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

点赞:3874 浏览:1330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预备法官培训是司法制度重要的一部分,对法官队伍的建设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对预备法官的培训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将对我国司法产生严重的影响.想要解决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从具体的实际情况出发,才能治标又治本.

关 键 词 :现状与问题;观念转变;制度建议

17世纪英国普通法院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可在抨击教会关于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一段惊世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制度中,法官之所以能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担当起维护社会良知和正义的角色,是在于法官所具备的极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其对法律有着超强的感受力和理解力,然而这种感受力和理解力却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只有通过专门的培训才可以获得.为了让法律的正义得以彰显,初入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无疑应该成为重点培训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培训条例》已将预备法官培训作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预备法官培训重点不仅包括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还包括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一、预备法官培训的现状与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30日下发的《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应接受预备法官培训."第十五条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2006年,国家法官学院结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国法院拟任法官人员的实际,先后分专业举办了三期预备法官培训班,一些法官学院分院也经授权和委托开展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经过近一年的教学实践,已积累了一些基本的经验.为认真贯彻落实《法官培训条例》,提出了"2007年--2010年全国预备法官培训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规定了培训期限和培训方式:预备法官培训的期限为一年,包括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分配原则要求是:一是在校集中授课时间三个月;二是校外实习时间八个月. 在校集中授课和校外实习原则上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但开展培训的机构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分段穿插进行.培训内容包括:在预备法官在校集中培训中,应突出培养学员的法官职业素养和审判技能.在校集中培训的教学内容应包括法官职业素养、审判理念和审理思路、审判技能(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其他实务技能). 法官职业素养的教学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官职业道德、法律思维等内容.实习方面的规定:在法院的实习主要应在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进行,除应集中对法院各审判业务进行全面涉猎外,还可根据学员意愿及其今后拟从事的审判岗位在实习阶段予以重点考虑和保证,但学员实习的部门不得少于2个.条件允许的地方可组织学员到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社会机构进行实习.使学员通过培训,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要求.在实践中,全国法院系统的预备法官培训并没有原原本本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不准确

对预备法官进行培训,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其成为一名优秀并合格的法官.然而,我国目前对于法官的遴选和提拔晋升,都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还未明确法官的遴选是要追求精英化还是大众化,是从律师中选还是从下级法院中选任法官;也不明确法官的提升是根据资历、年龄还是知识能力进行.这些问题认识不清楚,导致对预备法官培训工作的价值定位一直不明确,使司法实践不易操作.对于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价值定位的不准确,导致了预备法官培训工作低水平、低层次.

(二)预备法官培训具体配套制度不完善

1、零散的师资,拼凑的教材.目前预备法官的培训基本上以教师为主,而教师队伍又明显不符合预备法官培训讲师的条件.当前,在各省开展的预备法官培训中,师资配备主要倾向于选择来自高等学府的教授或法理理论家,或是来自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学者型法官,极少是-选择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这些授课老师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阐释司法哲学,并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然而,关于预备法官所需要的社会阅历、生活经验、地方民俗及乡俗、司法心理、理性以及说服、调解的技巧等知识,上述的学者们不可能深入了解,甚至也没有经历过.这是目前预备法官培训知识过于"专业化"而忽视适用价值的主要原因.另外,预备法官培训工作虽已开展,但符合预备法官培训实际需要的教材至今还很少,即使编写了一些,也落后于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要求,没有形成体系,教材内容东拼西凑.

2、培训课程与培训目的存在差距.审判技能是作为法官需要具备一项基本能力.实践中,各省级法官培训学员在开展预备法官培训均把传授审判技能作为一项重要课程.然而,参加培训的预备法官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心理问题、做好群众工作、借助社会其他组织力量和乡规民俗等法律之外的条件和因素解决纠纷、应对突发事件等技能这些才是真正需要进行培训学习的.而现在的预备法官培训对审判技能的总结仍停留在了对静态法律适用技能、证据判断及运用技巧等方面,与实践相差甚远,这样的培训无疑不能达到培训的目的.

3、培训方式不适应.各省法院仍将专题讲座作为预备法官培训中一种主要的授课方式,教学方法也使用了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实习等等方式,但是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仍然没有得以改变.预备法官所接收的这种培训模式,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就无法激励其充分发挥处理具体问题的主管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地运用法律的能力.

4、管理制度制约培训效果.许多参加预备法官培训的法官认为,集中学习阶段并未实现预期的目的,培训效果不甚理想.究其原因,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制度并不健全,多数法院培训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学籍管理和学业成绩管理,而对于教学管理和学院日常管理制度就相对薄弱了.这些因素也会制约培训效果. (三)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影响预备法官培训目的

有学者在预备法官的培训中,常常有这么一种感受,即不少高校毕业的法科学生由于欠缺起码的法律思维,以致即使在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任职资格乃至任职多年后,依然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该学者指出他不止一次在课堂上拿出一些较为疑难的民事案件让学员们进行分析,不少学院竟然不知从哪里入手,最后不得不仅凭自己的感觉(正义感)对案件发表意见,还有不少学院虽然也找出一些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常常是各抒己见,甚至相互间常常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无怪乎不少人要质疑法学的科学性)仅有极少数学员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有步骤的分析,但也很不规范,常常是顾此失彼,漏洞百出.①出现以上情形,高校的法学教育难辞其咎.近年来法学院校扩大招生导致入学门槛低,学生资源的急剧增涨导致合格教师资源匮乏等问题,引起社会对法学本身价值的质疑,甚至出现一种"人人可以学法律"、"人人可以教法律"的怪现象.法学教学的课堂上,教授讲授的是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一个学期结束时,学生对这些基础知识也许耳熟能详,有的甚至能够倒背如流,但是,当他们遇到实际的案件时,就可能不知道从何处下手了.在笔者看来其根源就是欠缺成熟的法律思维.王泽鉴教授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开篇就谈到学习法律不仅仅是要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解决争议的能力.②可见,除了法律知识的传授外,法律思维的培养也应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

二、转变预备法官培训观念

(一)培训方向的转变

根据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预备法官培训至少有以下四个层次的内涵:一是指培训基本法律知识,主要使预备法官掌握法律基本理论,构建法律信仰和树立司法精神,掌握和认识基本的审判程序、诉讼知识和规则等;二是指培训法律条文,主要是帮助预备法官掌握实体法律,加深条文理解,增强法律适用能力;三是指培训审判技能,主要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如庭审驾驭能力、辨别认证能力、论证说理能力、表达能力等;四层是培训职业精神,主要使法官从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高度,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精神的理解.我国目前的预备法官培训主要体现了前两个层次的内涵,即重视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则比较薄弱.符合司法实践的法官培训,必须在培训取向上提升层次,既要重视强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培训,也要重点突出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实现从知识型培训向能力型培训、从普及性培训向专业化培训转变.司法审判是一项高度专门化和技术性的工作,不仅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审判中融入法官的法律思想、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一方面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崇高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自觉的廉洁意识;另一方面,还要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职业思维、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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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学模式的转变

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预备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成人培训,其在培训对象、目标以及培训内容上都应有着鲜明的特点,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在教学模式上,可采取以下四种方法,逐步实现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1、提问互动式.教师与学生通过相互提问、辩论来推进教学过程,在研究讨论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 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使预备法官快捷而全面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学员通过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以达到事半功倍的培训效果.2、指导性案例教学.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法学理论所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通过分析实际个案来发掘、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3、庭审观摩式.通过观摩庭审、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以此来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融会贯通.4、实践锻炼式.一是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并要求学员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使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级别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三、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准确把握预备法官培训的价值定位

我国法院一共分为四级,对于每一级的预备法官培训应当采取不同的培训方法.例如,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培训,首先是司法理念的灌输.基层法院所处的广泛的基层社会并非已然是"陌生人社会",而仍是一个费孝通意义上的乡土社会.在这里,生活的传统规则,以及"人情正义",事实上成为乡土社会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当传统文化的某些特征还深深烙印在社会的肌理中时,以现代司法理念解决乡土社会纠纷这一理论上成立的命题在实际生活中的推演是极其缓慢的,甚至会带来打破生活和谐、纠纷解决不彻底或低效率的弊端.从这个角度而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最主要的功能是解决纠纷而非落实规则.因此,处于基层社会的基层法官处理案件的司法理念,应与上级法院有所区别.

(二)完善预备法官培训的具体配套制度

1、建立与预备法官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培训模式.一是课程设计应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进行预备法官培训前应广泛征求预备法官意见,及时了解培训需求.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二是扩大启发式互动式培训方式的比例.减少传统的课堂专题讲座方式的上课时间,启发式互动式培训则进一步予以突破,逐步形成以案例教学为主线,以专题讲座、法官论坛、案例讨论、观摩庭审等为主要形式的集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为一体的教学模式,并突出教学手段的互动式.三是模拟法庭实战演练,以此培养法官担任者的临场处置能力,促进学员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 2、建立"以法官教法官为主,教授教法官为辅"的培训师资队伍,实习培训师资动态管理机制.在培训中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均聘请审判一线的优秀法官来承担,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办案能手在教育培训中的作用.同时,也要重视高校教授的理论水平的传授,案件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应用,也应理解其内涵的法学理论,这样处理的案件才能更加让人信服,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要贯彻自愿、公平、正义等原则.根据教师的工作特点,每一个培训专题均选聘三名教师,以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完成,并对教师师资库实行动态管理,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预备法官培训师资队伍.

3、建立完善各种教学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一是教师备课检查制度,确保授课内容具有实用性,实效性强;二是随堂听课及教学测评制度,随时掌握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学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二是严格考核制度,实行惩罚制度.对集中培训学习考核和实习考核都合格的,颁发国家法官学院验证的合格证书.考核综合成绩不合格或中途退学的学员,不予颁发证书.

4、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提升预备法官素质、加强审判技能和司法能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预备法官培训工作关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要取得培训成绩,就要确保培训的生命力,必须建立一套良好的长效经费保障运行机制.

(三)采用指导性案例教学进行预备法官培训

问题是, 法学教育应如何培养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呢? 有学者认为, 法律思维的培养离不开案例教学, 因为案例教学的实质就是通过实例演习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 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长期以来, 我国的法学教育过分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方法的训练, 这是造成法律思维欠缺的根源, 而案例教学则正是克服这一缺陷的手段和方式.③因此, 就法学教育而言, 案例教学的重点首先是训练学生分析案例的方法, 其次才是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进一步理解并消化相关法律知识.这就不难理解案例教学与课堂举例之间的区别:课堂举例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对个别知识点进行解释说明, 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制度和理论, 但案例教学则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 以帮助学生掌握分析案例的技巧和方法.

高校法学教育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来提高其法律思维,是否预备法官培训也可如此呢?但应该注意的是,法官培训和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毕竟是不一样的,因此,预备法官的培训应当区别于法学教育.预备法官在培训之初即使掌握了法律基础知识和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官适用法律裁决实际案件,仍然会面临不少难点,例如法官在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时,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进行解释(狭义上的解释);甚至,在作为私法的制定法存在漏洞的情况下,还需要法官填补私法上的漏洞(广义上的解释).为此,法官必须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以使用法律并解决个案纠纷.④此外,虽然通过立法发展法律的情况是常态,但也应该看到,无论是法官对法律进行狭义上的解释,还是对作为司法的制定法的漏洞进行补充,也都是在通过对个案的裁判,对法律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尤其是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的裁决,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审理该案的法院的层级越高,其裁判的指导性就越强,对法律发展的意义也越大.我国虽然没有判例,但是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在实践中也在慢慢的凸显.由于法官解释法律或填补法律漏洞都是通过个案来实现的,因此,对这些具有指导性的案例进行解读也就必然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通过案例教学,不仅有利于法官掌握法律解释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而且也有利于法官熟悉相关法律的发展.

预备法官培训是将以往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才能完成的从院校毕业生到法官适应过程的转变,使学员在合格完成这项培训后达到初任法官的任职标准.预备法官培训的目的是使学员能掌握审判工作所需要的各项职业要求和职业技能,因此,预备法官培训既不与一般大学法律院校法学教育相同,也有异于在职法官培训,其中心任务是教会学员初任法官应具备的各项职业技能,使之符合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因此,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教学培训方案体系,包括培训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配备和管理考核制度,应拥有一套不同于其他相关法律培训的方案体系.另外,由于各地司法实践中差异很大,培训计划应当有所变通.


注释:

①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②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③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④吴光荣:《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中的作用》,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七辑).

作者简介:王帅,女,(1975-),辽宁建昌人,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师,法律硕士学位.