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法律问题

点赞:11063 浏览:456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新《公司法》出台后,对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有了明显进步,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公司法并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也没有对社会责任的范围等内容给出明确界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主体和披露信息的内容都没有达到一个理想状况,这些方面亟需我们去研究.

[关 键 词]公司社会责任;公司法;对策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况

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soeialresponsibility)问题近几年已逐渐受到国内外学者、立法者的广泛关注.在国际上,1997年,由社会责任国际组织主持制定了全球第一个关于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我们称之为“SA8000”.2000年,联合国的“全球协议”计划也正式启动,规定公司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细则,一些有责任感的跨国公司纷纷响应号召,制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细则规定,定期向社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与此同时,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并于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这说明公司社会责任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有了具体规定.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紧接着发布了《关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此来推动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经笔者调研发现,从1999年其,我国学者刘俊海教授、卢代富教授等人提起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随后在2003年左右,我国学术界才真正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如下面一组数据,在1993年以前,每年发表的论文题目中含有社会责任,主题是关于企业的文章从来没有超过7篇,1994~2002年之间,这个数字徘徊在19~36篇之间,而在2003年之后,数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3年上升到87篇,2010年达到高峰,有1945篇(见表一).

10年以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也大幅增加.经调查,2006年之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中国基本没有,2006年在中国100强的公司当中,国家电网和宝钢率先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到了2012年,上市公司500强企业当中,发布报告的数量显著增加,达到274家,占了54.8%,其中221家公司是独立发布了报告,有53家公司将报告整合到财务年报当中.

虽然从数字上来看,似乎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关注,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这不仅仅因为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相当程度地存在,也不仅仅因为出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条件还不令人满意,而在过去10年中,对社会责任的理解都存在很多偏颇的认识.

近几年来,一些公司仍没有做出应有社会责任行为.食品安全和任意破坏环境的事情也屡次发生,一系列的问题值得各界深思.

二、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现状与问题

第一,我国于2005年10月修订,自2006年1月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在总则部分对公司价值定位以及承担社会责任有了初步的规定,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了法律依据,与之前国际上通行的仅在公司法有关方面设立保护股东之外利益相关者条款不同,我国明确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条款.这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一大进步,同时也告诉我们,我国立法者对公司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也有着很高的期望,对公司价值定位采取兼顾社会利益的原则.但是,就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公司法并没有给出清晰的定义,也没有对社会责任的范围等内容给出明确界定,这就可能带来后续法律在具体实践中发生困难以及公司价值目标的模糊性,影响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效果.

第二,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而加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办法的重大突破.我国《公司法》也就公司合并、增减资、分立、破产清算等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债权人利益损害给出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例如《公司法》第174条、第176条、第178条等.这些内容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同时也应发现,公司的主权人主要是银行,银行能否成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发挥更重要的监控等作用也值得我们研究.

第三,我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该条文正式规定公司有披露信息的法定性,但是规定的披露信息的主体只限上市公司,而且披露信息内容为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内容显然非常狭窄,无法让更多的人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

三、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的对策

(一)明确公司社会责任价值目标及对象范围

新《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需承担社会责任被写入法律中,从而使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了法律依据,这明显是一个大的进步.但该条文并没有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范围、程序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只是在宏观上提到了“社会责任”,实践中不能很好地运用该条文,因此笔者建议,对该条文做出相应修改,从而要求公司不仅要追求经济利益,而且还要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具体修改如下:保留《公司法》第5条第一款中内容,其次,在第5条第一款后新增一个法条,这个法条表述为:“公司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司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周围环境受益人等相关利益者的权益”,从而使公司社会责任价值目标具有具体性、可操作性.


其次,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范围.《公司法》第五条笼统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呢?以及它的范围如何规定?这对于公司自身和公司相关利益者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因为如果公司社会责任的对象不明确,不能很好地确定其范围,就有可能出现对公司的一些不法行为,如检测借公司社会责任这个理由强行对公司收取费用或者乱摊派,都冠之以“公司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借口,这样显然会影响公司的发展,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我国的公司发展肯定是不利的.因此笔者建议,可以依据我国“相关利益者理论”来明确公司社会责任对象范围.前文对于界定公司的价值目标一段,在公司法第五条后新增一个法条,我们可以在该新增法条后增加第二个条款,从而加以确定相关利益者范围,新增条款可表述为:“相关利益者是指公司员工、公司债权人、消费者、所在地居民、周围环境保护受益人等除了公司股东之外,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二)“公司人格否认”增加银行为新主体

《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对于公司滥用公司名义,大量侵占公司财产,甚至如“皮包公司”,可以突破公司股东的投资有限性,防止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问题,如,如何防止恶意股东之滥用法人资格及如何确定股东滥用封人资格,这就要需要有具体规定的细化,当然也离不了法官的聪明智慧灵活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债权人的一种救济,但在实践中,债权人也很难寻求到自己的正当利益,因为公司的股东的财产如何界定在实践中也很麻烦.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公司债权人,可以先考虑债权人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积极的行使权利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在实践中,我国公司的大部分债权人是银行.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金融机构及公司企业投资,也不得持有公司的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如果按此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参与到公司的治理当中,从而不能有效地监控公司,银行作为债权人就很容易受到债务人(公司)的损害,就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可以考虑废除禁止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规定,允许商业银行参与公司的治理结构当中,从而达到有效监控公司的目的及有效地保护银行自身利益.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我国对于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中,虽然不能以股权进入公司治理结构中,但可以采取间接的方法,以凭债权监控公司的治理,银行可以派驻代表进入公司的监事会,通过银行派驻代表更好地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公司的各种运行情况,这样不管在事前、事中、事后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干预和影响公司的策略,制约公司的不法或不合理行为.这样规定的好处很明显,首先,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及时获取债务人(公司)经营状况的各种信息,从而更好对公司的各种决策进行有效、及时监督与制衡.当然更好的是允许商业银行可以持有公司的股权或更多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拥有股权来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良好构建,更好地反映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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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新《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根据该条文的表述,虽然已经明文规定公司需要对外公开其信息状况,但公开的主体和公开的内容太过单一和狭窄.如,公布主体单一,只有上市公司,而且披露的信息内容过于狭窄,主要是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公司的重大诉讼,并没有涉及公司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周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这就造成了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公司员工、消费者等)所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结果肯定是利益相关者切身利益容易受到损失,从而公司也会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充分信息来逃避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何能达到使相关利益者拥有丰富的公司信息,更好地监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这就要我们必须完善公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公司不仅要公布其自身经营状况等信息,还需要公布社会责任履行的状况.公布公司社会责任内容需要具体表述,如披露信息的内容范围、和公布范围和时间等细节,其次,还应公布公司员工工作和生活状况、商品质量投诉状况及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状况等.披露信息可采用强制性的披露方式,定期发布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将披露信息的内容包含在其中.具体法条可以规定为:“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的第三个月结束之前,向社会发布本季度的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状况、质量及消费者投诉状况、劳动合同签订及离职状况、公司债务履行状况、环保设施及污染状况等内容.为了能保障公司充分披露信息,政府部门还需要发挥指导职能,积极引导企业发布报告.如,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中有103家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全市文明单位率先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统一组织发布了30份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需要合理、有效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完善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设计相应的制度时,前提应当以公司利益为核心,充分发挥法律的导向功能,引导公司切实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从而使得公司成为社会责任运动的主导者和承担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司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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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春燕.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之立法完善.昆明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6.

[3]刘文,祝函.董事多元化与公司社会责任.河北法学[J].2012,(9).

[4]雷山漫,闰小龙.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抑或道德责任,企业经济[J].2012,(11).

[作者简介]王志涛,开封大学财政经济学院助教,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