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证据审核结法律效力

点赞:20510 浏览:9389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自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鉴定工作就从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中分离出去,意味着法院相关鉴定人员职能发生了质的转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在失去向法庭提供证据的一切条件和理由后,仍应法官和合议庭要求,对证据进行技术审核.其审核意见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法官和合议庭如何运用此意见等法律问题同时凸显出来.文章就此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相关部门提供有益借鉴.

[关 键 词]技术证据审核;直接采信

一、《决定》实施以来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

(一)鉴定机构设置繁杂,鉴定意见可采性受到质疑

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十分繁杂,涉及部门和鉴定种类达数十种之多,而且不断发展变化.部分社会鉴定机构都不符合设立条件,缺乏必需的鉴定设备,但其业务范围却包罗万象: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物证、文检、痕检,甚至司法会计、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实行挂靠某医院或某医院的门诊部方式获得审批,接受案件后拿到当地机关技术部门做鉴定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人鉴定,然后以自己机构名义出具报告,鉴定质量令人产生合理性怀疑.

(二)鉴定机构的市场化社会化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鉴定活动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各鉴定机构对有巨额利润的案源进行争,以给予回扣、转包发包、弄虚作检测等方式进行市场运作,而对于没有多少利润可言的小标的额案件、尸体检验、死因鉴定等纷纷拒绝.鉴定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管理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三)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针对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出具的审核意见的法律地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核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而把对审核意见是否采纳的权力赋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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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

市场化运作的原因

任何制度一旦进行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势必因为经济利益而出现各种不公平不公正等违背改革初衷的社会现象.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势必出现给予回扣,转包发包,弄虚作检测等市场运作方式.严重之时会出现当事人贿赂之后的虚检测鉴定结论,这些鉴定结论一旦被主审法官采信之后,势必出现不公正的案件审判结果.

(二)将技术证据审核作为司法审判工作进行之前的一项重要程序,但是并不直接采信,而是作为法官自由裁量的一种参考

对审判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咨询和审核,主要是对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书.主要审查鉴定主体、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资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鉴定条件、是否能够作为鉴定的基础资料;审查鉴定人所使用的设备是否经过认证,是否先进、可靠等.


但是在技术审核之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审核意见书仅供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对外公开.但是中国现任的法官大多数为法学科班出身,对其他专业领域的技术性问题不熟悉,很难判断真伪.但是作为司法技术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大多数是原来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人员,对包括物证、法医在内的多数司法鉴定业务比较精通,有更准确的判断能力.

三、技术证据审核法律效力的确定与完善建议

(一)将技术证据审核的法律效力直接确定为法官庭审时直接采信的结论

司法实践当中往往存在多个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司法鉴定结论,一般审判人员通常很难确认哪一个更接近真实.司法鉴定结论科学性的关键是司法鉴定科学依据是否充分.司法鉴定所用的原理、技术、方法、器材是否正确以及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与司法鉴定结论的可靠性、真实性直接关联,对于不同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在采信之前,审判人员都必须经过认真的审核认定后才能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据力.

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技术证据鉴定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与其设立各种制度的助理法官或者是技术法官,不如在现有体制上,将司法鉴定技术中心的审核意见采取直接采信而不是参考意见.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作为以前的鉴定机构,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精湛,可以熟练判断鉴定材料的属性以及鉴定结论的真伪和准确度,这样既可以将司法鉴定中心的人员的专长发挥出来,又可以改变现在的审判法官碍于自身知识的局限性针对鉴定结论难以作出合理判断的现状.

(二)在现有体制下,对司法技术鉴定工作的完善建议

技术证据,即鉴定结论等属法定七种证据之一,在查证属实之列.审查核实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属审理活动;依据事实,适用法律属判决活动,两项活动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由于“查证属实”属于审理活动的范畴,故司法技术审核属于“审理”的法律地位.

既然司法技术审核在法理上是属于“审理”活动的一部分,而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又存在局限性和限制性,导致不能正确判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的真伪,而针对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不能准确的判断是否应予采纳.此时,就应当把“审理”中“查证属实”这一部分职权让渡给专业知识更加丰富、更加精深的司法技术鉴定人员,审核意见应当给予直接采信,从而使案件得到更好的裁判.

[参考文献]

[1]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赖华平,张如曦.试论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J].福建法学,2009,(3).

[3]樊崇义.迈向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尉海星(1986―),女,山西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