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现象成因与

点赞:4011 浏览:1066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它关系到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民事诉讼中,送达难现象普遍存在.文章将从我国现行主要送达方式入手,结合司法实践,研究民事诉讼送达难产生的现象、原因与对策.

[关 键 词]民事诉讼;送达方式;弊端;对策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共六种,分别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此外最高法院还颁布了有关当事人地址确认、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等与送达制度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送达难现象——直接送达难,委托送达拖,留置送达繁,邮寄送达软,转交送达长,公告送达乱.这是现今基层法院干警对于送达难现状最无助的呐喊,也反映出送达难程度之深、范围之广.

一、送达难存在的现象

(一)“人”难找

一是受送达人住所地无法确定.有时候虽然按照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去寻找被告,但按此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或者原告提供的地址有误,或者被告换了地址,或者被告在得知原告起诉后临时躲避,甚至有些当事人在诉讼过程更了住所,又未告知法院,造成了送达不能.二是受送达人刻意躲避.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第一次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诉讼中预感到己方可能败诉时,于是他们想方设法回避法律文书送达,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往返多次仍然不能找到当事人.三是当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使送达工作无法及时开展.

(二)“门”难进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工作人员即便是顺利找到当事人的住处,家中有人却拒绝开门;而且现在许多住宅小区都安装了对讲机,一旦被拒绝,诉讼文书便无法送达.另外,“门”难进在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地方保护主义上,在现今人情味浓厚的环境下,一些基层法院往往不积极配合委托送达工作,部分转交义务单位也是能拖就拖,不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尽可能地为受送达人拖时间,争取使受送达人“利益”的损失最小化.这些情形虽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无疑对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带来挑战.


(三)“字”难签

“人”找到了,“门”进去了,可“字”没签仍然无法使得送达完成.一是在留置送达时.留置送达具有严格的条件性,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二是见证人签名;三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开展,特别是农村地区地方保护意识比较强烈,再加上村民间平时来往密切,甚至存在一个村一个家族的情形,其互相保护意识就更加强烈,所以对穿制服来“找麻烦”的法院工作人员更是不欢迎.即便是在平时送达时问路,对方也对开着警车穿着制服的法院工作人员持有抵触情绪,往往是一问三不知.遇到需要留置送达的情形时,要么找不到村干部,要么村干部不肯做见证人,真正做到与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要求相吻合,难度着实很大.另外在邮寄送达过程中,由于邮政部门并不是法定的送达主体,也没有法定的送达义务,其身份更不能代表法院,因此常常在邮寄送达时遭遇闭门羹.

二、送达难之成因

送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疏忽,也有社会发展的客观障碍;既有当事人的心理因素,也有受法院体制和送达人素质的影响,其中表现为:

(一)送达制度本身的不足

一是送达主体单一.法院受理案件后,送达就成为法院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只要提供了送达地址,就不再承担其他送达义务.同时法院送达成功与否亦取决于原告是否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二是送达地址固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仅以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或固定职业的就业场所为送达地,由于法律规定的送达地址的范围相当狭窄,无法应对当前人口流动频繁的现状,也使得在其他地点向受送达人送达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三是签收人范围狭窄.我国民事送达中的签收人包括受送达人及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组织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如此狭小的签收人范围使得实践中当事人或其所在单位逃避或拒绝签收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当事人人为抵触

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对诉讼抱有抵触情绪,故意东躲西藏.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只要其不签收,便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有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是外出做生意、打工等.由于法律缺乏对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制裁措施,客观上纵容了一些当事人无理行为,使法律失去其应有的权威.同时,法律对有关基层组织和公民配合法院诉讼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规定,部分基层组织、公民害怕承担责任,不愿惹麻烦,或者怕当事人无理责难,影响邻里关系,从而拒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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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法院系统每年收案数量大幅增加,而司法资源却跟不上诉讼形势的发展,案多人少的现象尤为突出.同时,有些法院的送达工作都是由负责案件的法官和书记员完成的,没有配备专门的法警,也没有必要的装备.

三、送达难之解决对策

(一)完善送达制度

由于我国立法工作一直以来受“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影响,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都比较粗糙而难以操作.为此,要努力促成立法工作从“粗放型”尽量向“精密型”转变.

其一,要强化当事人提供准确信息的责任.准确的送达地址,有利于及时送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有明确的被告”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被告的地址应当明确.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提出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起诉时应尽的诉讼义务.然而,让原告查明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无疑抬高了诉讼的门槛,但是,毫无限度地任由原告随意提供莫须有的送达地址也不免浪费了诸多诉讼资源.法院应当在立案审查之日起限定一个合理的期限给原告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也可要求原告协助送达.对于多次提供错误送达地址的,法院应该依职权及时将案件先行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