来边追边喊:“有人抢包啦,抓住他!”

正在西城路佳信华庭商住楼值班的刘发龙听到了喊声,尽管事发地不是自己管辖范围,但他来不及多想,一个箭步冲了过去.“站住,你往哪里跑!”刘发龙很快追上了歹徒,他一个猛扑,双手抱住了歹徒的腰,穷凶恶极的歹徒用刀猛刺刘发龙的胸部、背部等刘发龙身上血流如注,嘴里也流出了血,但他还是死死抱住歹徒不放,嘴里不停地喊:“快抓抢劫坏人!”歹徒挣不脱,拖着他跑了十多米远,地上留下一条长长的血印等

这时众多市民扑上来,一齐将歹徒制服.刘发龙被很快送到医院,当日上午11时04分,因抢救无效,刘发龙不幸牺牲,年仅41岁.

警方查明,歹徒名叫秦丁成,19岁,广西临桂县临桂镇廖思寨村人.一个多月前,他来到桂林市一家酒店当怎么写作员,不久因打伤他人,离开了酒店.没有工作后,身上又没有钱,就起了抢劫的歹念.当天上午,他来到西城路这家银行门外守候,准备抢劫到银行取钱的妇女,很快盯上了王梅芳.

社会各界捐助英雄家属

刘发龙见义勇为壮烈牺牲的事迹迅速在市民中传开来,全城为之震憾.20日晚,桂林市委政法委、局、象山区政府领导陆续前往刘发龙家,看望了刘发龙的妻子黄荣珍和女儿小莉,并送上了慰问金.

7月23日上午,刘发龙追悼会在桂林市殡仪馆举行.1000多名市民自发赶来为英雄送行.被歹徒刺伤的王梅芳,尽管伤还未好,她还是坐着轮椅来了.此前她向刘发龙的家属捐1000元钱,今天她又带来了8000元钱慰问金,她感动地说:“英雄是为了我而光荣牺牲的,今天我要来送他最后一程,我带伤来与英雄告别,是想永远记住他,学习他见义勇为的精神.如果以后遇到歹徒,我也会毫不犹豫地冲上去!”三天来,有关部门和市民向刘发龙家属捐款近6万元.

刘发龙75岁的母亲住在乡下老家.开追悼会这天,桂林市政府特地安排两名医护人员前去接老人,临行前在老人家中,刘发龙的兄弟才将噩耗告诉了老人.老人一听顿时哭泣成了泪人.从桂林回来后,老人伤心过度,常常坐在门口发呆.村委会和镇里来慰问时,也分别捐了400元和数千元给刘发龙母亲.

刘发龙安葬后,象山区有关部门与保险公司沟通,谈妥给予刘发龙10万元补偿金.

8月15日,受领导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委托,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相关领导慰问刘发龙亲属并送给慰问金5万元.

处理善款婆媳起纠纷

刘发龙的遗体火化及安葬后,刘家人按照农村的风俗,在老家办了酒席,招待参加吊丧的父老乡亲吃饭,为此花去了一笔钱.这笔费用是刘发龙的几个兄弟支付的.

不久,刘发龙的大哥刘发真打给黄荣珍,希望她从捐款中拿点钱补贴办酒席的花费,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黄荣珍表示不支持请村里人吃饭这种做法,“群众给发龙家属捐款是帮助他们渡过困难,不是拿来请客吃饭的.”

由于黄荣珍拒绝拿钱来,刘发龙的几位兄弟便代表母亲,向黄荣珍提出,要对善款进行分配,并要她公开得到善款的数目,但黄荣珍拒绝.

刘发龙的兄弟表示,自己无权享有捐款,他们只是希望养育了刘发龙的母亲能得到与刘发龙妻子和女儿一样的抚慰.

据象山区政法委有关人员介绍,有关部门对刘发龙见义勇为的奖励有:象山区政府奖励款1万元;广西厅奖励款1万元;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款5万元;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款1万元;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奖励款3万元.刘发龙家属还可获得10万元的见义勇为保险金和5万元单位保险金;还有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捐款,但具体数目不详.据了解,刘发龙家人由于一直没达成分配协议,保险赔偿金至今未领.

纠纷发生后,为了维护英雄的形象,不让利益纠葛影响英雄家人亲情和睦,象山区政法委找到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但双方一直没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5月,刘发龙的母亲将黄荣珍告上法庭.

善款是否共同财产、赠与款

6月27日上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荣珍没有到场,而是委托其弟黄某及律师出庭.

庭审中,原告认为,社会各界的捐款、家属慰问金、奖金等,除明确了受赠人的款项外,其余应为刘发龙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刘发龙的母亲,与黄荣珍以及刘发龙的女儿均系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捐赠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分割.

被告写作技巧人认为,作为刘发龙妻子的黄荣珍接受社会各界人士或单位的慰问金、捐款或者奖励款,不是刘发龙遗产,也不是刘发龙家属的共同财产,其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是赠与人,受赠人为黄荣珍,因此不存在分割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并认为,刘发龙牺牲后,留下11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刘发龙的母亲和兄弟提起诉讼,是对受害家庭孤儿寡母的欺负.对此,原告方则表示,刘发龙的女儿需要抚养,他70多岁的老母亲也有其应有的权益,被告的行为不但侵害了老母亲的合法权益,也极大地伤害了大家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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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英雄刘发龙的事迹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共鸣.相关部门给予的奖励款以及社会各界和个人自发到英雄家中表示慰问,并给予其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即钱物),此种奖励款和经济帮助应属赠与行为.根据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民间的传统习俗,除赠与人特别约定的外,其他款项应属刘发龙的家属共同所有.结合本案案情以及刘发龙生前应尽义务的实际情况,本案的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此款享有知情权和使用权.故对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赠与款192703元的三分之一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善款应不应当分配

本是帮助英雄家属的捐款,竟引发英雄家属之间一场官司,这是许多捐款人所不愿看到的,为此官司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也引发了对相关法律的争议.

桂林君健律师事务所赵孟安律师认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规范针对个人捐款,目前这方面的纠纷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法律上对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着明确的处理原则规定;家属成员中的共有,通常属于共同共有.他认为,如捐款是发生在刘发龙生前,捐款对象应当是刘发龙,即捐款的所有权人为刘发龙;刘发龙死亡后,这些捐款就成了遗产.捐献给刘发龙家属的款项,它的归属也很明确,应当归刘发龙的家属共同共有;如果捐款人明确说明是捐给刘发龙的某个或某几个家属的,那么就应当归这些特定的家属个人所有或共有.


桂林市慈善事业会副会长刘光世认为,很多人捐款出于一片善心,对所捐款项并没有明确说法,所以无法明确款是捐给哪个具体对象,同时募捐机构多是只号召,不经手,这就难免给日后受捐人之间产生纠纷埋下“伏笔”.他建议,为避免捐款引发纠纷现象的出现,今后爱心人士捐款时应通过具有募捐资格的合法组织或机构进行,并明确捐赠目的和对象.而且相关机构在发起募捐的同时,应主动介入对捐款的管理,向社会公开捐款情况,以避免受赠人在处理捐款时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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